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绪论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绪论主讲人高坪职教中心南充外国语学校东校区李先春建筑质量的隐忧钢筋铁骨在哭泣……•如果我们的建筑质量能好一点,在地震中坍塌的房屋就会少一些。云南大理违法建筑坍塌事故已致5死10伤(高清组图东莞一违章建筑倒塌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而由“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等5部法律组成体系的顶层,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根据具体问题和各地不同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人大还可制定颁行相应的建设规章,从而形成完整的的建设法规体系。学习目标•1掌握建设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及特征与建设法规体系。•2熟悉构成我国建设法规纵向结构的9个层次。•3建设行政司法包括哪几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各是什么?•4掌握行政执法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5结合本章所学内容,谈谈学习建设法规的目的与意义的认识。建设法规的概念1、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通俗地讲,法是社会生活中判断人们行为是与非的一种界限,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0.1建设法规的概念•0.1.1建设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0.1.2建设活动与建设行政管理活动•建设活动狭义指土木工程和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统称建设工程)的新建、及扩建、改建活动建筑等装修装饰活动。•建设行政管理活动指在建设活动中有国家权力部门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管理活动0.1.3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的主要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法人与公民之间民事关系作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相互协被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管理与建设中社会关系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手段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关系要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调整。(2)经济协作关系——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在建设活动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3)相关的民事关系——民事手段在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单位、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这种关系必须由建设法规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来加以规范、调整。从其调整手段及内容看,建设法规多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1.1.4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1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2法制统一的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1市场经济:(1)概念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要求:•A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规定各种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B确保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C确定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D本身具有完备性。法制统一的原则•地位相等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应相互协调。建设法规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在内容规定上不应互为矛盾。责权利相一致原则•1建设法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驶行政管理器既是权利,也是责任义务。•1•行•政•隶•属•性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国家-法规-授予国家某些管理机关某种权限或具体权利,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国家-法规-赋予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国家-法规-赋予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国家-法规-允许特别主体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免除国家-法规-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确认国家-法规-授权工程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同,确认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国家-法规-对建设也进行计划调节撤销国家-法规-授权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0.1.5建设法规的特征0.1.5建设法规的特征•1行政隶属性•(1)授权(2)命令(3)禁止(4)许可(5)免除•(6)确认(7)计划(8)撤销•2经济性_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增加积累•3技术性_确保安全与质量,大量技术规范•4政策适时性_工程法规随着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我国建筑法规体系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从横向看: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法律部门组成的。我国: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处罚法、)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诉讼法、商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从纵向看:法律体系又是由级别不同、效力不一的法律组成。我国:①宪法----根本大法,效力最高;②刑法、民法、建筑法----属于基本法,效力仅次于宪法;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效力更低一些,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基本法律相违背。实践中则发生过冲突,导致法规无效。④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属于法律。但是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的性质,所以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时,必须注意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否则将会导致无效,甚至起相反的作用。我国建设法规的9个层次(纵向层次)•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基本法:•3建设法规•4建设行政法规•5建设部门规章•6地方建设法规•7地方建设规章•8技术法规•9国际公约、国际管理、国际标准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如《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3)行政法规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决定等。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两个层次: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2)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如:《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规章(5)规章规章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1)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2)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等。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全国人大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在我国,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国际条例具有同国内法同等的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际条约也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渊源。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③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⑤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朔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⑦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⑧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⑵横向构成•城市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镇建设法,住宅法,建筑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设计法。建设法规的实施•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1·)含义: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能权限内,使适用或执行关于建设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2)独特的执法特征:①广泛性②执法主体多元性③委托书和授权性④专业技术性⑤具有民事、行政的交叉性•(3)建设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①建设行政决定②建设行政检查③建设行政处罚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司法•1含义: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2行政司法在我国主要有:①行政调解②行政复议③行政仲裁•3专门机关司法: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审理与判决的活动。专门机关司法•1建设行政执法的专门
本文标题: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绪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9105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