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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与实务授课人:周波QQ:14917706电话:13480174183第1章旅游法概述第2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第3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4章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第5章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第6章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第7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第8章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第9章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第10章合同法律制度第11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12章WTO与中国旅游业引言•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与法规的简称。“政策”与“法规”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政策强调“导向性”(如旅游业发展的政府主导型战略,即强调要重视旅游业的发展;依法治旅;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等6个方面的导向作用。再如假日旅游经济、西部大开发战略、征收利息税等政策问题分析),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等渊源)强调“强制性”,即法律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法规的支持(如精神损失赔偿案、游客溺水死亡案、赔偿案等分析),旅游业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旅游者等提高法律意识以及依法治旅具有必然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导入•北京迁茂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格式合同中规定:“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但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须支付30%至80%的赔偿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该格式条款属于显失公平的条款,理由是:其一,“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这一条件己明确了无法出行是旅行社方面的原因所致,但旅游企业还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主要日期及价格条款,并要求旅游者按照“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须支付30%至80%的赔偿金”的条款履行合同,明显违背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平等原则,由于经营者的责任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该由经营者给予消费者赔偿,而本条款的规定却恰恰相反。•其二,该格式条款中“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的约定也不公平,由于旅行社责任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营者仅退还消费者的团费及实际发生费用,实际上是在减轻自身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正因为如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上述条款才提出了修改建议。•即将此合同条款修改为:“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费,并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需变更出团日期的,旅游者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团。消费者退团的,经营者应退还其所交费用,并承担相应损失。[模块内容框架]绪论旅游法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概念旅游法体系旅游法特点概念特征构成要素确立、变更与消灭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旅游法概述第一章旅游法概述第一节旅游法的含义与法律地位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第三节旅游法律责任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一节旅游法的含义与法律地位第一节旅游法的含义与法律地位一、旅游法的含义二、旅游法的形式三、旅游法的法律地位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一节旅游法的含义与法律地位一、旅游法的含义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旅游行为的法,是调整各种旅游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旅游法”作为专有名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一些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活动中,如日本于1963年制定的《旅游基本法》,美国于1979年制定的《全国旅游政策法》等。这一时期,正是经历二战以后,国际环境相对稳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全球经济高速发展,旅游活动进入“大众化旅游”的时期。(一)旅游法是法(二)旅游法是调整旅游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一节旅游法的含义与法律地位一、旅游法的含义1.法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由于我国尚未制定旅游法,因此,人们一般认为,旅游法不是具体的法典,而是旅游法律体系,是指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组织为调整主体、以其相互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内容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标准、规范等。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管理、经营、参观、游览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旅游者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管理服务合作二、旅游法的形式(一)制定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二)旅游法的形式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一节旅游法的含义与法律地位•我国旅游业现有的立法:•1985《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1996年正式颁布《旅行社管理条例》,期间配套出台《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于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等•1997年《中国公民出国出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我国第二部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1999年《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修订《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出台《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2002年《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9年《旅行社条例》1.法的效力位阶(一)法的效力位阶与规则法律效力高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金字塔型法律效力位阶三、旅游法的法律地位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一节旅游法的含义与法律地位2.法的效力位阶的一般规则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一节旅游法的含义与法律地位(一)法的效力位阶与规则三、旅游法的法律地位(1)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法都是无效的(2)上一级法的效力高于下级任何一种法的效力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一节旅游法的含义与法律地位3.法的效力位阶的特殊规则(二)旅游法的法律地位(一)法的效力位阶与规则三、旅游法的法律地位(1)特别法律优于一般法律(2)新法优于旧法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一、旅游法律关系的含义与范围二、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一、旅游法律关系的含义与范围旅游法律关系的含义是指旅游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旅游活动参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如根据旅游合同约定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旅游法律关系的不可缺少的必要部分,它包括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二、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主体是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旅游权利和承担旅游义务的人和组织。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二、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2)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2.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3.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相关部门二、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来说有以下六种:(1)旅游行政管理部(2)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较少)(3)旅游业经营组织(4)旅游事业单位(5)旅游者(6)旅游行业组织练习:下列能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广东省旅游局B、深圳市某四星级饭店C、来深圳市旅游的美国游客D、深圳**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人名称E、某省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三)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精神产品人身权益二、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作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指存在人身之外、能够被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支配、并能产生一定物质利益的物质财富。作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十分繁多,可分为五大类:(1)旅游景观,如旅游景区、景点等。(2)旅游设施,如旅游酒店、车辆等。(3)旅游商品,如地方特产等。(4)货币和有价证券。(5)其他,如旅游者的物品等。•行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如服务(导游、组织、代订等)、管理行为,•智力成果: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从事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诸如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成果。人身权益:指和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但和财产有着密切联系的利益。包括名誉、荣誉、姓名、名称、生命健康、智力成果中的人身利益等。特殊: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交互性的特点,表现为主体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不是单一的。如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除得到相应的服务外,最终还是要通过旅游设施、资源等满足旅游者的需求。这种客体属于复合客体。•下列可以成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某旅游商店出售的旅游商品B、导游员张某提供的导游服务C、导游人员的人身自由权D、某旅行社享有盛誉的法人名称()•分析:•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身体不可分割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财产权的对称,主要指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捕、限制、审问和侵害,而且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包括肉体的和精神的。在公民的人身权利中,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因而,人身权的外延要比人身自由权大。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内容: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支付的费用后,必须按照约定组织旅游者旅行游览、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增加费用,减少活动项目等,负有义务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要受到法律制裁。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三、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1.法律事实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的客观现象,并直接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如非典导致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合同终止,9.11事件导致美国的境外旅游团退团,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动。如住店、离店手续。2.法律规范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旅游合同的签订。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已经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发生改变。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如,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合同即行终止。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三节旅游法律责任第三节旅游法律责任三、旅游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旅游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种类二、旅游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旅游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种类(一)旅游法律责任的含义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三节旅游法律责任1.旅游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或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行为造成的损害所必须承担的赔偿、补偿、接受惩罚的不利后果。(二)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旅游法规与实务第一章第三节旅游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旅游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种类其中,在侵权和违约中,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主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通过调解纠纷
本文标题:旅游法规课件(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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