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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二)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节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的警示的有关规定摘录如下:•1、本市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制度,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1)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2)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3)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4)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1)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2)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3)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或者收到约见警示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6)其他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二、本市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的规定•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市府2011年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施工企业及建设管理部门作如下规定:•1、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自行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2、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1)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对违法行为的企业的处罚•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本市对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的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施工单位安全责任•(1)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该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4)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以及施工脚手架(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5)劳动保护•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6)施工机械设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7)安全事故应的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2、市府2011年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19个方面)•(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2)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3)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4)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5)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如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资质证书•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4)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如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6、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8、施工前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9、临边洞口防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0、临时设施与卫生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
本文标题: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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