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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法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宗旨、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并能在实践中能有效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知识。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宗旨和原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宗旨和原则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宗旨和意义(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宗旨即“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义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和实施,用法律形式保障了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是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4、《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二、土地承包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三、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宵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公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3)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仅要及时核发、变更、补发、收回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要及时审核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要求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6)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7)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哪些职责(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还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申领、分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批准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6)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7)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8)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五、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里讲的家庭承包方式是指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行使承包权利的承包方式,即按户承包,人人有份。第二节家庭承包一、家庭承包的涵义(一)家庭承包的概念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二)家庭承包的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方的权力与义务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我省的实际情况是,村民小组没有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会计账目由村代记,没有银行账号,缺乏各项制度,单位公章、固定办公场所也不具备,所以不具备其权属土地的发包权。同时在全省土地二轮延包中,基本上是由村里进行发包的。1、发包方的权力(1)发包权。(2)监督权。(3)制止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发包方的义务(1)要维护经营权。(2)尊重自主权。(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家庭承包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承包土地,不能按照家庭承包对待。1、承包方的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承包方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承包地是农业用地,承包方可以自己决定种植品种,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关于承包方承担义务方面的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应履行哪些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根据以上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村民、社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如果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方为有效。这些手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必须遵循土地承包的民主议定原则,依法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3、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4、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承包的程序(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家庭承包后承包方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律凭证,是调解、仲裁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斑点据,受国法律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后,不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发证,而是由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将土地的使用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承包期限和土地承包合同(一)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土地承包合同1、土地承包合同概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要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在订立承包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承包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2、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民主议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农民集体意愿的体现,是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产经营项目归集体所有,全体社员都有权参与管理,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应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承包合同的订立如违反民主原则就不产生效力。3、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以及他人利益。4、发包方有权发包。土地发包方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发包权限于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或对依法发包的国家资源拥有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如果发包方没有上述权利而进行发包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效力。5、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承人之危或依仗权势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据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订立承包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原则,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内容,只有这样,承包合同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和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4)、承包经营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四)、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五)、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六)、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可以依法将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七)、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八)、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权等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何解决人地矛盾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此外,还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人地冲突。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
本文标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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