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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2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罪名:从第102条至113条共12个条文,规定了12个罪名。(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法定刑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有7个罪有死刑,5个罪无死刑,5个无死刑的只有叛逃罪最高刑为10年,其余4个最高刑均为15年,因此本章犯罪刑期重。刑法113条第2款还规定,犯本章之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保护法益:本章罪侵害的法益是与国家存立直接相关的国家安全。•国家法益:一般包括国家存立的安全、政府统治机能的确保、公共秩序的维持以及司法权不受干扰等几个方面。其中国家安全最为重要,其如果受到侵犯,统治合法性将被动摇,国家的机能就会被削弱或者彻底丧失,所以,在各国的立法中对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较为重视。•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颠覆合法政府、窃据国土,非法变更宪法秩序,与外国或国外敌对势力相勾结,甚至通敌卖国,帮助敌方以战争手段入侵我国,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情报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本章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或是无国籍人,都可以构成本章罪。•但有的犯罪要求主体具有特殊身份,如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等。•主观:本章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多是直接故意。•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等罪中,行为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的发生可能是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章罪。•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同时刑法没有明文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一、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主观——故意•处罚刑法——第10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加重处罚事由——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行为勾结危害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一般来说不是普通公民,而是窃据我国党、政、军机关要职,掌握重要权力或具有相当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的人。二、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观——故意•处罚刑法——第103条第1款•加重处罚事由——刑法第113条第1、2款规定行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本罪是必要共同犯罪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这是对本罪行为的补充性规定。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主观——故意处罚: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106条规定煽动行为的特征•内容特定性:即煽动、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煽动他人着手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等。•形式多样性: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实施+补充行为•行为的公开性:即煽动行为必须针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实施。煽动要公开实施,但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宣传煽动行为,即使被煽动对象没有接受煽动内容,并未着手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对成立本罪既遂也没有影响。•不是公开煽动,而只是鼓动、怂恿特定个人或少数人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乃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在被教唆者实际实施被教唆的分裂国家罪的场合,教唆犯才成立犯罪既遂。四、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武装叛乱,暴乱造成多人死伤、财产遭受严重破坏的等。行为叛乱主观故意处罚:刑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113条第1、2款规定暴乱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叛国家和政府不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而是采用武力的形式,直接与国家或者政府进行对抗。行为方式认定中注意问题•以武装叛乱、暴乱方式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本罪和分裂国家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考虑到这两个罪的法定刑完全一致,故一般应以目的行为即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在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聚众哄抢、聚众斗殴等行为,是只构成本罪,还是应以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罪与同时发生的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罪并罚?•一种情况:在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过程中,为对抗政府当局的镇压、追剿而实施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等行为的,后续行为可视作武装叛乱、暴乱实行行为中的当然部分或者具体表现,以武装叛乱、暴乱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加以处理,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等行为被武装叛乱、暴乱罪所吸收,不再单独定罪。•另一情况,在实施暴乱、叛乱过程中针对普通居民实施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残虐行为、掠夺行为的,与实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目的没有关联性,是乘混乱之机实施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无关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不能被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罪所吸收,应当以武装叛乱、暴乱罪与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数罪并罚。主观故意认定•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多人,有组织指挥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这些共犯之间应当有共同的相互协力实施武装暴乱、叛乱的共同故意。但是成立本罪并不要求组织者必须具备聚众的意思。•此外,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应当有所认识,被欺骗参与武装叛乱、暴乱行为,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性质的,或者与其他武装叛乱、暴乱者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不构成本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五、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政权,是指以各种非法手段推翻国家政权组织,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在内的整个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性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组织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即为颠覆国家政权而进行组织活动。(2)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即为颠覆国家政权而进行谋划活动。(3)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即具体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注意:•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一旦实施,就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但是,本罪并不是着手实施就既遂。颠覆行为着手实施但迅速被镇压的,是本罪未遂。着手实施,造成某一地域的政权、平稳性受到相当程度的破坏(但未被彻底破坏的),是本罪既遂。•当然,从理论上讲,颠覆一个国家政权的行为如果最终得逞,就不再存在犯罪既遂的问题,此时,原来的国家政权结构、国家秩序都完全改变,颠覆行为成为导致全新法律秩序产生且具有正当性的行动,所以,任何国家的刑法都只能对最终失败的颠覆现政权行为加以惩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最为典型的政治犯。•为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武装叛乱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处罚:•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造谣,是指制造并散布敌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他方式,是指造谣、诽谤以外的能够引起人们仇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这是对本罪行为的补充性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行为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表现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教唆行为针对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以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为对象,具有明显的公然性。•例如在行驶中的汽车上捏造并传播发生政治暴动的事实,鼓动他人参与或声援的,就属于煽动而非教唆。•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必须在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之后,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既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被煽动人是否实际着手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处罚•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事由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煽动起覆国家政权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重大,是指积极进行煽动,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因其煽动致使他人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行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是指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即从物质方面予以帮助,使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能够实施或者得到维持。资助的涵义•资助的内容:包括直接用国际通用货币等金钱提供活动经费,还包括用有使用价值的物资予以帮助,不是提供物质帮助,而仅仅给予精神、道义或舆论支援的,不属于本罪中的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对象:境内组织或个人。无论是接受资助的个人还是组织,都应当同时是进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主体。•资助的范围:受资助者必须是正在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特定犯罪行为的人。明知他人从事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给予物质资助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可能构成相应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帮助犯。•故意,是指明知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而有意予以资助的主观心理状态。•处罚•根据刑法第10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而情节严重的,
本文标题:第2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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