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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石政办发〔2012〕25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2年3月22日第8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行政事务复议△审理权△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22日印发-2-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和2011年全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探索行政复议体制创新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试点意义2008年,我区开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是试点工作的核心内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就是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集中办理,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提升政府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石景山提供法治保障。二、工作原则一要坚持依法实施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3-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质量。二要坚持稳步推进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采取法定程序与集中审理程序相结合的原则,稳妥推进。三要坚持灵活便捷原则。采取简单案件简易审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三、试点范围和内容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机关包括: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质监局、交通支队,共6个行政机关。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不纳入试点范围。区政府法制办和试点单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从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中选取专家参与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复议案件按相对集中复议权案件统计报送。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费用从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项经费中支出。四、主要工作程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行分别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的方式。(一)分别受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后,区政府法制办和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分别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区政府法制办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将案件信息向试点单位进行通报;试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将案件信息向区政府法制办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案件类别、案由、是否受理等情况。(二)集中审查区政府受理的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审理即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试点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小组进行审理。合议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报领导审批。试点单位受理的案件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由试点单位独立进行审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试点单位可以采取复议委员会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即邀请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和试点单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小组,合议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报领导审批。(三)分别决定区政府法制办和各试点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区政府审理的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将合议小组意见报主管区长批准后,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各试点单位经过合议小组合议的案件,合议小组意见与本单位主管领导意见一致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制作复议决-5-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合议小组意见与本单位主管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提请本单位局(队)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告。五、工作要求(一)将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质监局、交通支队等6个单位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增补为石景山区第三届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二)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要求,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及办结情况进行统计,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三)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与区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和交流。(四)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五)试点单位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情况纳入石景山区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
本文标题:石政办发〔2012〕25号――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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