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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绩效管理 > 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试行)
1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控股所属的分公司(矿)、子公司,以及企业集团所辖的并获准确认的成员单位、非控股单位的所有员工及其下属的基层单位。第二条本条例的执法主体:牵头职能部门是集团公司常设的安全监察处,其次是对应行业的分公司(矿)、子公司以及加盟进入企业集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的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人员,他们均可以依据本条例对本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或奖励。第三条依据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分公司、子公司、成员单位所缴纳的安全管理费用列入专帐并监督开支使用;主要用于安全监管人员的工资、社保、差旅、办公费用、各种津贴以及安全表彰奖励等,服务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第四条集团内的分公司、子公司和成员单位,因事故造成的安全损失和政府相关职能机构的处罚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第五条本条例执法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集团管理机构安委会和集团公司安委会。(1)集团管理机构安委会:主要由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监事代表、技术负责人组成;(2)集团公司安委会:主要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监察处长等组成。第六条集团管理机构安委会负责处理挂靠或非控股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争议事项;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处理分公司(矿)、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争议事项。第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未涉及的集团所辖其它行业参照相关类似内容执行。第二章嘉奖办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特殊嘉奖。嘉奖条件如下:第一条模范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和安全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受到市级以上部门的安全先进表彰。第二条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第三条在事故抢救中使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第四条一贯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帮助与带动别人在预防事故方面有显著成绩。2第四条在防止尘毒危害和火灾、爆炸等事故方面有显著成绩。第六条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得较好成果。第七条在“科技兴安”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第三章建筑类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在安全生产中,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纪律、制度、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服从安全管理、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落实整改的,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第一条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给予500元罚款。第二条对于检查不合格项按要求限期整改,对没有及时整改的不合格项,每项罚款200元;再次要求整改,再次逾期不改,每项罚款1000元。第三条工地必须抓好安全教育工作,健全三级教育,每月按时召开职工安全生产例会,认真做好记录,违者每次罚款200元。第四条认真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如检查发现不及时或不合格,违者罚款200元。第五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除责令立即整改外,罚款500元。第六条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罚款100元;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者罚款100元;严禁在施工现场打闹,违者罚款100元,严禁发生打架事件,违者罚款1000元,群架事件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安部门处理。第七条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戴好安全帽,没有戴好安全帽一次罚款50元,没有扣好帽带,见一次罚款20元,对再次违章者加倍罚款。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违者罚款100元,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带钉鞋、易滑鞋,违者罚款50元。第八条高空作业严禁往下或向上抛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件,违者罚款200元。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赤膊,违者罚款100元。第十条施工现场严禁用钢模板做脚手板;钢筋工严禁站在箍筋上操作,也不准将木料、钢管等穿在箍筋内做脚手板,违者罚款100元。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违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第十二条非电气或机械操作人员严禁使用或玩弄机电设备,违者罚款100元。未有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拉闸断电,违者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第十三条机械设备严禁带“病”工作或超负荷作业;严禁在运转中维修保养及带电操作,违者罚款100元。3第十四条塔吊吊钩严禁直接悬挂重物;停电或休息不得将重物悬吊在空中,违者罚款100元。第十五条塔吊司机严禁在工作时间看书报、听收音机、收录机等,违者罚款100元。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确保吊物捆绑牢固,方可起吊,违者罚款100元。第十七条施工现场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每缺一项罚款100元。第十八条严禁使用多功能木工机械,违者罚款100元,木工棚每天不及时清理,违者罚款100元。第十九条电、气焊必须保持作业点与易燃易爆物的安全距离,保持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距离,气瓶夏季应有防晒措施,违者罚款100元。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电线、一漏多用、达不到“五线制”标准,违者罚款100元。第二十一条发现漏电开关试跳不灵或试跳记录不及时,罚电工100元。第二十二条保持电箱前道路畅通,电箱内不得放置其它物件,违者罚款50元。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架设或埋地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违者罚款100元。第二十四条用其它材料代替熔丝或将线头直接插入插座,违者罚款100元。第二十五条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200元。第二十六条严禁在脚手架、临边、平台下方等危险场所休息,违者罚款50元。第二十七条拆模必须砼达到强度,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拆模现场必须设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违者罚款200元。第二十八条洞口临边防护必须齐全有效,每缺一处防护不到位,罚款100元。第二十九条维护安全设施人人有责,任何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安全设施,违者罚款200元。第三十条维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任何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挪动,违者罚款200元。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材料工具要堆放整齐,工完料清,违者罚款100元。第三十二条工地食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炊事员必须着装上岗,违者罚款50元。第三十三条职工宿舍必须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卫生值日表,保持宿舍、生活区整洁,违者罚款100元。第三十四条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用自制热水器烧水,违者罚款500元。第三十五条对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或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给予重罚,300-1000元。对4顽固不改的违章现象罚款500-2000元。第三十六条严禁在提升架和吊机井架的吊篮中上下,以及提升架进口或吊臂下站立和行走。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三十七条严禁在生活区赌博,违者没收赌资和赌具,并处以每人100元以上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严禁偷盗,如有发现,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解除与本公司的合同关系。责令退场。第三十九条严禁在砼结构部位乱凿孔洞,影响结构安全,一经发现根据情节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第四十条建筑维修工程适用本处罚条例。第四章化工类生产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工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厂区内严禁携带火种、吸烟,发现在厂区内吸烟,罚款100元;在场人员每人罚50元。第三条所有进入厂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因为可能产生静电,造成易燃物在富氧的环境中燃烧而引起火灾。违者罚款50元。第四条一般情况下严禁明火作业。在需要明火作业时,应按公司厂区动火证管理审批管理进行审批,并有专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时必须做好灭火准备,专人监护。违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火灾的有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并罚款300元。第六条查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罚款200元。第七条发现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500元。第八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违者罚款300元。第九条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违者罚5款200元。第十条设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违者罚款200元。第十一条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罚款300元。第十二条没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罚款200元。第十三条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违者罚款500元。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违者罚款300元。第十五条严禁使用铁器敲打钢管等金属器械,以免引起火灾事故。违者罚款100元。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路线定时到现场进行设备、仪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做好记录。记录应详细写明问题发现的时间、地点、现象(工艺变化情况)等。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汇报、记录的,罚款100元。第十七条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违者罚款100元。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违者罚款200元。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违者罚款100元。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违者罚款100元。第二十一条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未取得上岗资格;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严禁在工作场合吵架、打闹、脱岗和睡岗。违者罚款100元。第二十三条进入厂区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劳保用品,穿戴工作服应符合安全要6求,以防在操作中造成人身伤害;严禁穿短裤、拖鞋、凉鞋等不符合劳保用品规定的衣着。违者罚款100元。第二十四条未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没有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的;罚款200元。第二十五条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没有定期组织演练;罚款200元。第二十六条操作人员禁止在操作台上吃饭、喝水,上班期间严禁吃零食、嬉戏,严禁在控制盘上随意拨动开关和按钮。违者罚款50元。第二十七条严禁随意拨打电话或在电脑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等通讯设施。违者罚款50元。第二十八条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好、灵敏;安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由车间操作人员进行,不及时检查维护造成设备和人员伤害事故的。违者罚款300元。第二十九条员工上岗前4小时内严禁喝酒。违者罚款100元。第三十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悬挂在工作场所(特殊场合可以选择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并教育员工严格按规程操作。每发现一次违章操作,罚违章操作人员100元,罚违章者所在部门领导100元。第三十一条因违章操作造成轻微伤事故的,罚违章操作者50元,罚事故班组长50元。第三十二条因违章操作造成轻伤事故的,罚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组长、生产经理各100元。第三十三条因违章操作造成重伤一人或一次轻伤3人以上责任事故,罚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组长、生产经理、公司经理各200元。第三十四条因违章操作造成重伤二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罚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组长、生产经理、公司经理各300元;并免去班组长、生产经理职务。第三十五条因违章操作造成人员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由于领导违章指挥而发生轻伤事故,罚违章指挥者100元;发生重伤事故,违章指挥者就地免职;若造成人员死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章指挥者的刑事责任。7第三十七条消防工作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执行《消防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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