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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南京、泰州市建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并经2004年3月8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建设厅二ΟΟ四年三月十九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条各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备案。第七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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