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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1页共18页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NJZC—2012R163项目名称:南京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二O一二年八月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2页共18页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南京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和谈判。1、项目编号:NJZC-2012R1632、项目内容:南京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3、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无。4、保证金数额:人民币贰仟元整;交纳办法:从本单位基本帐号转(汇、存)入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如果以现金形式交纳,应携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到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打印《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复印件装订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原件单独随谈判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25—85363795,开户名: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320006613018010009990。会员供应商免交,但应将《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员证》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出示原件。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5、谈判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两份副本),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6、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地点: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B区1229号房间,时间:2012年8月17日9:10至9:30。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过后,采购中心组织专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请供应商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出席。7、凡为本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8、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高敏;联系电话:025-86381675;9、采购中心联系方式招标文件编制:胡雁联系电话:025—68505911投标文件接收及合同签订:桑永浩联系电话:025—68505917联系传真:025-86510582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248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3页共18页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一、总则1、适用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2、定义2.1“供应商”是指参加谈判竞争,并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2“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相关服务。3、政策功能3.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服务,评审时将获得优势。参加谈判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谈判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次采购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供应商予以关注。二、响应性文件编制5、谈判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5.1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中心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谈判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谈判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5.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5.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5.4谈判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谈判代表签字。5.5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谈判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5.6供应商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6、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6.1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6.2谈判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6.2谈判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1)*谈判申请及声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4)*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6)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文件;(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6.3谈判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4页共18页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1)*服务项目的技术说明;(2)*《技术条款偏离表》;(3)实施方案;(4)服务承诺;(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6.4谈判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1)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2)报价应包含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所用费用,以及技术资料、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3)供应商应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服务的价格构成,以及价格构成各项因素的单价和总价。供应商系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并由本企业提供服务的,须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中注明。(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5)经谈判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报价的话,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6.5谈判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谈判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7、谈判保证金7.1供应商应按照谈判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中心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7.2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主动与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联系办理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3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同时转为履约保证金。竞争性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将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对入选南京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且在培养期内的科技创业家免交履约保证金。7.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成交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3)经查实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恶意串通的等。三、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8、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8.1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谈判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响应文件将拒收:(1)未按竞争性谈判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谈判保证金的;(2)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9、诚实信用9.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9.2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四、谈判10、谈判组织10.1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5页共18页商进行谈判。10.2谈判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11、谈判程序11.1谈判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谈判程序。11.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谈判,谈判的轮次由谈判小组决定。11.3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11.4谈判小组制定一个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最优方案,或直接根据响应性文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最后报价。11.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1)未按竞争性谈判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谈判保证金的;(2)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仅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3)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1.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终止,无成交供应商:(1)所有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被谈判小组认定为无效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12、成交标准。比照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其标准详见第三章。13、确定成交供应商13.1经评审后,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并确定价格最低、技术指标最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13.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供应商质疑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13.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为招标、投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13.5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13.6采购中心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
本文标题:南京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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