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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依据来源全年履职或责任时限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18条中规定的7项职责。③生产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①投入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的资金,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②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法》第21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15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9条、12、13条。①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②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四新”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③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接收实习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等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④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安全生法》第18、19、22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12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6、7、8、10条。2《安全生法》第20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第1款;省政府260号令第17条。安全投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单位: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法》第25、44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局3号令)第15、16、17、18、19、23、24、25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44号令)第11、12条。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安全责任明细序号依据来源全年履职或责任时限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细⑤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①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②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设立评价、验收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②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是否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7安全警示标志情况①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法》第32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5条。①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①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①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②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③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安全生法》第27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5条;国家局3号令第20条;国家局30号令第35条。《安全生产法》第28条、29条、30条、31条;国家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三同时”6《安全生法》第25、44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局3号令)第15、16、17、18、19、23、24、25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44号令)第11、12条。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安全生法》第38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0、27条;国家局16号令。事故隐患排查情况10《安全生法》第33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安全设备情况8《安全生法》第38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8条。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9序号依据来源全年履职或责任时限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细11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距离①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生法》第39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0条第1款;①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情况。②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需进行审批。①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②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有相关记录。①承包、租赁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符合要求。③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并按时组织演练。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急救援预案培训教育活动。④企业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⑤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安全生法》第46条;省政府260号令第15条。生产经营发包、出租管理情况1415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78、79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3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局88号令)相关规定《安全生法》第40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4条;省政府260号令第7、31条;国家局64号令第8条。危险作业管理情况12《安全生法》第42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第2款;省政府260号令第21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3序号依据来源全年履职或责任时限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细⑥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⑦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16生产经营发包、出租管理情况①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生法》第45条;省政府260号令第15条。17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①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安全生法》第18、19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条;省政府260号令第8条第(九)项,第26条。①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机制。②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③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19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①是否按规定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20条;省政府260号令第19条。①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②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①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②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③将管理台账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15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78、79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3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局88号令)相关规定有限空间管理情况2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31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局59号令)5-22条;有关标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9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风险管控情况18领导带班制度2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省政府260号令第30条。序号依据来源全年履职或责任时限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细④企业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应当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6项内容。①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②清扫时宜采用负压方式清扫,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③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时应停止作业;④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①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②工作场所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③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②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①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并结合生产工艺,在所有产生粉尘、毒物的岗位及设备,安装通风排毒除尘装置。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尽量采用湿式作业。②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保证确实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应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③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证正常运行。有限空间管理情况2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31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局59号令)5-22条;有关标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局68号令);有关国家标准、安全标准等。涉爆粉尘管理情况2225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47号令)第11条。26职业病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第25条第2、3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47号令)第18条。23工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职业病防治法》第15、23、30、31、32条;国家局47号令第12条。24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国家局48号令第2、3、8条。序号依据来源全年履职或责任时限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细①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②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维护、检测、检修、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③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28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47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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