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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中层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对新聘用中层管理人员加强试用期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及《中层管理人见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试用期的中层管理人员。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公司领导、人资部、纪检部门、工会等岗位为成员的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试用期考核工作的指导。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是新任中层管理岗位人员试用期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试用期间人员的管理、考察和组织测评工作;试用期满考察预告的发布;试用期合格人员的上转岗手续的办理。第五条监审部职责:参与试用期考察;负责对试用期考察过程的监督。第六条其它部门的职责:负责组织本部门新聘用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试用期考察;负责对本部门新聘用的人员提出评价部门内部意见;参与相关部门新聘用中层管理人员的试用期满考察评价。第三章试用期管理第七条中层管理岗位的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自完成上岗审批手续后开始计算。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转岗或解聘。试用期最多为六个月。第八条试用期间绩效系数按低于所上岗位一个等级执行。岗位绩效系数原则上从次月起执行。第九条新任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间,履行所上岗位的职责。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应遵守《大唐武安发电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人资部和所在部门随时了解掌握试用期人员的表现情况,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帮助与指导。第十二条试用期间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人员,提前结束试用期。同时不再享受相应待遇。第四章考核第十三条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十四条考核时间原则上为试用期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完成。第十五条试用期考核采用360度评价方法,一般通过考试、谈话评议、民主评价方式进行。第十六条试用期满,人资部会同监审部对新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参与考核的人员原则上为主管公司领导、部门中层及一般管理、相关部门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第十七条主管公司领导、部门中层及一般管理、相关部门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评价分别占比重为0.4:0.4:0.2。第十八条本部门参与考核评价人员的比例不应低于60%。第十九条考核步骤:(一)被考核人撰写书面述职报告。参照考核内容,对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二)发布考察预告。设立意见箱、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三)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和民主评分的方式广泛征求对被考核人的意见,针对反映出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复核。(四)意见汇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五)召开公司党委会确定考核结果。(六)公示考核结果。(七)领导谈话,反馈考核意见。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处理(一)经组织考核,符合以下条件,确定为考核合格,向人资、所在部门以及本人下发正式转正通知单,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1.思想素质较高;2.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较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较好,能胜任试用职务;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4.工作实绩比较明显;5.清正廉洁。(二)经组织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延长试用期一次。延长试用期满后,重新考核,并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是否聘用。试用期一般只能延长一次。1.能胜任试用职务,但有关信访反映足以影响其任职,且信访反映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调查清楚的;2.基本素质好,基本能胜任试用职务,但存在较明显的不足,需要在试用岗位上继续锻炼的;3.对于督察督办事项,监审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或不执行的。(三)试用期内两次考核综合测评最终成绩低于70分者视为不胜任岗位要求。(四)在试用期间内,被发现有严重的政治、经济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不负责任造成工作重大损失不宜继续试用的不再转岗或提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部门主任助理级管理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中层干部试用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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