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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2、跨国公司的概念、特点和法律地位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或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特点:(1)跨国性;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经济战略(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各个实体之间具有联系性(4)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体在国内法上并没有特殊地位,它们和所在国家的一般商业组织地位相同。(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没有也不应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能力,仅仅是国内法主体。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1)国际条约:国家之间为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约。(2)国际惯例: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反复使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法律规范。(3)联大决议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国内立法:各国制定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TheprincipleofEconomicSovereigntyofStates)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自由行使此项主权。A.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B.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C.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2)公平互利原则(ThePrincipleofMutualandequitablebenefit)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以国际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A.它是平等互利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和发展。B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且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C公平指“公正平等”、“公平合理”,它不仅要求形式上平等,而且要求实质上平等;“互利”即要照顾到有关各方利益。在这一原则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TheprincipleofInternationalCooperationforDevelopment)世界各国相互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科技等领域中进行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A基本目标:整个国际社会繁荣昌盛B基本范围: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C首要途径:平等参与国际决策D中心环节:南北合作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客体范围——货物买卖(泛指一切有形动产)(3)法律关系范围: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6、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件要约: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承诺:指受要约人以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对要约所提出的缔约条件表示同意。(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4)承诺必须用口头或书面语言向要约人表示。(5)若依据要约或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约人可以以作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行为作出时生效。7、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责任:1、交货、交单;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充分通知;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风险和费用。(2)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责任:1、交货、交单;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3、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风险和费用。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结合公约的规定分析卖方的责任)(一)交付货物及单据1、交货地点a.卖方营业地。一般情况下,卖方是在自己的营业所在地向买方提交货物。b.特定地点。合同指向的是特定货物或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或将在某特定地点进行生产制造,则交货地点即是该货物存放或生产的特定地点。c.货交第一承运人。当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卖方只要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2、交货时间卖方应按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确定的日期或期间)提交货物,没有约定,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3、单据的交付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1)卖方应保证单据完整且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2)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二)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义务1、瑕疵担保:卖方对其所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能承担责任。2、权利担保: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实物。4、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的含义及条件根本违约(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的违约。(1)客观要件:严重的违约行为和实质性的损害后果(2)主观要件: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没有理由不预见到会产生这种严重的后果。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其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到来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当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即在买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在卖方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停止付款。10、海牙规则中对承运人义务、免责事项的规定(1)承运人责任期间: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2)承运人最低义务:适航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对船舶、船员、装备等应当尽谨慎处理之责,使船舶处在适航状态;管货义务——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运送和保管所承运的货运。(3)免责事项:实行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因承运人的雇员驾驶、管理船舶的过失和非因承运人本人的过失引发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1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和承担范围(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责任范围包括全部损失、共同海损、意外事故引起的单独海损、单独费用。(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risks):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12、信用证的含义、特点和原则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或约定。特点:(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2)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3)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信用证的原则:(1)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2)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3、跟单信用证(UCP600)对银行免责的规定(1)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2)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量,概不负责。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关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3)银行对技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负责任,并可不加翻译地传送信用证条款。14、国内管制制度(两反一保的含义和条件)1.倾销(Dumping)是指产品在正常的贸易渠道中,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销售的行为。倾销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也损害了本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由于一国向另一国推销的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另一国所采取的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前提条件:①倾销存在②损害存在,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质性阻碍③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3、补贴(Subsidies)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部门为增加本国产品出口或限制外国产品输入,给本国企业提供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货物和劳务以及价格支持等。构成补贴须具备两个要素: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和接受者获得的利益。4、反补贴(Countervailing)是指进口国针对出口国的补贴所采取的征收反补贴税的行为。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1)存在着接受直接或间接出口补贴的事实;(2)补贴对进口国国内某一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建立造成了实质性阻碍。5、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商品数量的增加,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国采取的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1)某项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2)进口数量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结果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3)进口激增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15、WTO的法律框架和争端解决机制(1)WTO与GATT的关系:联系:在组织意义上,WTO取代了GATT;在规制意义上,WTO取代了GATT区别: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适用的力度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争端解决制度不同;(2)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必须给予缔约国任何第三方。(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对发展中成员实施特殊待遇;边境贸易;知识产权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例外:货物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服务贸易领域)(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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