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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贷后管理概述第一条为落实集团类金融业务的贷后管理,集团风控部特制定贷后管理制度。第二条贷后管理的对象凡集团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和贷款等业务),均为贷后管理的对象。第三条贷后管理的责任人曾参与相关项目调查、评审的业务员、风控人员及业务部负责人,均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必须按本制度要求落实贷后管理。第四条贷后管理的方式1.小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凡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贷款项目,放款一个月以后,每月的同一天即由经办客户经理电话询问客户,询问内容围绕贷款金额的使用状况,经营情况等问题展开;如有抵质押物的,应关注抵质押物目前的状况,是否有损毁,如有必要应实地查看,并形成书面的《检查报告》,业务部存档并复印后通报风控部及分管领导、集团总裁。2.大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贷款项目,每两到三个月要安排一次比较彻底的回访,回访与例行检查同时进行。事后,由业务员撰写《贷后管理报告》,业务部存档,并复印后通报风控部及分管领导、集团总裁。参与人包括业务部和风控部相关责任人。第五条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问责1.集团风控部为贷后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按本制度的规定落实贷后管理,并督促报告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及时组织相关经办人员处置风险。2.对因经办人员在贷后管理中疏忽大意或故意造成的贷款风险,集团风控部应提出处理建议,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讨论后向相关责任人问责。第二章贷后管理报告第六条业务部及集团风控部应于每月提交贷后管理报告,分别报送分管领导、集团总裁等。业务部门的贷后管理报告应报集团风控部备案。第七条集团风控部每季度应根据贷后管理发现的风险及处置预案等事项,形成季度风险报告,抄送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及集团总裁。第八条集团风控部每年年底应结合年度经营风险,形成年度风险评价报告,对贷后管理发现的风险、风控措施、改进建议及风险问责等事项,报请分管领导及集团总裁审批。第三章贷款分类管理标准第九条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正常类参考特征: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2.贷款未到期。3.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8.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9.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10.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11.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12.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关注类参考特征: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2.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3.借款人还款意愿差。4.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可能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5.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6.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7.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次级类: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次级类参考特征:1.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2.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足额收回贷款本息。3.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4.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5.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可疑类: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5.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6.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7.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8.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可疑类参考特征:1.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2.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3.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4.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5.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6.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7.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损失类: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8.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9.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10.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损失类参考特征: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3.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第四章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第十四条凡贷后管理中发现客户出现相应状况,符合“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情形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报业务部和集团风控部负责人知晓,并安排专人关注客户及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状况;凡符合“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情形的,须逐级报请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第十五条凡符合“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情形的,即由集团风控部负责人会同业务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处置小组”,及时制定处置方案,报请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处置小组,原则上由曾参与该笔贷款调查、评审的人员组成,由集团风控补负责人会同业务部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处置方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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