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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继承法谁继承?继承谁?继承什么?怎么继承?继承法特别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胎儿谁继承?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3、意义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第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谁?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死者。继承什么?遗产:死者生前所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怎么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的方式、继承从什么时间开始?遗赠一、几个基本概念1、继承继承是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合法转移的法律制度。特点:(1)以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前提。(四)民事权利——继承权死亡的法律意义是继承开始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遗产的范围决定继承人的范围(2)转移的是公民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四)民事权利——继承权2、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的人。是自然人。3、继承人特点:(1)是自然人。(2)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四)民事权利——继承权4、遗产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1)含义:—死亡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义务。(四)民事权利——继承权(2)应注意的问题—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关系,继承前应分割共有财产。—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未指定收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四)民事权利——继承权二、法定继承1、基本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方式。(四)民事权利——继承权2、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2)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赠;(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6)遗嘱未处分的财产。(四)民事权利——继承权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范围—配偶: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子女: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养子女只能是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子女是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四)民事权利——继承权(2)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第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民事权利——继承权2、代位继承(1)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2)条件:—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该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四)民事权利——继承权3、转继承(1)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本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2)条件:—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享有转继承权的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四)民事权利——继承权三、遗嘱继承1、概念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四)民事权利——继承权2、遗嘱的有效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的行为不能代理。(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合法。(4)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继份额。(四)民事权利——继承权3、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只有通过公证的形式才能变更和解除。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主持制作,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亲口录下姓名、制作录音和见证录音的年、月、日。5、口头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四)民事权利——继承权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1)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2)受遗赠人是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第四讲婚姻法二、继承法——(二)遗嘱继承(3)遗赠是无偿给与受遗赠人财产利益的行为(4)受遗赠人是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5)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接受的行为第四讲婚姻法二、继承法——(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1)是双方的民事行为第四讲婚姻法二、继承法——(二)遗嘱继承(2)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3)是双务、有偿行为(4)扶养人须无法定抚养义务。第四讲婚姻法二、继承法——(二)遗嘱继承四、继承权的行使(1)继承的开始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地点:一般应当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作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没有重要遗产,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作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四)民事权利——继承权•一日,夫妻甲、乙煤气中毒,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双亡。甲乙留有遗产“1”,甲有一弟,乙有一妹。•问:遗产如何分割?•答:甲弟、乙妹1/2•全部归甲弟•全部归乙妹?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四)民事权利——继承权案例二、•赵某与妻子李某、儿子李小某同机出游,飞机失事全部遇难。赵、李遗产为“一”。赵某有一弟,李某父亲在世。•1、继承人是谁?•2、被继承人?•3、遗产?•4、如何继承?(2)继承的接受:明示或默示的方式(3)继承的放弃:只能采用明示的方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四)民事权利——继承权(4)继承权的丧失丧失的理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这种情况不考虑杀人的动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种情况下杀人的动机必须是为争夺遗产,但不论故意和过失。—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四)民事权利——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意义—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判决。—继承人只丧失对该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公民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四)民事权利——继承权(5)债务清偿的原则债务: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合法债务。清偿原则:以遗产为限。(四)民事权利——继承权•案例3张三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张三有一老母亲,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在读初中。有一天,张三突然死亡。在清理遗物的时候发现张三亲笔签名书写的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中提到5千元留给女儿乙读书。张三死时,其妻子怀孕四个月。问题:1、继承人有哪几位?2、遗产是多少?3、如何分割遗产?解析:1、遗嘱的效力•先确认遗嘱是否是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死者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的自书遗嘱符合生效要件。如果该遗嘱不是死者生前被胁迫或被欺诈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该遗嘱合法成立并生效。法律依据: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2、如何确认遗产?•确定死者的继承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中死者的遗产是2万5千元存款。3、如何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死者的遗嘱如果有效,应按照遗嘱继承,5000元由其女儿继承。在死者没有遗嘱的20000元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4、遗产的分割•法定继承人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共有五个继承人,死者的母亲、妻子、女儿、儿子还有未出生的胎儿,如果胎儿存活,法定继承财产20000元分为五份平均分配。每人4000元。其女儿由于有遗嘱继承5000元,加上法定继承4000元,实际继承9000元。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继承按照4个继承人继承,每人5000元。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不久就死亡的,其继承人是胎儿的继承人,其母亲。案例1、中学生王某参加学校统一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不久,在一次春游时不幸坠崖身亡。其父身患重病,又遭失子之痛,不久也去世。保险公司依合同给付2000元保险金。该中学生的母亲和爷爷谁有权取得保险金?(四)民事权利——继承权2、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96年6月去世):妻,夏桂兰;子,明川;女,明秀。次子刘仲湘:妻,赵秀兰;与前妻所生之女,明月;与赵秀兰所生之子,明山。三子刘叔湖:妻,任好君。女儿刘季南(94年8月去世):丈夫,马行空;女,马玉花。刘惠良财产:17间房屋,11万元。(四)民事权利——继承权刘惠良遗嘱:(1)刘叔湖不孝,不得继承。(2)刘季南生活艰苦,分3间房屋1万元。(3)邻居张扬有情,分1间房屋,1万元。(4)朋友赵玉山有困难,分3万元。1996年1月赵玉山病故后,刘惠良口头表示将3万元给赵玉山的妻子和子女。对刘惠良的遗产怎样继承?(四)民事权利——继承权3、焦洪宝、韩桂兰生育子女3人:长子,焦彦平;长女,焦育英;次女,焦育珍。财产:焦洪宝与韩桂兰购房屋两间。70年,焦彦平结婚另过。同年,焦洪宝病逝。韩桂兰与两女共同生活。85年、88年两女先后结婚,94年韩桂兰病故。韩桂兰生前曾立公证遗嘱:将两间房屋留给长女焦育英。但韩桂兰临死前又立口头遗嘱:房屋一女一间。焦育珍表示愿将自己的份额给焦育英。焦彦平认为自己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遗产。两间房屋如何分割?(四)民事权利——继承权4、被继承人王玉和有三子:王龙:有妻、子。王虎:有“妻”(未履行登记手续)、子。王豹:有妻子。王龙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乡,因给儿子看病,父亲去世时也未回去料理后事。王虎、王豹对此不满,在没有通知王龙的情况下将遗产分割,王龙因此与王虎、王豹发生争执。争执中,王龙执凳将王虎砸伤致死。王龙被执行死刑。王玉和的遗产怎样继承?(四)民事权利——继承权第三讲婚姻继承法教学重点及思考题一、教学重点(一)婚姻法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含义及其法律意义2、结婚的概念、条件、程序3、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4、离婚:概念、程序(二)继承法1、有关继承的几个概念:继承、遗产、继承人、被继承人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3、代位继承4、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的有效条件5、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丧失、放弃6、债务的清偿二、思考题电子教案中的案例题。
本文标题:第4讲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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