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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第2章基本方法和要点第六条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的逻辑(一)大前提——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合同目的、交易情况以及利益诉求等;(二)小前提——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有关合同范本;(三)结论——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对比调整推出合同的草稿、审核意见或修改建议。第七条合同起草、审核、修改的要点(一)审“主体”,审彼方又看己方甚至涉及的第三人,审核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特定的专业资质和专门许可,还可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等;(二)审“方式”,审合同是否需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建设工程发包、市政特许经营、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和政府采购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签订方式。(三)审“意思”,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防止信息传递发生的扭曲或衰竭,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最真实的想法,能否满足当事人交易需求,看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失真;(四)审“标的”,审交易标的是否合法,交易标的的交易是否处于受限状态,对标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引用是否到位,尤其是对标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描述是否全面、精准;(五)审“支付”,审核支付方式如货币、易货等细节,总价、单价、价格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步骤、账户等是否明确;(六)审“财税”,合同与税法直接挂钩,税收是合同的成本之一,应当充分评估合同的约定和履行对合同税收的影响;(七)审“时空”,审核合同履行中支付、给付等时间上的要求(起止、阶段、期限、期日)是否明确,时间衔接是否无冲突,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履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提货地、送货地、路线、空间界限或范围是否明确;(八)审“权利”,审权利是否合理对等无遗漏,尤其是关注是否存在主要权利被对方排除,看有关弃权或豁免条款是否适当,是否遗漏重要的权利等;(九)审“义务”,审义务和责任是否合理对等或无遗漏,尤其是关注义务是否为彼此接受,是否存在责任不合理排除和责任不合理加重的情形,是否遗漏重要的义务和责任,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范围适当或公平等;(十)审“框架”,审合同框架是否对交易主体、内容、方式等进行锁定、交易可能现象的预测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致命的结构遗漏,合同之间或条款之间、章节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十一)审“特殊”,审核其中的除外条款、例外情形是否严谨,保证、抵押、质押等条款是否严谨,保密、知识产权等特殊条款是否有遗漏,是否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商业贿赂,是否违反银行、证券、信托等的特殊监管政策;(十二)审“风险”,审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或不可控制的风险,看风险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以及能否奏效;(十三)审“纠纷”,审核潜在的纠纷预测是否全面,违约责任是否对应潜在的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操作,是否足以挽回损失,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的问题;(十四)审“手续”,合同签订是否取得应有的行政许可、登记或者备案,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章程的要求经有关决策机构同意,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协助、条件提供、交接验收手续是否明晰,授权人签名、授权书内容等是否完整有效;(十五)审“效力”,看合同整体上的能否保证其有效性,合同的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十六)审“涉外”,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特别留意和特殊处理;(十七)审“关联”,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情形,属于关联交易的是否符合关联交易的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十八)审“文字”,需使用确切的词语,数字是否精确,是否有错别字,字句是否有歧义,文本是否美观简洁。第八条合同的灵魂合同起草、审核及修改的灵魂是合同能否满足供求关系、以及供求平衡的需要的权利和义务的设计。第三章合同的标准、审核原则及方法第九条合同的判断标准一份上好的合同应当是目的正当,内容严谨、形式明晰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第十条审核合同的基本原则起草、审核和修改应当坚持的原则:合法有效原则、简洁明确原则、对等平衡原则。第十一条审核合同的方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法、法律分析与法外分析法、当下分析与预测分析法、合作分析与破裂分析法、相似与对比分析法、学术分析与实证分析法、合同软件和借用外脑法等等。第四章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及新式合同样板条款的援用第十二条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欧美式合同基本条款一般如下:(一)主体条款主体部分,说明合同主体的设立、类型、性质、主管和注册登记等情况。主体条款有利于说明合同各方为有效存续的主体,可作为合同主体。注:必要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就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法律等事项,由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包括环保、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主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调查深度根据需要和条件确定。(二)引言条款引言部分。引言部分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合同签订的背景,各方缔约的目的或合同各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标或重要设想。注:引言条款有利于合同阅读者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合同签订的背景,与其他合同或事件的关系,能够让阅读者清楚地理解合同签订各方的意图。(三)合同内容条款,包括:1.定义或名词解释条款;2.陈述与保证条款(欧美交易十分重视陈述和保证条款);3.各方义务条款。各方的义务条款是合同的主要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具体内容;合同履行的时空要求;合同履行的质量标准;履行方式,如运输条款,包括运输安排与运费负担。4.价格及支付条件条款:特别是保险、税收、规费、代缴代扣的负担。5.合同有效期条款。6.合同的解除、终止条款。7.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四)违约或损害赔偿条款:违约包括主观不履行、客观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包括在第三者对合同提出权利主张时,另一缔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五)责任限制条款1.责任的限制,主要是违约或损害赔偿总额的限制。2.责任产生条件:是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等。(六)其他条款。不能纳入其他条款的一些必要的条款。(七)签名、盖章。一份欧美的合同少则数十页,多则上百页,每个合同性质种类不同在条款上有较大差异。起草、审查或修改合同时借鉴欧美的合同应当本着实用性的原则,考虑我国的法律、合同习惯、交易实况等的情况下完成本土化的过程,避免盲目照抄照搬。第十三条样板条款的援用样板条款是指种类性质不同的合同中常常都可被援引其中,且差异不大的一些条款。以下是常见重要样板条款:(一)法律选择: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争议解决费用的约定,一般约定胜诉方为实现债权的合理的其它费用支出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如律师代理费及取证等费用;(三)通知及送达约定(略);(四)合同修订(略);(五)合同完整性条款:本合同与任何在合同签署之前产生的相关广告、信函、谈判、会议纪要文件或招投标、意向书等其他法律文件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六)效力瑕疵约定,一般指当合同全部内容或合同部分内容的法律效力有障碍时如何适用的约定;(七)实质期间约定,在此实质期间之后的任何履行行为,都会被看作是完全违约或没有必要,或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促成解约;(八)专门对接联系人员的制定以及为履行合同专业人员指派条款(略);(九)必要措施设计和担保(略);(十)争议解决方式及争议管辖地(略);(十一)合同当事人授权及签署说明(略);(十二)不可抗力条款和免责条款(略);上述样板条款也是针对不同种类的合同存在的共同性列举,同一种类的合同往往也有一些可经常套用的样板条款。样板条款的援用应当考虑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及其条款的周延性,同样不应盲目照搬。第五章合同起草审核的准备第十四条合同起草审核前的准备合同起草审核前一般应完成以下工作,为合同的起草审核奠定基础:(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起草或审核合同的相关基础资料,介绍相关基本信息由委托人通过当面口述或电话,递交书面材料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商务要点等合同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说明相关情况,以便起草或者审核合同。一定要听取或询问委托人最关注或担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比律师对此更直接更敏感。(二)了解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和签订背景明确合同目的,揣摩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列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在委托人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或之后,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面谈或参与谈判的形式,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动机和目的。实践中,意思传达往往过于局限或合同起草审核原材料十分有限,合同起草人或审核人掌握的信息的缺乏和偏差导致合同设计的偏差。(三)拟订合同提纲,敲定合同审核要点列出合同交易的要点,即合同的清单、目录或概述,弄清合同有哪些重点、难点。要尽可能预见到许多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要能清楚地描述发生这些情况的应对解决办法,要专门查询了解专业情况,必要的情况向有关专业人士或部门咨询。(四)搜集辅助文本和资料,使用合同生成软件包括查找类似的合同和示范文本。找到此前保留的过去的交易记录或者是类似合同或类似的典型合同范本。起草合同时,可以把这些范本或者通过合同生成软件初步生成的文本当作原始资料或框架,利用其中某些典型的条款和措词。网络搜索的引擎主要有baidu、google、yahoo、sogou等。网络信息检索的要注意技巧,要选择核实的检索词,要利用布尔逻辑运算符,适用短语检索进行精确匹配,充分利用搜索引擎提供的高级检索功能。(五)查找相关法律规定,类似案例、论文等资料应根据法律规定乃至学术研究、案例研究梳理各方权利义务等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案例,可从中发现纠纷的类型和隐患。平时就应当注重筛选、加工、存储以便使用相关法律信息。(六)初步判断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审核“限定框架,后定细节”。合同有效性问题具体分为:1)合同主体合法,2)合同目的合法,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合法。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是首要的,如发现拟起草或审核以及修改的合同存在合法性或效力问题,应当暂停细节审核。判断合同合法性和效力,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规定,尤其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以及合同效力取消的规定。第六章起草、审核或修改合同的具体操作指引第十五条合同性质界定准确(一)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或归类,划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格外关注意一类性质合同的特殊性。(二)合同名称与合同性质应一致。现实中有的合同名称非常简单,如“协议书”或“合同书”,如属于有名合同或可以在名称中确定性质的,最好在合同的标题“名称”直接体现合同的性质。有必要甚至可在合同中专门说明合同的性质。第十六条合同主体资格有效(一)合同的主体各方一般应是具备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尤其是具备独立的责任能力。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可以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分支机构先以自己的财产先行担责,不足的部分由母公司或开办单位承担。(二)对须要合同一方或各方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得到行政许可才可从事的合同行为,相关签约方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得到行政许可。注意,资质是不可以借用也不是企业联盟或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可以共享的。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三)要注意审核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关于合同主体可参见《确定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法律指引》。第十七条合同标的描述明确合同标的实际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核心,合同标的最能体现合同性质,要单独写明“合的标的”,以明了合同交易的具体内容。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要“准确、简练、清晰”,切忌用语含混不清、意思模棱两可。“合同标的”条款能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质,对合同的标的要有物理、化学、生物属性的描述,要有权利属性的说明,要有标准
本文标题: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已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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