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修改版)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1-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和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和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项由此产生的利益。(三)国际合作以某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没一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2.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原则(一)互惠原则又称为对等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商的优惠待遇。(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其具有如下特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和普遍性。(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四)市场准入原则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确定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特别对于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五)透明度原则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六)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努力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约的销售合同依据《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2-一缔约国的法律。我国加入公约时,对“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一依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规定进行了保留。(二)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证券投资、流通票据或货币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此外,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所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如果上述合同中提供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然适用公约。如果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部分。在许多货物销售合同中都包含有卖方同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合同中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则适用公约,反之则不适用。(三)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2.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四)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买卖合同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某一国际惯例(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公约部分使用,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得排除或改变。(五)我国加入公约时提出的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在中国不适用。(营业地在中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涉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因为不涉及公约的适用。2.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只同意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公约。三、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一)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方法:1.要求实际履行;2.交付替代物;3.修理;4.减价;5.宣告合同无效。(二)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补救方法:1.要求履行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或公约规定的义务等于根本违约时;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交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申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但如果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三)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1.解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以及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和合同中有关双方在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2.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买房如果不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权利。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3-但有以下例外:(1)如果不可能归还原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2)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公约38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3)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以为买方在正常营业中售出,或在正常营业中消费或改变。3.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收益。四、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一)十一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义务对照表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出口手续进口手续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买方买方买方FCA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买方卖方买方FAS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买方卖方买方FOB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转运港船舷买方买方卖方买方(续表)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出口手续进口手续CFR成本加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卖方买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卖方买方CPT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买方卖方买方CIP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DAP目的地交货目的地不卸货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DAT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目的地卸货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DDP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二)十一种贸易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名称适用运输方式EXW工厂交货各种运输方式FCA货交承运人各种运输方式FAS船边交货海运和内河运输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4-FOB船上交货海运和内河运输CFR成本加运费海运和内河运输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海运和内河运输CPT运费付至各种运输方式CIP运费保险费付至各种运输方式DAP目的地交货各种运输方式DAT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地交货各种运输方式DDP完税交货各种运输方式(三)十一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费用划分表贸易术语出口清关装货物运费保险费卸货费进口清关EXW工厂交货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FCA货交承运人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FAS船边交货卖方买方/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FOB船上交货卖方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续表)贸易术语出口清关装货物运费保险费卸货费进口清关CFR成本加运费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买方买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买方CPT运费付至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买方CIP运费保险费付至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买方DAP目的地交货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买方DAT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买方DDP完税交货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四)贸易术语记忆方法1.清关:卖出买进除首尾(除了EXW和DDP,都是卖方负责出口清关,卖方负责进口清关)。2.投保:贸易术语里有字母“I”的表示卖方有义务投保,其他贸易术语双方均无义务。3.运输:E组和F组买方负责运输;C组合D组卖方负责运输。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5-4.风险:FOB、CFR、CIF都是或武装到船上是风险转移,其他是交货时风险转移。5.交货地点:E组、F组、C组是在出口国的某地,D组是在进口国的某地。6.注意:E组和F组后面的地名表示装运地、装运港;C组合D组后面的地名表示目的地、目的港。例如:FOB上海(装运港)、CIF上海(目的港)。7.适用的运输方式:FAS、FOB、CFR、CIF适用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余的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8.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点:1.取消了“船舷”的概念;2.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五、提单(一)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er)提单的作用(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从理论上讲,提单只是由当事人一方签发的。从时间上讲,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承运人签发提单仅属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固提单是合同的一种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这时提单就成了约束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运输合同。2.提单是货物收据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是指如果承运人又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想托运人提出异议。但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的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3.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想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提单内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向承运人提货。一定条件下,提单可以转让、抵押、结汇。(san)提单的分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获待运提单。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依据记名提单,承运人只能向该收货人,或者向经收货人背书转让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记名提单一般不能转让。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转让十分简单,无需背书,交付即可。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正面载明凭借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批注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提单。银行除非在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该类似提单的情况下,一般会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4.根据运输方式可以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6.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成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运时,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6-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提起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四)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问题1.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2.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则恶人的规定。3.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4.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5.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承运人对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不承担责任。7.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六、调整班轮运输的三个提单公约之比较比较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提单的证明效力提单记载的内容对托运人和受让人来说都是初步证据明确规定提单对善意受人让人是最终证据同《维斯比规则》实际承运人的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修改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585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