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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降水的目的:1、增加边坡的稳定性;2、对于细纱和粉砂土层的边坡,防止流砂和管涌的发生;3、对下卧承压含水层的黏性土基坑,防止基坑底部隆起;4、保持基坑土体干燥,方便施工。●减小截流难度措施:1、加大分流量,改善分流条件;2、改善龙口水力条件;3、增大抛投料的稳定性,减少块料流失;4、加大截留施工强度;5、合理选择截留时段。●砼浇筑施工过程包括:浇筑前的准备作业,浇筑时的入仓铺料、平仓振捣,浇筑后的养护。●施工缝是指浇筑块间临时的水平和垂直结合缝,也是新老砼的结合面。在新砼浇筑前,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将老砼表面含游离石灰的水泥膜(乳皮)清除,并使表层石子半露,形成有利于层间结合的麻面。纵缝可不凿毛,但应冲洗干净,以利灌浆;高压水冲毛,可在浇筑后5-20h进行;风砂枪冲毛,在浇后一两天进行。●砼施工质量检查方法:物理监测、钻孔压水(极为普遍)、大块取样、原型观测。质量问题处理:1、对坝内裂缝、空洞可采用水泥灌浆;2、对细微裂缝可用化学灌浆;3、对表面裂缝可用水泥砂浆或环氧树脂涂抹处理;4、对质量十分低劣又不便灌浆补强处理的,一般需要整块炸掉重新浇筑。●碾压砼坝施工特点:1、采用干贫砼;2、大量掺加粉煤灰,减少水泥用量;3、采用通仓薄层浇筑;4、大坝横缝采用切缝法形成诱导缝;5、振动压实达到砼密实。●以下变化为重大设计变更:1、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2、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3、机电及金属结构;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1、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2、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3、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合同技术条款和投标文件格式等。●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转包行为: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4、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的;5、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6、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7、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8、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违法分包:(判断案例)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3、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4、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5、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6、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7、承包人未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项目经理驻现场的要求: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2、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3、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监理人要求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承担原则: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方针五个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夯实基础、创新驱动。落实四个责任制: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制、从业单位领导人责任制、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制、质量终身责任制。●涉及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保证主要考核以下内容:1、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2、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及责任人;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4、施工材料、设备选用等。●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四项措施”: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装备、教育培训三项行动:执法、治理、宣教。“三项建设”: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教育:主要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2、项目部教育:主要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3、班组教育:主要进行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风险分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环境影响、社会影响风险五类。处置方法:规避、缓解(损失小概率大)、转移(损失大概率小)、自留和利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国家总体、专项、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五个层次。●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文字报告、电话快报、事故月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人员伤亡的一般,逐级上报至水利部,每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电话快报:逐级上报不得超过1小时,随后补报文字报告。水利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支援与设备保障、经费与物资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工程设施抢险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应急管理队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1、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4、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5、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情况;6、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级,评审得分90(80、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70%、60%)●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处理后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不再进行处理;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新规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分部:主要及重要隐蔽90%以上)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合格70%)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新标准工序优良(合格)等级标准: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70%)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划分工序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优良:各工序全部合格,其中优良50%及以上。●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优良(合格)等级标准: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对于河道疏浚工程,逐项应有95%(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中级及以上职称,每个单位代表不超过3人)。●单位工程验收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以上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水电工程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2、国家及行业有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3、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4、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文件;5、规程建设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安全鉴定、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验收所需的资料,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对提供
本文标题:一建水利实务重点(案例重点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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