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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副教授、律师伍贤华联系电话:13974872312长政办函〔2008〕6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05-16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施行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要求,确定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确定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设立查询台、公示栏、触摸屏等,建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检查考核、年度报告制度,公布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方式,于4月30日前将电子文本及纸质表格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要求见附件1)。二、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暂缓进行,待国家标准下发后,再进行政府信息整合分类、制定编码、改版栏目,避免网站建设和资料印刷的重复投资。三、完善网上信息。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16号)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网上信息,有关信息除在本部门、本单位发布外,还要将电子文档报送市信息中心。市政务公开办将从6月中旬开始,对各部门各单位施行《条例》和上报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其结果纳入2008年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采取报纸、电视、网站、展板、条(横)幅等宣传方式,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宣传标语见附件2)。联系人: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曾方:电话及传真:0731-4152312电子邮箱:zwzywczfa@changsha.gov.cn市政府信息中心胡岚:电话:0731-8665519电子邮箱:css@changsha.gov.cn附件:1、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登记表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标语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理论(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公民知情权(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1、权利原则2、公开原则3、免费原则4、自由使用原则5、救济原则(三)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1、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2、推进反腐倡廉工作3、推动自上而下依法行政二、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情况1966年,美国制定《信息自由法》1996年,韩国制定《公共机关信息披露法》2005年1月1日,英国《信息自由法》生效2005年6月3日,德国通过《联邦信息自由法》迄今为止,全球已有近7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三、《条例》的立法框架和重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重点内容)(一)《条例》的制定目的(二)政府信息的概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与工作机构(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及注意事项第二章“公开的范围”(重点内容)(一)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见第十条共11项)(三)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见第十条共8项)(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的权利(见第十三条)(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重点内容)(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和权限(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公开期限(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与内容(五)行政机关对申请的答复(六)政府信息的提供(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费用及减免第四章“监督和保障”(重点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见第二十九条)(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救济机制(四)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章“附则”(重点内容)(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政府信息的公开(见第三十六条)(二)公共事业单位信息的公开(见第三十七条)(三)《条例》实施的时间(见第三十八条)四、《条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难题一:官员财产何时被公开难题二:公开哪些,心中没数难题三:条例实施是否会流于形式难题四:中央垂直部门如何公开信息条款释义:《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制定的目的,具体包括:第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第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第三、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款摘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补充注释]所谓信息,一般指生活主体同外部客体之间有关情况的消息。对人类社会而言,信息是人选择行为时作出评价的基础与依据。根据专家估计,社会总体信息总量的80%-90%以上为政府所控制和占有。。条款摘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共5项,略)条款摘录: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条款摘录: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款摘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过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条款摘录: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摘录: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摘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内容目录2007-10-23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基本信息单位全称、办公地址、互联网公开及时公开办公电话、投诉电话、基本职能、内设(下设)机构及职能。公文规章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应公开的公文互联网公开及时公开公告、通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通告、公示、通知公告、通知及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互联网公开及时公开各类重要政务信息。政务动态领导的重要政务活动和工作动态互联网公开及时公开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互联网公开及时公开市政府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互联网公开及时公开大事记重要人事任免等条款摘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条款摘录: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条款摘录: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条款摘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条款摘录: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共六项,略)条款摘录: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试法”:为狗,为人,为权利这一天,北京的陈育华盼了很久。一大早,他就从昌平郊区赶到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公开养犬管理费用使用情况。“拉拉”是他爱犬的名字,他每年得为“拉拉”向政府交纳200元管理费。按陈育华的计算,北京至少有70万条在册狗,以每条狗年均300元管理费计算,费用总额将是2亿多。被公安局告知“还没准备好”,陈育华到门外抽烟。一个小时后,两位警官领他到会议室,“进行了友好、坦率的交流”,总算让老陈消了气。公安局的信息公开处设在信访大厅里,没有专门的柜台和明显标志。这个地方,老陈非常熟悉。自2003年起,他就不断为养犬管理费的事给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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