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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解读世界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历史发展16世纪,欧洲产生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思想,如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1448-1553)提出,所有儿童都要受到良好的教育。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1594-1670)提出,儿童不分贫富贵贱、男孩女孩,都应进学校。但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是德国。德国在1619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项义务教育法令,距今已有391年历史。日本发展历史经验: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美工业国,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条件下,他们于1872年颁布了第一个新学制,开始普及义务教育,近100年来,国家的教育一直走在经济发展的前面。即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在经济处于全面崩溃的年月,也没有忽视教育优先的问题。如今,日本后来居上,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从20世纪初到70年代,就工业生产的增长而言,美国、意大利分别增长了14倍和17倍,而日本则超过了150倍。日本经济的“起飞期”是在本世纪50年代末,而日本教育的“飞跃期”是却在1885~1897年间,早于经济起飞70多年。我国在1906年颁布《强迫教育章程》。解放前旧中国也颁布过义务教育法令,但收效甚微。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是其中重大决策之一。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当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节总则一、立法目的及背景(一)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二)立法背景国别义务教育法制定年份义务教育法名称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的年份德国1872年普通教育法1888年日本1886年小学法令1907年法国1833年基佐法案1925年美国1852年义务上学法1918年国外义务教育法制定及实施情况义务教育立法备忘录1978年3月18日,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讲话指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基础在教育。198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在80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1985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邓小平出席闭幕式,并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各级领导要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1985年5月27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9月1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在90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1998年全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98.9%,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阶段(含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的比例已达94.3%,初中阶段入学率达87.3%。全国90%的人口地区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73%的人口地区普及了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大城市市区和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已开始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三)修订情况《义务教育法》共18条。没有总则、分则、罚则、附则。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2006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修订普惠1.3亿中小学生总人口的10%1、义务教育法修订的原因(1)义务教育经费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解决经费来源问题(2)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事权和财权不一致——解决事权财权问题(3)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体制遇到了严重的挑战——解决以县为主问题(4)义务教育的经费拨到学校的环节太多——解决学校经费不足问题目前我国农村普遍推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全国有95.2%以上的小学、87.6%以上的初中、71.5%以上的高中设置在县镇和农村。1995年至2000年,教育部、财政部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其中中央拨专款39亿元,加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共100亿元,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义务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亮点一:问责制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指出: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里说明两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关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以上内容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都规定得非常清楚,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亮点二: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指出,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学质量、办学基本条件、教师问题。这些在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得非常清楚。其次,法律中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向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亮点三:免杂费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指出,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所有中小学生实施了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占65亿。西部农村490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享受到免杂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规定,因为中西部的差距比较大,在试点的基础上,两年内中部地区的免杂费工作将全部完成。关于城市的免杂费问题,陈小娅指出,浙江、天津、上海、广东等一些东部发达地区在9月份已经开始对城市学生免杂费,免杂费工作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亮点四:治理乱收费有法可依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这两项收取的费用,如果不是给予困难学生的免费政策,学校为了教育教学的需要,可以收取以上两种费用。另外,在部分学校中,可以向一些边远地区或者是寄宿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费,这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学校不能变相地推销商品等,比如学生不想在学校吃中午饭,如果学校非要强制学生,这就是变相推销。此外,国家严禁推销教辅材料,更不能推销各种商品。二、义务教育的性质、年限和目标(一)义务教育的性质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二)义务教育的年限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别义务教育延长及实施情况德国各州分别实行8-9年义务教育,大多数州还确定3年职业义务教育。英国1944年决定延长至11年,70年代初完成。苏联1952年普及了7年义务教育,1958年决定实施8年义务教育,1966年实施10年义务教育。朝鲜1958年实施7年义务教育,1966年实施9年义务教育,目前实施10年义务教育和1年学前义务教育。二次大战后义务教育的发展情况义务教育年限4年5年6年7年8年国家数1个12个37个8个8个义务教育年限9年10年11年12年国家数33个35个5个4个到1982年世界上有16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情况(三)义务教育的目标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突破是: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1、素质教育:由政府倡导到国家意志首先,素质教育写进法律,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索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其次,推进素质教育,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质教育不符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也不得有违反素质教育的办学行为。第三,素质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因为,《义务教育法》不仅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而且规范全社会的教育行为。2、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提高全民族素质3、实施素质教育——完善教育方针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1995年)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的教育方针:(十六大报告.2002年)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三、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强调了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理念。新法为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特点或原则上公益性;统一性;义务性平等性;均衡性国际上一般将义务教育归为三大特点,或三大原则:世俗性:即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全免强制性:义务性(一)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二)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说: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第二条实施义务教育
本文标题:_义务教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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