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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ontents一、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1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22、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8二、黔东南州所辖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131、关于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到丹寨投资的若干规定..........................142、麻江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223、黄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274、施秉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345、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396、岑巩县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437、三穗县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暂行)................................518、天柱县招商引资政策规定............................................579、锦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6210、黎平县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办法(试行).............................6711、从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7012、榕江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7613、雷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7914、台江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8215、剑河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8716、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92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2-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黔东南府发〔20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州辖区以外到我州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州内投资。下列为本州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一)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二)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三)农产品、林产品、水利、矿产资源开发;(四)商贸流通、金融业、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六)民族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特色轻工等产业。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3-第二章财政扶持政策第五条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建设或投资五星级饭店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已投产企业投入3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产品升级改造等。第六条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第七条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期建成投产,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企业适当的资金支持。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按企业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第八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奖给企业(不重复计算)。第九条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2年的财政贴息。对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银行贷款可由同级财政给予1—2年的财政贴息。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4-第三章土地政策第十条用地规模。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第十一条采取多种供地方式。1.出让。2.租赁集体土地。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第十二条土地价格。1.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给予供地;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或投资新建五星级饭店的,由受益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80-10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2.集体土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第十三条安置措施:对失地农民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1.货币安置;2.就业安置(政府根据企业用工条件、用工计划,将用工计划分解到村,加强对就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失地不失技、失地不失业,彻底转变身份,即由原农民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积极推进就业安置,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3.增减挂勾项目区拆迁安置,各级政府要结合土地整理新农村、危房改造、通村寨公路、沟渠改造工程等,争取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大力推进增减挂勾项目的实施。4.留地安置;5.社保安置:⑴农村低保;⑵城市低保。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通过出让方式(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后5个工作日颁证。第四章其他优惠第十五条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供电、电信、广电等设施投入按成本价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5-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第十六条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第十七条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第十八条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第十九条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第二十条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开发区、园区的项目,由产业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第二十二条外来投资参与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第二十三条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第二十四条在我州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第二十五条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按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6-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第二十六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聘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再就业人员,新办小企业的给予再就业人员2万元贷款扶持。第二十七条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参与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建设。加快对园区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第五章一事一议第二十八条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项目,在享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政策。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重大招商项目是:1.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州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2.上市公司、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我州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3.对直接收购农户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4.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我州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第二十九条对各县市(区)和州直有关部门提请“一事一议”的招商项目,由州招商引资部门初审,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与投资者洽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地政府或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协议。第三十条“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投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7-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州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州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一事一议”项目的跟踪落实情况,定期将“一事一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项目落实检查、督办、通报工作。第六章奖励政策第三十二条对为我州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进行奖励。第三十三条引进资金(含设备)兴办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人奖励。第三十四条州内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开发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8-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发〔2011〕3号)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州内外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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