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备课笔记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系(部):工商管理系课程:《旅游法规》教师:李剑教研室:旅游管理授课班级:旅管08(1)(2)第一章法的基础知识教学目的:旅游政策与法规是我们国家政策与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内容以及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内容等方面是学习旅游方面法规重要前提。教学重点:社会主义法制及其基本要求。教学难点: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的关系教学课时: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法与法律词义一、法的产生及发展规律(一)法的产生(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法也不是永恒存在的)1.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2.法律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起源而产生(二)法的发展规律1.一般规律2.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3.资本主义法的产生4.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二、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二)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其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的特征(一)法的一般特征1.国家意志性2.国家强制性3.法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征1.贯彻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维护人民民主专政。2.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维护民族团结。3.体现了阶级性与社会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促进社会进步。4、体现了国家强制性与人民守法自学的统一,增进社会主义安定。5、贯彻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四.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导作用2、预测作用3、评价作用4、警示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阶级统治作用2、法的社会管理作用五、法与法律的词义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就调整的总体对象范围而论,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为评价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标准,为指导、指引人们的行为,或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提供尺度,为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提供依据。第二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社会主义法制及其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它们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缺一不可。有法可依,是指必须制定和完善反映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有法必依,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建立健全法制,既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稳定、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还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有赖于法制;没有法制就没有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出现混乱。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是世界各国的经验总结。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内容是:(一)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二)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三)判断标准——是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化、民主的法制化,任何个人意志在未上升为法律之前决不能作为治国的准则。(四)指导思想——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五)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第三节宪法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使民主制度的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是国家机关和公民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以下三个特征: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先后颁布过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建国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二、我国的政治制度(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三)我国的选举制度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五)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三、我国的经济制度(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二)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形式的种类1、全民所有制经济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3、劳动者个体经济4、私营经济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三)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8、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现实性3、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合同是整个旅游活动中重要的构成部分,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规范旅游操作是有着重要的作用。教学重点:合同的违约责任教学难点:合同的效力教学课时:12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一)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规范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通则》中是作为债来规定的,但民事关系中有关人身关系的问题也不适用《合同法》(二)旅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业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二)合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六)合同必须信守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二、合同的形式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口头形式,指当事人以谈话或口头表述的形式订立合同,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3、其他形式,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三、合同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些是合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是合同必备的首要条款。(二)标的。所谓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数量。所谓数量,是指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四)质量。所谓质量,是指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等来表示的合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况。(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有时也称为价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所谓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即负有交付标的的义务的当事人交付标的的起止时间,或者负有支付价款或报酬义务的当事人支付价款。(七)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一是诉讼,二是非诉讼形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四、要约及要约邀请(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邀请及其特点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第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五、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1)承诺的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条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第三,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第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2、承诺作出的方式(1)根据交易习惯(2)根据要约的要求六、格式条款(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利弊利处: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弊处: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的权利考虑较少或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尽量加重对方的责任。(三)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四)格式条款无效1.概念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是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2.条件(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所谓免除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般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有关。(4)加重对方责任。即指格式条款中含有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5)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五)格式条款的解释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一)概念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
本文标题:《旅游法规》讲稿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285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