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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方式,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北京:2016年一类:三环内;二类:五环内;三类:五环外;上海:2015年小型车每小时收费标准:注:1、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1元。2、特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2元。3、特种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3元。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计费标准: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委)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广州:2014年8月1日起深圳:2012年表1: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说明: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4、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5、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6、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7、“非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说明:1、上述标准为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每天(24小时)的最高收费标准。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应在不超出上述每天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停车场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以小时、次、天作为计费单位,但每个计费单位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15元(小车)、30元(大车)、45元(超大型车)。2、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按不超过上述每天最高收费标准乘以30天的总价协商确定。3、住宅与非住宅共用且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的停车场,应当允许住宅业主及非业主房屋使用人选择按月停放,按月停放收费标准按表1规定执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的政府指导价规定执行。天津:2015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采取以计时停车为主、计次停车为辅,日间计时,夜间计次的收费方式,实行不同区域有差别的收费政策,制定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为三类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可将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为三类: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一类地区每日8时至21时为日间,21时至次日8时为夜间;二、三类地区每日8时至18时为日间,18时至次日8时为夜间。(一)计时停车收费标准(二)夜间计次收费标准(三)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四)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五)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以及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停车场(政府全额或者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向社会开放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可参照所在收费区域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按地区类别定停车收费标准对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机动车停车收费按地区类别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日间道路停车泊位分别按照每半小时4元、3元、1元收取;地面公共停车场分别按照每半小时3元、2元、1元收取;地下停车场(楼)按照每半小时不超过3元收取。夜间计次收费,不分区域小型车每次4元;夜间包月收费,二、三类地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地面公共停车场,小型车分别为150元、120元;昼夜包月收费(不含道路停车泊位),二、三类地区地面公共停车场,小型车分别为300元、240元。旅游景点机场车站停车收费标准中心城区旅游景点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当日停放8至24小时的,按8小时计收。三级甲等医院院内收费标准每半小时1元,机场、车站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每半小时2元。向社会开放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标准可参照所在收费区域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医院、车站、机场的机动车停放仍按现行计时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元/半小时成都:2012年起2012年1月1日起,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1334号)成都市占道停车标准:一类区域(标线为红色):起价10元/小时,第1小时后每半小时3元;二类区域(标线为绿色):起价8元/小时,第1小时后每半小时2元;三类区域(标线为蓝色):起价6元/小时,第1小时后每半小时1元;四类区域(标线为白色):起价2元/小时,第1小时后每小时1元。夜间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临时停放2元/4小时,滚动计费(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下同),包月停放100元/月;大型车临时停放3元/4小时·次,滚动计费,包月停放200元/月。停放时间:白天8:00至19:00时,夜间19:00至次日8:00。优惠政策: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免收停放服务费;车辆驾驶人持残疾人专用驾驶证停车,免收停放服务费。一类区域: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区域的道路。二类区域:(1)一环路(不含一环路)至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区域的道路;(2)桐梓林片区:东至人民南路四段,南至桐梓林南路,西至新光路,北至二环路南三段以内区域的道路;(3)高新南区片区:东至天长路、濯锦北路、濯锦中路、濯锦南路、世纪城路,南至天府二街(原来:德赛西一街、德赛二街),西至剑南大道,北至三环路石羊立交至桂溪立交桥一线以内区域的道路。三类区域:除桐梓林片区以外的二环路(不含二环路)至三环路(含三环路)以内区域的道路。四类区域:三环路以外区域的道路。非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武汉:2012武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24小时内停车收费有了“封顶价”:停车位100个以下的,30元/天;停车位100个以上的,45元/天。日前,武汉市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武汉停车收费,并针对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出台收费新规。根据新规,一级停车场计时收费,每小时2至3元,24小时内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即一天最多收费30元或45元。一级以下的停车场,白天停车1小时内计时收费,白天1小时以后和夜间(19点至次日7点)按次收费。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7月18日起60日内仍未安装的,将降低其收费等级标准;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停车费均须在出场时结算,不得预收。武汉市物价局介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中,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地下停车场等属一级,武昌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汉客运港等处停车场属二级。具体收费标准可登录武汉价格信息网查询。说明: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考我市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为计时与计次相结合的收费办法。1、白天停放1小时内,按计时收费标准收取;超过1小时即按次收取;两种收费标准不得迭加。夜间停车,一律按次收取。2、包月停车收费由双方协商收费标准。3、大型室内或地下全封闭停车场,停车泊位100个以上(含100)每小时3元。100个以下,每小时2元。4、摩托车保管收费标准不分停车场等级,室外临时停车白天、夜间每次各1元;室内白天、夜间每次各2元。南京:2015年停车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区域划分由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一)计时收费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收费按实
本文标题:全国重点城市停车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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