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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三章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张三、李四、王五毕业了,工作难找,于是三个人想自己创业。1、设立合伙企业行吗?什么叫合伙企业?2、万一赔了怎么办?要有什么样的心理准备?3、合伙企业有哪些类型呢?4、需要什么条件呢?5、在设立企业时,有那些事情是必须要事先商定的?创业如何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师在线:企业设立步骤:1、起名称2、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3、健全组织机构4、设立程序5、完善内部管理第二单元市场主体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知识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职业要求知晓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熟悉如何设立、管理和解散?案例思考李某2003年1月独资开办了一家食品加工厂,注册资金为4万元,由于原材料保存不当,发生了腐烂,造成消费者中毒,索赔16万,食品加工厂被迫破产,其破产财产只有7万元,于是消费者向法院要求执行李某的个人财产及其家庭财产。思考:1、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为什么?2、能否用家庭财产偿还?为什么?是,无限责任。登记时如果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则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非法人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非法人性——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仅是一个经营实体,而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的特征之一即是以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且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这就决定了其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也就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责任的无限性——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是一人投资企业企业财产完全为个人所有,故,企业的行为等于个人行为,企业的债务等同于个人的债务。投资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尤为重要!思考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吗?【解析】雇员7人以下为个体户,8人以上为个人独资企业,并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7-10-1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完人),且为中国公民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注意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外国人、港澳台×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警察、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可以用“店、中心、工作室”。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不得劳务出资。练一练小王是即将毕业的高职生,准备自己设立一家饲料加工厂,但不知应具备哪些条件,试分析哪些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AB申请书应载明:企业的名称、投资者姓名和住所、出资额及方式、经营范围设立的程序申请——工商登记——执照签发即成立申请文件:1、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2、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样本://://://://://://://://://://://://://://://://://://://案例思考•东莞南城区的张某,原系某家电子企业技术人员,2003年2月初辞职,并于当月15日向所在地工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他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如下:1、经营场所为体育路18号;2、经营范围为家电销售、维修3、现金1000元作为出资4、企业名称为“远清家电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相应的文件资料如产权证、身份证等。3月3日,他接到了工商局电话,告知不予登记•?本案中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事务管理方式投资人对受托管理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为: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擅自个人名义储存;擅自担保;竞业禁止;自我交易;擅自转让知识产权;泄露商业秘密;其他。自行管理或委托聘用他人受托管理人员的义务诚信、勤勉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财产所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个人独资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遵守法律依法纳税设置会计账簿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解散情形解散程序:自行清算或指定清算债务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保税款其他债务债务清偿时间:5年内提出偿债请求思考2003年10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职员甲出资10万元,拟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七彩天有限责任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同年11月1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5万元原材料的合同。2005年12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3月10日,债权人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贷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试分析:(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无合法之处?(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5万元原材料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1)投资人甲;企业名称均不合法。(2)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不正确,5年内提出请求仍负偿还责任。
本文标题:第三章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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