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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概述继承的含义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继承发生于一定亲属关系人之间继承是概括继承死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体继承的主体具有以下的特点:(1)继承人是自然人(2)继承人是继承法规定的自然人(3)继承人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继承主体的范围继承人的主体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可以任意的变更在我国的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相同我国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包括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人的分类基于婚姻关系的配偶基于血缘和拟制血缘关系的血亲,如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于扶养关系的姻亲,如丧偶儿媳、女婿继承能力关于胎儿这个特殊的群体的继承能力。我国在立法上不承认胎儿的继承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体的,保留的份额依照法定的继承办理。关于失踪人的继承能力。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继承能力也依然存在。失踪人由于其下落不明,其接受遗产的权利只能由为其财产选定的代管人代为行使,其继承的遗产也由其代管人代管。继承的种类依照继承范围的不同,继承可以分为有限制继承与无线制继承依照继承人人数的不同,继承可以分为单独继承与共同继承依照是否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发生的继承,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依照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以分为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继承权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三层含义:1、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儿享有的权利3、继承权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性质继承权有两种意义: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仅仅是一种继承遗产的可能性。表现在:(1)推定继承人的地位并不确定。(2)推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也不确定。(3)推定继承人的权利非支配性。(4)推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无被侵害的可能性。(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人此时现实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而非仅仅是继承遗产的可能性。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表现在:(1)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财产权(2)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但非身份权(3)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社员性(4)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具有过渡性质的财产权利(5)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权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行使继承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原则上,代理人不能代为放弃继承权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放弃的性质:(1)继承权的放弃是单方民事行为(2)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利益取得的行为(3)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参加继承法律关系的行为(4)继承权的放弃是具有身份属性的财产方面的单方民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的自由与限制继承权的放弃以自由为原则,但是自由是有限度的,继承权的放弃除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外,还应该受如下限制:(1)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2)继承人不得放弃部分继承(3)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法定义务继承权放弃的效力继承权放弃的效力,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1)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负担返还占有遗产的义务(2)应继份归属其他继承人或者集体和国家(3)继承权放弃前遗产造成他人损害时继承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违法或者不道德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资格的法律制度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注意两个问题)(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的继承人(三)遗产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又称为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到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并恢复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权利。继承权受到侵害是继承回复请求权产生的前提。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要件:(1)加害人无正当权原而对继承财产进行占有、管理或者处分(2)加害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资格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权利人与相对人1.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权利人:(1)真正继承人(2)遗嘱执行人与遗产保管人(3)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2.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相对人(1)僭称继承人(2)表见继承人(3)僭称继承人与表见继承人的继承人(4)由不真正继承人受让继承财产全部或一部的第三人(5)否认请求的继承权但不主张自己为继承人而占有遗产全部或一部的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效力1.真正继承人与僭称继承人、表见继承人之间的效力(1)财产的返还(2)费用偿还(3)遗产债务清偿2.真正继承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1)第三人自僭称继承人与表见继承人受处让遗产时,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应有善意取得的适用(2)第三人从超过应继份额的共同继承人处分受让遗产,若遗产尚未分割,被排除的真正继承人请求回复的,第三人应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3)第三人对僭称继承人或表见继承人为债务清偿的,可认为是对债权的准占有人为清偿,在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时,清偿有效。遗产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留下的,依照继承法律规范移转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一)时间上的特定性(二)内容上的概括性(三)范围上的限定性(四)性质上的合法性遗产包括的财产1.自然人的收入、储蓄2.自然人的房屋、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和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1)承包经营权的收益(2)有价证券(3)债权债务遗产不能包括的财产1.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2.自然资源利用权3.宅基地适用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文标题:继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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