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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3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制度的概述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含义规范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基本审判规程,称为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二、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区别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有一整套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而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2、基本制度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而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都具有宏观的指导性,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3、基本制度由若干可供操作的规范组成,比较容易把握和适用,而基本原则在实践中难以直接适用。第二节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与合议制相对应的是独任制度:由审判人员一人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二、合议庭的组成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取决于原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三、合议庭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合议庭设审判长一人,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合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第三节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的含义所谓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代表民众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1、陪审团制2、陪审员制陪审制度的功能:1、提高民事审判的民主程度。2、陪审制度是监督司法权健康运行的有效手段。3、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能够有效弥补职业审判员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二、应当实行陪审制度的案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第四节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含义: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三种法定情形。三、回避的适用程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第五节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依法向群众和社会公开进行的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1、对法院的监督2、对当事人的约束3、对旁听者的教育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公开宣判。第六节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是一种审级制度。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我国民事案件实行四级两审制度。所谓再审终审制度,是指同一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就告终结的制度。现行审级制度的优点与不足(一)优点:1、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2、可以使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理过多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监督工作。(二)缺陷:1、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2、不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3、不利于摆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地方影响,纠正一审错误判决。
本文标题:第3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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