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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解读: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适用。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处理。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解读:例外规定: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可参照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读:1、本条是讲述规定事由提出股东诉讼的时间限制。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超过上述期限,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解读:1、本条是补充讲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的诉讼资格的细化。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2、180日连续持股的倒推起算点是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此规定其实存在问题,因为根据公司法152条的规定,股东应先向公司的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请求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相关股东并未取得直接诉权(指一般情形),但他们向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的条件就是180日连续持股,而现在司法解释规定是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说,最高法文书起草者没有厘清此关系。3、合计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合并持有,也就是说,可以存在共同原告的诉讼。4、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对152条的理解:1、董事、高管违法违章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监事或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起诉、30日内未提起、或情况紧急必须立即起诉的===》股东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为了公司利益)2、监事违法违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起诉、30日内未提起、或情况紧急必须立即起诉的=====》股东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为了公司利益)3、如是公司之外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前述股东可选择先向监事会、监事提起,也可选择向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解读:法理依据仍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十二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读:1、本条讲述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提起条件。具体如下:A:主体资格:单独或合计持有全体股东表决权10%B:客观原因:持续两年无法召开两会、或虽能召开两会但无法形成有效两会决议、或董事长期冲突而两会无法解决、其他原因C:最终结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D:充分条件: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法183条)。2、解散公司之诉,主要是因为股东或董事僵局,导致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这与公司经营不善、亏损等具有本质区别,陷入僵局的公司,公司本身的资产极有可能仍是正数。基于此,股东因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应提起股东权益诉讼,对于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应提起破产清算,对于公司被吊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如公司不自行组织清算,应提出强制清算申请,而均不能提出解散公司之诉。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解读:解散公司之诉与公司清算之诉分离原则。即股东提出解散之诉时,不能同时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因为解散之诉是变更之诉,而清算案件是非诉案件,两者案件形态完全不一样。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解读:解散之诉保全问题。解散之诉是变更之诉而不是给付之诉,从法理上讲不能申请保全,但考虑到公司僵局下,有关矛盾无法调和,司法解释实行了有条件的保全:担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解读:1、解散之诉被告的认定。被告只能是公司,其他股东只能是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坚持提出将直接被驳回该部分起诉)。法理:虽然解散之诉提起的原因可能是各股东之间的僵局,但股东僵局只是公司运作机制出了问题,并不涉及僵局各股东的过错问题,且变更之诉的实际是要变更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因而,被告只能是公司。2、解散之诉其他股东的知情、参加诉讼权利。从“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表述来看,似乎原告通知了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就可以不参与诉讼,但通读该条款,结合司法实践,考虑到解散之诉对其他股东权益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原告或法院应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相关股东也可能自动申请加入诉讼(当然,如其书面明确放弃此权利,应准许)。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解读:1、解散之诉重视调解,即重视以股东离散而不是以公司解散的方式最大可能性化解公司的矛盾。2、对调解原告出局的处理。调解原告出局是指原告转让其股份,达成调解后,原告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其股份。但在此期间,不得对抗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如果债权人冻结处理该股份,仍应依法办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读:1、本条讲述解散之诉的效力。即虽是个别股东提出,但此判决结果对全体股东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约束力的一个体现是,全体股东均不得以同一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解散之诉。(但自判决生效之日算两年,又有新情况的法院应受理)。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读:本条讲述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清算程序的推进。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清算事由出现15日内,应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具有法定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虽成立但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债权人具有优先权)。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解读:本条讲述强制清算下清算组成员的来源。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此处的清算与破产清算不同。此处的强制清算的法理依据是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也正是基于此,清算组成员主要以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为主,当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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