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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临门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代理协议)协议编号:甲方:青岛银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约日期:签约地点:上海付临门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代理协议上海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议版本号SDDL0012甲方:青岛银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盈园国际商务区联系人:招商部联系电话:0532-87962110传真:0532-87962110公司网址:邮政编码:266000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公司网址:邮政编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付临门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本协议包含协议主体和协议附件两部分,两部分内容都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代理商资质审核1.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已获得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甲方审核时需提供以上五证的原件。乙方应在上述信息和资质发生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因信息和资质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1.2乙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人民币;法人及主要负责人金融信用良好,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营业办公场所符合基本的电子设备存储条件并不低于20平方米;组织架构应具有负责人、业务联系人、行政财务人员,维护人员等岗位,员工数不低于4人。2授权2.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所述范围内,代理甲方“付临门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的销售与推广。本协议之授权,为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权利。2.2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地区从事代理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超越地区限制从事代理活动。甲方发现乙方超越约定地区从事代理活动的,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代理服务费用,并可以视情况扣除乙方的加盟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2.3甲方授权乙方独立开展销售活动,销售成交价格和费率不得低于甲方给予乙方的商户最低签约价格和费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资格,并且不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用。2.4甲方授权乙方对乙方发展的商户提供硬件的销售、安装、调试服务。商户所使用设备由乙方向甲方统一购买或乙方自行采购两种方式提供,乙方自行采购时,须向甲方支付接口接入费用。3甲方权利与义务付临门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代理协议上海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议版本号SDDL00133.1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乙方的销售和技术人员提供有关付临门业务及操作流程培训;向乙方提供付临门业务范围内必要的技术和销售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培训具体安排由甲方另行通知)。3.2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乙方提交的商户支付业务接入申请,并在收到商户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及时为符合甲方规定的商户直接签署《付临门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开通支付接口。3.3甲方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其发展商户的总交易额和结算情况的查询服务。3.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或调整产品相关价格和结算体系及代理规范;乙方承诺无条件接受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对相关价格体系及代理规范所做的修订。修订一旦做出,甲方会提前7天发送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3.5甲方应对乙方的代理商ID和其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3.6甲方有权对所有入驻付临门平台的商户或代理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甲方服务规定的商户进行停止支付接口、暂停结算交易款等处理,处理手段和内容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3.7甲方只为付临门商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介入因付临门商户交易本身的问题而导致的任何纠纷。3.8甲方发现乙方推介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电子支付服务,不向乙方支付该商户的代理服务费:3.8.1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3.8.2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客户使用甲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交易;3.8.3将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3.8.4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声誉3.8.5提供虚假商户信息,如营业执照PS造假等.一律停止分润终止合作.3.9甲方有权不定期举办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4乙方权利与义务4.1乙方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即商户),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并确保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4.2乙方发展客户,应当先将拟发展的客户名单报甲方审查,每次报备商户的总数不得超过20家,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后,乙方才可以发展该客户;同时甲方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发展乙方已报备的商户。如在甲方同意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对所报备客户无实质性进展的,则乙方报备客户失效,其他代理或甲方可自行发展该客户。4.3乙方应自行承担客户POS机调试安装、向客户提供POS机打印纸张耗材、更换设备等POS专业化服务。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协助从事开拓客户、维护客户关系等相关工作的,甲方可以提供协助,且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代理收益结算比例进行调整。4.4乙方须保证在签订本协议后的第二个月起所发展客户每月的总交易量不低于300万人民币,若连续两个月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4.5乙方在代理期内所发展入驻的商户收费和续费工作一律由甲方办理。4.6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代理价格发展客户,并在甲方为乙方划定的地理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发展业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发展下级代理。付临门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代理协议上海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议版本号SDDL00144.7乙方在代理产品过程中,应积极接受甲方培训,主动与甲方进行业务上的沟通和联系,配合甲方的相关市场活动开展相应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4.8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服务规范为商户办理入驻手续,并在入驻商户的支付接口开通前和开通后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售前售后的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等工作。4.9乙方为其发展的客户办理必要的资格审核手续,收集签约资料,为入驻商户办理业务变更、终止申请和续费等相关手续,为入驻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4.10乙方在代理产品过程中,不得以一家商户的名义为多家商户提供支付接口的连接,且不得利用代理之便,使用某一商户编号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支付服务。4.11乙方应随时浏览甲方网站(下同)或收取电子邮件,及时了解、掌握并遵守甲方发布的有关代理业务的最新公告,并依据甲方最新公告及时从甲方相关部门获取代理业务最新规定和要求,并严格遵循规范开展代理业务,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4.12乙方在代理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发展的入驻商户的履约情况和业务动态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入驻商户的业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甲方的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立即暂停违规商户的支付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配合处理相关事宜。4.13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不得通过QQ群、论坛、邮箱或其他网络推广方式等发展商户;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有其他实质性关系的单位。4.1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代理合作时,有义务如实解释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所使用文字资料或其他宣传产品须经过甲方书面确认,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商户可以进行套现、公转私等违法违规操作,否则,甲方有权扣收乙方加盟金,并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4.15乙方保证其发展的入驻商户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及甲方渠道管理中的规定,禁止乙方接入色情、赌博、私服等违法商户。如因乙方或乙方发展入驻的商户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利立即关闭乙方及乙方入驻商户的接口并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代理服务费用。4.16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过规定时间请款、套用MCC码等)的,或因商户违反《付临门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乙方除应配合甲方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甲方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利立即关闭乙方及乙方入驻商户的接口并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代理服务费用。4.1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付临门产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因此而终止本协议全部或任意条款的执行,并保留向乙方追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4.18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终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测绘等行为。付临门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代理协议上海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议版本号SDDL00154.19乙方不得截留任何POS交易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等,一经发现,甲方将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交易加盟金、调单及先行赔付5.1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交易加盟金元,(区域非独家代理:人民币20000元,区域独家代理:人民币50000元)自签约的5日内划至甲方账户。甲方需开具加盟金收据。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商户违反本协议给持卡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加盟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乙方应及时补足加盟金,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加盟金不退。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客户违反本协议或甲方产品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停止相关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扣除乙方相应的加盟金。5.2在信用卡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信用卡持卡人向甲方、乙方发展的客户及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的,或者发卡行、收单行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调阅当时交易资料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调单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调单的要求,联系乙方发展客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及交易资料等。超过期限未能按照调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乙方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及乙方发展客户承担。5.3乙方发展的客户如果发生某笔交易被调单,则该笔资金由甲方从乙方的加盟金中先行冻结。经银行审查乙方客户提交的资料后,认为应当赔付的,乙方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甲方进行赔付;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赔付的,甲方及时将乙方账户进行解冻。5.4赔付流程具体如下:5.4.1如甲方收到来自银行方面的赔付通知,甲方自收到赔付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乙方的加盟金中全额扣除赔付款项,并偿还银行。如乙方抵扣加盟金后不足以偿还赔付款的情况下,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在乙方未能偿还赔付款项或加盟金未补足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后续的代理服务费中扣取,并要求乙方补齐交易加盟金。5.4.2甲方从乙方加盟金中扣除赔付款项时,应将银行的赔付通知等相关材料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5.4.3甲方收到银行的赔付通知后,有权根据乙方风险评估状况,决定是否停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服务。5.4.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扣款通知后,对赔付有异议的,可直接与用户及银行联系。甲方不处理关于赔付异议的任何纠纷。5.4.5对于乙方发展的客户将甲方所提供的支付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交易以及信用卡用户的拒付,乙方均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甲方进行赔付。5.4.6为配合甲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可疑交易,乙方须提供紧急/调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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