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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学生应当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物的种类、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占有,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教学重难点]:无权占有的返还、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物上请求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地役权、抵押[计划课时]:18课时LOGO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内容提要一、物权概述二、占有制度(P334)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重点)(P335)四、动产的物权变动(P337)五、善意取得制度(重点)(P338)六、拾得遗失物(P339)七、物权的民法保护(P340)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一、物权概述(一)物的种类(P331)(二)物权的类型(P332)(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33)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一、物权概述(一)物的种类(P331)1、动产(小汽车)与不动产(房屋)(P331)【解释】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分类,后面讲到“物权变动”、“抵押与质押”时都需要区分动产与不动产。2、特定物与种类物(P331)(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解释】(1)在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时,具体是哪个房屋,在什么小区、房间号码是什么,必须明确,这就是特定物;(2)在买卖旧车时,具体是哪辆破车,必须明确,这就是特定物;在买卖新车时,只要销售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型号、颜色给您一辆新车即可,这就是种类物。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2)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解释1】如果是买卖商品房,房屋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可以免除开发商的交付义务,买房人只能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那个房屋已经被大火烧毁,您坚持让开发商交付那个房屋,他也不可能交付;当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再换一个房屋,这属于合同的变更)。【解释2】如果是买卖新车,新车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由于新车(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再换一辆新车而已。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3、主物与从物(P331)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4、原物与孳息(P331)【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1)天然孳息(2008年判断题)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释】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1)当事人事先约定了5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2)如果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所有。(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例题1·判断题】在一物之上设定了用益物权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所有权人取得。()(2008年)•【答案】ו【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幼仔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答案】AD•【解析】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尚未分离的,不属于原物的孳息。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二)物权的类型(P332)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P332)【解释】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P332)【解释1】他物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的权利,如果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对“他人的房屋”也享有一定的权利(通过租赁合同合法占有、使用),但乙没有“转让”该房屋的权利。【解释2】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如果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33)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3个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解释】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表抵押给了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甲将手表又质押给了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答案】C•【解析】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4、公示、公信原则(重点)(P333)(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解释】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1)丙取得房产所有权。(2)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解释】①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②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足可以对抗第三人丙;③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a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二、占有制度(P334)(一)法律适用(二)占有制度(P335)(三)占有的种类(P334)(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重点)(P335)(五)占有的法律保护(重点)(P335)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二、占有制度(P334)(一)(一)法律适用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解释】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合法占有)和无权占有(非法占有):(1)甲乙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基于双方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该房屋,甲、乙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即可;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2)乙从甲处偷来一辆小汽车,乙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非法占有),乙的邻居丙得知后,从乙手中抢走小汽车,丙对乙说:“反正小汽车是你偷来的,你也是无权占有,我为什么不能开上10年?”请问,小偷乙是否有权请求丙返还小汽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乙占有的小汽车(不管乙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被丙侵占,因此乙有权请求丙返还小汽车。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小偷乙对小汽车的占有是无权占有,也受《物权法》的保护。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二)占有制度(P335)1、事实推定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解释】(1)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首先推定甲对该手表拥有所有权(为自己占有),除非乙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手表是乙的;(2)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除非有相反证据,首先推定甲是和平、公然占有,不是偷来的、抢来的。2、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解释】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甲将手表卖给乙时,首先推定甲对该手表拥有所有权,推定甲对该手表有权处分,免除甲的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郑州经贸注会经济法(三)占有的种类(P334)1、自主占有、他主占有【解释1】以“主人是自己的名义”(不论自己是否是“真正”的主人)对物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我的,我占有)。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解释2】以“主人是他人的名义”对物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他的,我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则甲则属于“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解释1】注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解释2】甲、乙两个同事拥有外形相同的手机,二人将手机都放在一个办公桌上,某天下班时,乙有急事回家,慌忙中错拿了甲的手机:(1)乙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2)如果乙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占有;如果乙明明知道,则属于恶意占有。•【例题·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乙对相机的占
本文标题: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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