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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国籍一、国籍与国籍法的概念(一)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1、国籍是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或身份。2、国籍是一种固定的法律联系。3、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行使属人管辖权和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重大意义(二)国籍法国籍法是一国制定的有关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但又具有国际性。单系血统血统原则申请入籍婚姻收养加入取得国籍出生取得国籍出生地原则混合原则双系血统交换领土二、国籍的取得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的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正确?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三、国籍的丧失丧失国籍的方式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积极抵触双重国籍:具有两国国籍多重国籍:具有多国国籍消极抵触无国籍:不具有国籍。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解决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四、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五、我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一)中国国籍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指在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方面各民族平等、男女平等。NO.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NO.4-5:父母双方国籍对其子女取得中国国籍具有同等效力。NO.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不附带任何民族或种族歧视的条件。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NO.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NO.5:但书部分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NO.9: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3、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NO.6:“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NO.7:无国籍人可申请取得中国国籍。(二)中国国籍的取得1、出生国籍。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作为个人取得国籍的方式。NO.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NO.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NO.6: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继有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NO.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中国国籍的取得,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上述机关受理申请后负责审查国籍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由中国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批准并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取得中国国籍,同时丧失外国国籍。(三)中国国籍的丧失1、自动丧失。依《国籍法》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籍。依《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外国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即丧失中国国籍;但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四)中国国籍的恢复指原来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在丧失中国国籍后,依法又取得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32题)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1.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2题)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法律地位概说所谓外国人,包括一切在本国领土上居住而又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但外国外交官与领事官员不属于一般外国人。这里讨论的仅限于一般外国人。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二、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在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及居留等方面。(一)外国人入境外国人入境都应当有护照和签证。签证与护照有不同的种类。签证一般一次有效,但也有一次签证,多次有效的长期签证。在友好国家间,有时会签订协议互免签证。签证一般要交一笔签证费。根据国际惯例,国家不允许某些特定的外国人入境,如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犯罪分子、不正当职业者等。这样做并不违反国际法。但如果基于种族歧视的理由而不允许特定的外国人入境就是违法的。外国人入境必须在指定的口岸,如果签证有明确要求的话。但多数国家并不作这种要求。入境人员必须接受海关的检查,不得携带违禁品。超出限量的商品要缴纳关税。我国现在对入境人员实行健康检查。(二)出境国家无义务必须允许外国人入境,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外国人迅速离境,其合法私人财产也允许携带出境。还有一种情况是驱逐出境。主要针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我国曾对一些违法或犯罪的外国人宣布驱逐出境或限期离境。出境是否要办理出境签证,各国做法不一。现在一般不需另办出境签证。(三)过境过境是指持有前往第三国的联票,只为在途经国为改换交通工具等目的而作短暂停留。过境一般也要办理签证。但现在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为了方便,各国都采取了简便办法。一般都规定,持有联票前往第三国,在机场停留不超过24小时的,不须办理签证。但这是一种礼让措施,不是法律义务。(四)旅游(五)居留合法入境的外国人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可以短期、长期或永久在所在国居留。外国人在居留期间的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诉讼权,都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三、外国人待遇的几种原则一国基于属地优越权,可以自由决定给予外国人以何种待遇,但得注意:(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能与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2)在对待外国人上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3)得适当尊重外国人的属人管辖(4)在有权要求外国人遵守有关法律规章的同时,也有义务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从当前实践看,各国一般都把国民待遇限制在船舶遇难施救、商品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版权、社会保险、金融证券、营利服务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一)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是指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以本国公民和法人同等的待遇。1、一般只限于民事、诉讼权利,不包括政治权利。外国在居留国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公职,也不得承担服兵役的义务。2、民事权利只是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之内。(二)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简称mfn)指一国给予某一外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从当今世界的实践来看,当事国互相赋予互惠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发展的趋势。主要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般都是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来加以规定的,条约中的有关条款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如1982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三)差别待遇有两种差别待遇:1、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差别待遇。2、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之间。差别待遇只要不违反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不违反有关条约的规定,是合法的。一、对外国人的属地管辖二、出入境、居留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依法律或协定办理禁止某些外国人入境❒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刑事罪犯→不准出境❒犯罪嫌疑人、未了结民事案件→阻止出境❒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小结:三、外国人的待遇→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经济和贸易领域❒例外→差别待遇(discriminativetreatment)一、外交保护概念与性质(一)概念: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二)性质:国家的权利(三)基础:国籍管辖权外交保护二、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1.受到所在国不法行为侵害2.保护国国籍:诺特波姆案❒持续国籍(continuousnationality)❒实际国籍❒双重或多重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velocalremedies)对第三国对一国籍国单独或联合行使不能例外:如有关国家在公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免除该原则的适用;侵害国缺乏可供利用的救济办法;救济办法不可能被利用,或不实际,或具有危险性。外交保护的范围:1、本国公民在外国被非法逮捕或拘禁;2、本国公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3、本国公民受到歧视性待遇;4、本国公民被“司法拒绝”等情况。所谓“司法拒绝”,通常是指受害者无论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寻求救济均遭拒绝,或变相拒绝,如有关机关无故长期拖延。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多选第77题)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2题)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第三节庇护与引渡一、庇护(asylum)(一)庇护的概念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遭受他国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是庇护国的权利。国家没有必须给予请求者庇护的义务。性质——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
本文标题: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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