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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贷款制度银团贷款参考书刘胜题:《国际银团贷款法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郭洪俊:《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邹小燕:《国际银团贷款》,中信出版社2001年版一、有关国际贷款制度的基本问题(一)国际融资的分类国际间接融资—国际贷款国际直接融资—国际股票、国际债券(二)国际贷款的分类(三)国际贷款的法律调整(四)国际贷款协议1、国际贷款协议的概念及其趋同化特征2、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执行性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先决条件条款约定事项条款权利转让条款违约救济条款法律适用与管辖权条款二、国际银团贷款(一)国际银团贷款概述1、概念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BankConsortium),依据同样的贷款条件,并使用一份共同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一家共同的代理行管理的贷款。2、特点(1)贷款人由多家银行组成(2)贷款数额大,期限长(3)贷款合同有标准格式(4)借款人中有政府,也有发展大型项目的公司,或跨国公司等(5)涉及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比较明确和固定(6)参加银团的各银行间的关系依契约而定。3、分类(1)直接式在牵头行的统一组织下,由借款人与各个贷款银行直接签订同一个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按照各自事先承诺的参加份额,通过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的银团贷款。(2)间接式指由牵头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单独发放贷款,然而再由牵头行将参与的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它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的银团贷款。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BorrowerBank1LeadingbankBank2BorrowerLeadingbankBank1Bank2Bank3(二)国际银团贷款的运作流程1、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2、牵头行后组织银团3、牵头行将贷款数额按比例分配或由银团成员认购,牵头行同借款人签定银团贷款协议;或者由各参与行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协议4、代理行代表银团同借款人联系贷款的划拨,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还款。(三)国际银团贷款中法律文件1、借款人给牵头银行的委托书2、义务承担书3、借款人的情况(信息)备忘录4、牵头银行与银团成员之间的协议书5、银团成员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书6、借款人与牵头银行、参与银行的银团贷款协议书(四)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关系1、直接式银团贷款牵头行与借款人代理行与参与行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以及参与行相互之间2、间接式银团贷款(1)转贷款(Subloans)——“分包贷款”•所谓转贷款型的间接银团贷款,指的是参加行向牵头行提供若干款项,由牵头行作为贷款人将此款项与牵头行的款项一起作为贷款发放给借款人,牵头行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范围内向参加行支付贷款本息而形成的间接银团贷款。•第一,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第二,牵头行对参与行履行还款义务,是以借款人对牵头行还款为前提条件。•第三,牵头行、参加行实施的组建银团等有关事宜属于牵头行与参加行之间的内部行为。(2)让与(Assignment)•所谓让与型的间接银团贷款,是指牵头行将其在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已经发放的部分贷款转让给参加行,由参加行和牵头行一起作为贷款人而形成的间接银团贷款。•与转贷款不同,通过让与方式取得参与贷款权的银行享有对借款人的直接请求权。•《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更新或替代(Novation/Substituion)所谓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经借款人同意的前提下,牵头行将其在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发放贷款的义务中的一部分和由此而产生的要求借款人偿还相应贷款本息的权利转让给参加行,参加行因此与牵头行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形成的间接银团贷款。在更新型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各方签订的新的银团合同的内容与直接银团贷款中的银团贷款合同的内容基本类似,并且参加行同样需要承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4)非公开代理——隐形代理(5)贷款证券化补充1、转贷款、更新、让与之比较2、间接式银团贷款的特点(1)牵头行身份的多重性(2)参与行与借款人大多存在间接式债权债务关系(3)缺乏比较完整的法律保证(4)相对比较简单、工作量小例题•A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贷款协议。后来,A银行感到提供贷款的压力很大,想吸收B银行、C银行、D银行参加进来。B银行以转贷款的方式加入,C银行以更新的方式加入,D银行在经A银行同意后以让与的方式加入,A银行并未完全退出。后来,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问题:A银行、B银行、C银行、D银行是否都有权直接要求X公司偿还贷款?为什么?(五)中国银团贷款1、中国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概况全世界的银行都可以联合起来,为什么全中国的银行不能联合起来?实例1•2004年下半年,中国南方某市,一家国外知名大企业集团投资建厂。在前期各类投入中,该企业集团有7000万美元的借款需求。该企业向中国国内的银行求贷,分别与国有和非国有的几乎所有银行在该市的分行均有接触。由于任何一家银行分行若独立承担贷款,均无法自行决策,必须上报上一级管理行批准,直至报到总行,客户要获得贷款,需要等待很长的批准时间。同时,各银行分行又没有联合起来做银团贷款的制度体系、组织机构和操作经验。•尽管贷款的各项条件均优,风险很小,收益很好(利差在150个基本点以上,超过当时市场一般外汇贷款的收益水平),无奈各自为政,当地各银行的分行不能联合起来,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向该企业提供贷款。•结果,该企业不得不转向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半月之后,由韩国一家银行组织的来自于三个国家共8家银行的银团贷款,贷款收益的利差为170基本点。客户非常满意,企业的建厂运转正常。实例2•2004年下半年,中国北方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世界著名企业集团拟投资建厂,向中国国内的银行提出了1.2亿美元的贷款需求。由于该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现金流量充裕,市场前景看好,贷款风险很小,国内各家银行趋之若鹜,纷纷登门“攻关”,各家银行都请求成为该企业融资的主体银行。企业方深知中国的各家银行根本不可能联合起来,以银团贷款的方式与企业讨论贷款价格和各种条件。•结果,企业方出了一个几乎让银行没有什么钱可赚的贷款利率,利差仅60个基本点(就是与上一个贷款案例比,就知相差太远),并硬气地表示,这是“一口价”,不容讨论。这让所有“攻关”的银行都陷入了相当为难的境地:各自单独地加入该贷款,收益很小甚至于没有收益;不加入,与该企业集团的业务关系失去后,后续若有新的业务机会,就难再获得。正因为如此,各家银行似乎都准备咬着牙接受这一根本不平等的“一口价”。业内的行家都清楚,这一价位,是极不平等的,大大低于组成一个银团贷款收益的平均水平。2、中国银团贷款发展的障碍(1)制度(2)市场(3)技术与人才(4)信贷文化因素3、现行相关立法(1)《银团贷款暂行办法》97年适用范围小可操作性差效力层次低(2)《银团贷款业务指引》07年特色内容:收费、风险监管、牵头行、担保4、中国银团贷款立法的思考•完善有关具体立法•参照英美国家的习惯•加强有关合同法建设,推行贷款协议示范文本•完善涉外担保立法•完善外汇管制制度思考题1、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国际银团贷款与中国银团贷款立法国际化
本文标题:9+10国际贷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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