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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超对接的供应链模式研究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在实际的运行中,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面临着“农”“超”两大主体契约关系不稳定、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问题。本文对这种供应链合作关系的特点进行了阐释;结合DEMATEL分析法对影响农超对接供应链稳定运行的因素进行了说明,得出主要影响因子;对我国农超对接供应链运行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研讨,运用双重边际效应理论、收益共享理论等,提出了基于农超对接供应链稳定性、平衡性、协调性、专业性、最优性的发展建议。关键词:农超对接供应链影响因子问题建议我国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及合作关系的特点目前,二元直供和三元协作是农超对接供应链两种主要模式。二元直供供应链模式中,成员是农民合作社和超市,这两大成员各自要承担更多责任,除了对农产品进行生产、收购指导等工作外,还要做好农产品的分拣、包装和物流配送工作。三元协作则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超市之间引入负责农产品配送的专业物流中介,这种模式由于有第三方的加入将会增加一定的经营成本,但是其对产销双边交通和市场优势的把握更利于提高配送的专业化程度,对部分地区实力不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专业物流中介的介入更能保证农产品销售量。了解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中主体要素农户和超市合作关系的特性,对于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二者的精诚合作至关重要。第一,合作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农超对接是实现农户和超市共赢的一种供应链模式,这种对接是建立在共同效益目标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利益可谋,超市和农户也不会选择直接对接这种渠道。要想实现赢利目标,农户和超市就需要相互配合协调,不断进行沟通以确保这种关系的稳定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户和超市之间的合作关系相对稳定,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会随意破坏彼此的合作关系。第二,合作关系的风险性。农超对接合作关系会受到市场因素、实力差异因素、信息不对称因素等的影响。首先,市场因素。市场需要决定市场供给,当市场对某项农产品的需求降低,农超对接的合作关系将面临风险。这是因为超市会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供给,当市场不需要时,超市如果继续大量供给将增加自身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而一旦超市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中止和农户的合作关系,将会导致农户农产品滞销,最终导致农超合作关系的破裂。其次,双方实力因素。我国农超双方之间还存在实力悬殊差异,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中,实力雄厚的大型超市往往利用自身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对农户进行“压榨”,如同时选择几家农户作为同一产品的供应商,迫使农户为了争取供应权不断压低产品价格,压缩利润空间。这种不平衡的合作关系中农户处于弱势地位,自身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极容易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再次,信息不对称性因素。农户处于整个销售过程的最底端,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较窄、速度较慢,和大型超市相比,很难做到信息的对称传播,极容易造成误解,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利益分配因素和彼此信任缺乏等都极容易造成合作关系的破裂。第三,合作关系的多样性。首先,由专业合作社维系的合作关系。这种供应链模式中,专业合作社充当了农户和超市之间的纽带,负责超市农产品的集中采购工作和农户农产品的收购工作,这种关系中,超市和农户的关系稳定与否与合作社密切相关;其次,由龙头企业做中介的合作关系。这种模式是超市考虑到农户水平差异,借助第三方企业实力构建农超对接基地的方式,这种模式又可能增加二者合作关系的不稳定性。此外,还有由其他组织充当中间组织的合作关系,这些合作关系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的影响因子农超对接的供应链模式是对传统的供应方式做“减法”,它绕过了中间批发商,给农户提供直接面向超市对接的供应渠道,该供应链的稳定运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有学者提出农户自身特征(如年龄、学历特征)、所采取的生产方式、定价方式、交易成本、资金结算方式、信任沟通情况和政策支持等因素影响农超对接供应链效率的假设,并利用DEMATEL分析法进行假设验证。该方法将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确定影响因素为系统要素,通过分析这些要素存在的逻辑关系,对供应链运作的直接影响关系确立打分标准,由专家对各要素的影响程度进行打分。之后构建矩阵来计算影响程度,得出相应的计算公式。根据计算公式,得出各种因素对供应链运行的影响度值。结果显示农户的生产规模、交易成本对供应链运行的影响最大,生产规模大的农户参与农超对接供应链的意愿更强,在参与方式上会选择契约生产方式,对供应链稳定高效运行的贡献较大;交易成本越低,农户参与农超对接供应链的意愿越强,反之,农户会退出该模式;政策支持对农超对接模式的影响也不容小觑,政策扶持度越高,农超对接供应链的交易成本就会有效降低,供应链运行也更稳健。此外,农超之间的信任沟通程度也会对供应链产生一定影响。当农户和超市之间无法建立其基本的诚信关系时,农户会因为产品市场价格的上涨不愿意供货给超市,导致超市断货,超市也会因为产品市场需求的不足不愿意接收产品,导致农户农产品的滞留滞销,这样二者的契约关系将会被打破,无法建立其长期稳定的关系。表1为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各种因素的影响度值。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农超双方契约关系不稳定各个成员的博弈是导致农超对接供应链脆弱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供应链体系中,农户和超市都存在违约可能,文章将这种违约可能分为不可抗因素违约和主观违约两种。不可抗因素违约指的是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违约,如突发的自然灾害损害农产品导致无法按时交付。主观违约则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供应链脆弱的直接影响因素。很多农户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供应链规模效应意识,容易受利益驱使,在农产品数量、质量和时间上出现违约。如不按双方合约约定数量供货,导致超市缺货,不按合约约定指标标准进行生产供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不按合约规定的时间供货,导致超市货源短缺。这些违约都会造成超市利益受损,导致供应链破裂。同时,有些超市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违背合约约定,刻意提升质量标准,压低进场价格,不按时支付货款,损害农户利益导致供应链破裂。农超双方违约行为的出现除了主观上的因素外,还容易受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这样增加了违约风险。因为农产品价格在一定周期内会上下波动,诸如劳动力价格上涨和税费政策变化都会对农产品价格带来一定影响,这个时候尤其考验农超双方的合同执行力。农超双方利益博弈的客观存在,导致整个供应链会因为违约行为出现波动,表现出脆弱性。(二)农超双方组织实力较悬殊当前,我国农产品供应方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生产规模小、产品分散,这种缺陷造成农超对接供应链生产商主导角色的缺位,无法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供应链。农超对接供应链上游是具有一定规模的超市或大型超市,资金实力雄厚、影响力大,这使得其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极容易在农超对接中压价、将风险挤压给农户。而处于下游的农户,往往是以独立的自然人身份与超市进行对接谈判,势单力薄的弱势使得农户往往为了让农产品顺利进入超市选择退让,谈判话语权的剥夺会伤害农户生产积极性,当农户不堪忍受压力停止生产,农超对接的供应链将会逐渐断裂。这种组织实力的差异不益于农超双方的对接,也无法为农超对接供应链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三)农超双方信息不对称成难题1.会导致农民跟风生产,农产品滞销。农户生活生产空间存在很大局限性,这使得他们无法准确把握市场动向,也没有获取市场信息的有效渠道,仅凭借“耳听眼观”的跟风和自我经验进行生产,往往会导致生产的盲目性,每到农产品收获季节各种瓜果滞销的新闻是对农户生产盲目现状的真实反映。由于无法获取有效市场信息,农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往往无法符合超市要求,造成农超双方无法对接,影响供应链的启动运行,这样一来,大量的农产品就滞销在农民手中。同时,由于农产品过剩,会造成供远大于求,农产品价格就会出现暴跌,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2.会导致农民低质生产,安全问题频发。农户无法获取农产品的市场信息,对农产品质量要求、安全标准了解较少,将会导致他们在生产中的随意性,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隐患大。而在对接中一旦超市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对农产品进行检验,农产品能否顺利进入超市就成为未知数,如果超市不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大量接受非健康农产品,将会引发农产品安全问题,给农产品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3.会导致农超沟通不畅,退货退单增多。农超双方在对接中必须实时进行信息的沟通,但是当前农户和超市之间还缺乏高效的信息平台,超市无法及时获得农资信息,农户也无法获得超市的需求信息。此外,农超双方之间还缺乏物流信息共享平台,无法根据物流进度做好相应的供货准备和接货工作。而瓜果、蔬菜等都属于生鲜农产品,一旦信息沟通不及时,极有可能造成农产品腐烂,影响农超双方利益,造成供应链失调。(四)农超双方物流缺陷成阻碍当前农超双方之间缺乏一致的物流模式,影响了供应链的高效运行。一种是由专业合作社负责的物流模式,这种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将农产品从生产地运送到超市,同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加工和储藏工作。该物流模式的优势在于为农户争取更多谈判话语权,但是也存在明显缺点,如合作社本身规模小,缺乏先进物流技术,无法保证农产品的运输时效和农产品质量。另一种则是由超市负责的物流模式,由超市在各个地方设置采购部门,到农产品生产地进行采购,超市负责统一的订单和组织配送工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实现订单农业,降低农户生产的盲目性。但是这种模式对超市资金实力和物流专业化程度的要求较高,增加了供应链维系难度。农超对接供应链模式的发展建议(一)构建诚信契约关系,维持供应链的稳定性农超双方诚信契约关系的构建,是供应链正常运行的前提,针对当前农超双方在契约关系中不履约、缺乏诚信意识的表现,应该积极开展农超对接宣传,提高农户和超市这两大主体的契约意识。要加强农超对接宣传工作。让农户和超市都充分认识到这种供应链模式的长远效益,避免因眼前利益而进行短期博弈损害供应链,让农超双方都自觉维护供应链的稳定运行。同时,对农超对接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供应链断裂会造成的后果也要进行相应宣传,提高农超双方认知,加强各自管理。超市要充分认识到与农户直接进行对接的长远意义,梳理与农户长期合作的意识,耐心培育长期合作。此外,引导农户和超市签订长期合同,学习合同条款,知晓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条款中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具体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农超双方恶意违约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以充分保障双方利益,约束双方自觉履行合同责任,避免违约行为的出现。(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维系供应链的平衡性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容易出现盲目性,会增加农产品种植过程中的技术指导难度和成熟后的采收难度,还会造成农超对接中谈判力量的缺乏。这就需要一个规模化的组织担当起农户代表的重任,由农户组织对超市组织进行对接判断,确立合适的供应链方式。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双方平等的话语权,农超双方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洽谈,对定价问题、资金结算问题、配送问题等进行磋商。因此,各地政府要加大指导力度积极促成农民合作社建设,并完善农民合作社职能,发挥其培训农民、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的内部职能和代表农户与超市进行洽谈议价、沟通的外部职能。要稳步扩大合作社规模,提高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以规模化的运作提升农超合作的品质;确保合作社为超市提供品种齐全、质量过关和数量有保证的农产品,确保供应链的连续性。还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入社,将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成为经济共同体。按照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品种的要求对农户进行统一指导,引导农户了解如何进行标准化生产,知晓农超对接供应链中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督促他们履行相应义务。通过这些举措做好供应链的下游工作,可以提高供应链强度,为农超对接的拓展延伸和供应链的良好运行打好基础。(三)建立公共信息传导平台,提高供应链的协调性农超对接供应链的协调运行建立在供应链各参与方之间协同的基础上,这种协同需要以信息的有效传导为条件,缺乏信息的有效传导,供应链各主体之间将很难互通有无,会陷入“摸着石头过河”的发展困境,容易造成供应链失调。因此,必须要建立一个各方都可以参与的公共信息传导平台。这就需要政府加强扶持,建设农超信息系统,将农产品从生产
本文标题:我国农超对接的供应链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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