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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4页起重机型式试验指南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第2页共24页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使企业了解型式试验的要求、流程和目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编制此指南,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目录起重机型式试验规程………………………………………3~8关于公布《首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通知………9~1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13~17企业取证流程……………………………………………………18本机构型式试验检验流程………………………………………19需要事先提交的资料………………………………………20~22需要检验现场提供的资料及准备工作…………………………23本机构需要封存的资料…………………………………………23整改提供资料……………………………………………………24机构联系方法……………………………………………………24各种类型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25~第3页共24页(节选)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第4页共24页(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第八条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5页共24页1.申请材料不全的2.申请材料不实的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九条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第十条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第十二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第十三条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第6页共24页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第十四条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五条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第7页共24页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第十七条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第二十条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第二十三条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第8页共24页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第二十五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9页共24页附件(节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质检锅函[2003]58号关于公布《首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做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暂确定首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现予以公布。型式试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管理。首批公布的型式试验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制订承担项目的型式试验实施细则。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试行开展工作,并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积极完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核准证》后正式开展相应工作。公布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锅检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上查询。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二○○三年九月十二日第10页共24页首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三、机电类特种设备序号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承担的型式试验项目4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闫献军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100007010-64018780办010-64052252传1、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防爆气动葫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2、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3、通用门式起重机;4、柱式旋臂式起重机、壁式旋臂式起重机、平衡悬臂式起重机;5、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盘式制动器、直流电磁铁制动器、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叉车货叉;6、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7、升降作业平台。5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建友北京市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102100010-69101140办010-69101140传1、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2、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3、内燃牵引车和推顶车、蓄电池牵引车和推顶车、全液压式牵引车;4、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拣选车;5、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6、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7、挖掘装载机。8、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9、高空作业车;10、内燃观光车系列、蓄电池观光车系列。第11页共24页6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魏觉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07号4100130731-8923991办0731-8910912传1、普通塔式起重机;2、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3、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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