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武汉万丽大酒店建筑弱电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万合字15号甲方:湖北省电力开发公司乙方: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2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湖北省电力开发公司(下称“甲方”)和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于2004年10月2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市签署。鉴于甲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服务,即为湖北省电开发公司武汉万丽酒店弱电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而进行招标,并接受了乙方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为确保工程顺利地进行,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乙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1――供货数量及价格清单;(7)合同附件2――技术规格书;(8)合同附件3――供货范围;(9)合同附件4—工程进度计划;(10)合同其他附件;(11)图纸;(1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3)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1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15)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3.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3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4.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4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05年6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甲方将视施工现场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另商。5.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终止。6.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湖北省电力开发公司乙方(盖章):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字):地址:武昌徐东大道351号长源商务中心二楼地址:北京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座22层邮政编码:430077邮政编码:100083电话:86783207电话:010-82399461传真:86772640传真:010-82399499开户行:开户行:建行清华园支行开户帐号:开户帐号:6510005092610010418签约日期:2004年10月20日签约日期:2004年10月20日--4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及解释1.1定义(1)“合同”或称“合同书”系指甲方、乙方双方签署的、协议书载明的甲方、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协议书”是指合同书中第(一)部分的内容。(3)“合同附件”是指合同书中指明的内容。(4)“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不含因设计变更和系统增加所产生的另外工程费用)。(5)“价格清单”是指合同书中附件1规定的价格清单,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单个的价格表。(6)“合同价格”是指价格清单中的价格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或单个的价格。(7)“通用条款”指本章合同通用条款。(8)“专用条款”指本章合同专用条款。(9)“合同条款”是指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统称。(10)“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仪器仪表、机械和其它材料。(11)“服务”系指乙方必须承担的合同规定的义务。(12)“甲方”指本合同所述的甲方。(13)“乙方”指本合同所述的乙方。(14)“项目”是指湖北省电力开发公司武汉万丽大酒店建筑智能化系统有关的各方全部设备、材料、技术文件及服务所构成的整体。(15)“项目管理”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所有工作。(16)“组织机构”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设立的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5(17)“合同生效日期”是指通用条款第32条中规定的日期。(18)“天”指日历天数。(19)“不可抗力”具有通用条款第24条赋予它的含义。1.2解释(1)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2)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3)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发送。(4)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确认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做出相应解释。2.适用性2.1本通用条款适用于没有被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在通用条款独立于专用条款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通用条款中任何对专用条款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抵触,则以专用条款为准。3.来源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3.2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生产、加工地和提供服务单位的所属国。3.3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来源均应合法。4.标准--64.1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现行的标准。4.2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标准的文本(中文和英文)。4.3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5.知识产权5.1如果第三方对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提出专利和著作权诉讼或其他强制性措施,乙方将协助甲方联系货物原制造厂商并由其解决第三方提起的侵权指控事宜。5.2乙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6.履约保证金6.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金额为暂定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肆拾叁万捌仟元整)的履约保函。6.2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责任,应以履约保证金的资金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赔偿责任。6.3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是到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给乙方。6.4履约保证金应用人民币,采用下述方式提交:由甲方接受的国内的一家信誉好的银行用甲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正本一份,7.合同标的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8.价格--78.1除了专用条款中允许的价格调整之外(含增补和变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不应改变。9.付款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0.合同执行进度计划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1.项目管理和组织机构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2.设计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3.技术文件和资料13.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有关资料以及其它辅助记录或材料提供给乙方雇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限于履行合同为目的的范围内使用。13.2乙方保证不将本通用条款第1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第三方介入项目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并将有关资料仅用于这些目的。13.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本通用条款第1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13.4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对本通用条款第1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甲方。--813.5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向甲方提供所有技术文件。如果工程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要乙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则应按合同规定的变更流程,由乙方向甲方提供。13.6上述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所供货物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应能满足正确进行货物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和服务的需要。13.7技术文件均应提交甲方确认。13.8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4.包装与装运14.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14.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这种特殊要求,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及甲方在货物出厂前30天发出的指示。14.3如果合同要求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国内指定的目的地——项目现场,乙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甲方国内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15.交货和单据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16.所有权与风险转移--916.1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及软件的使用权是没有任何瑕疵的,如发生任何第三人对此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况,乙方将协助甲方联系货物原制造厂商并由其解决第三方提起的侵权指控事宜。16.2本合同项下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及软件的使用权,自乙方安装调试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16.3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由乙方承担,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16.4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17.保险17.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运至施工现场内用于施工的材料,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3)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8.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约定。(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履约担保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出具履约担保书。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副本。(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无约定。19.伴随服务--1019.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2)为所供货物的以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乙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19.2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20.检验和测试20.1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条款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乙方。20.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验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甲方不应承担费用。20.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20.4甲方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
本文标题:武汉万丽大酒店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64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