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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居委会法律讲座婚姻家庭法结婚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因为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导致无效婚姻的原因: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无效婚姻而导致的后果: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如在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如果当事人生有子女,该子女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案例一男有两个不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公民身份证,其分别与两女登记结婚,属不属于重婚?是否导致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因胁迫而产生的婚姻,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撤销婚姻。撤销行为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离婚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协议好、有适当处理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而解除婚姻关系。关于诉讼离婚的问题法院判决离婚的判断标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或结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的,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刑罚,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另一方起诉离婚的;1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如女方单方终止妊娠的,可视为感情破裂。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该期间,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案例男、女双方2013年底登记结婚,2014年9月生育一女儿,12月份妻子再次怀孕(胎儿是丈夫的亲骨肉),因妻子不想再生育,便瞒骗丈夫,到医院进行人流手术,两天后被丈夫知道,丈夫大怒,要求离婚。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起诉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注: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案例男、女二人于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一商铺,并办理产权证,权属人登记为男方。两年后,男方在女方不同意出卖该商铺的情况下,欺瞒女方,独自将商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女方知道后,以其不同意出卖且不知情为由,认为商铺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向第三人退还购房款、第三人返还商铺并将商铺过户至其名下的手续,第三人不同意。该商铺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女方的理由是否成立?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案例男、女二人于2010年7月10日登记结婚,7月13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7月11日,男方取出其婚前的定期存款2万元,税后利息200元。女方要求分取10100元。女方的要求是否有理?关于婚房权属的问题确定婚房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的具体原则:结婚登记前,夫或妻一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属夫或妻个人财产;结婚登记后,夫妻无论个人出资还是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共同名下的房屋,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离婚,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已子女的个人赠与,即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属夫妻共有财产;结婚登记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属该方的个人财产;结婚登记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只对自已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登记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但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案例2012年6月1日,男方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在男方与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20日交付,交付后90天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产证上的权属人登记为男方,“共有人”一栏为空白,女方也没有该房的共有证书。该房屋究竟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能够证明夫妻早已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或妻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清楚知道该约定的除外。结婚登记前,一方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夫妻因感情不和,丈夫离家多年。某日,妻子收到第三人起诉其夫妻二人,要求偿还十万元借款的法院传票。妻子认为其已和丈夫分居多年,各自经济独立,丈夫离家后并无支付过生活费,家庭开支由其一力承担,而且其对丈夫向第三人的借款并不知情,《借据》也只有丈夫一人签字,不应与丈夫一起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妻子的理由成立吗?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如协议不成起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优先取得抚养权的参考因素: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6.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7.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讲座结束
本文标题:婚姻法讲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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