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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案例分析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评价起重机械中的通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冶金专用起重机以及装卸桥、各类升降机(含电梯)、电动葫芦、简易起重设备和吊索具等辅具。起重机械设备在各种生产活动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是由于设备自身的不安全因素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的存在,致使与起重设备有关的人员伤亡事故频频发生,令人触目惊心。案例及原因分析案例12004年12月8日,一个体户租用一台轮胎起重机在某海港渔船停泊点吊装扇贝时,轮胎起重机的吊臂钢丝绳突然断裂,吊臂坠落,砸向正在渔船上吊装的作业人员,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主要原因:1)该轮胎起重机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2)日常检查不细,钢丝绳严重磨损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3)超载吊装,致使磨损严重的钢丝绳断裂,造成吊臂坠落;4)违规作业。《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明确规定,起重作业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在起重臂下作业,更是不允许的。案例22003年3月17日,某混凝土制品厂使用一台10t门座起重机为搅拌机上料,在抓斗起升中,司机陆某发现有异常声响。在未停机、抓斗继续提升的状态下,司机竟然撤离操作台到左侧平台去观察异常情况、查找原因,不料此时臂架却突然仰起、幅度变小且向后倾转,进而使臂架扭曲最终折断坠落,断臂正砸在陆某的头部,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主要原因:1)违规作业,《起重机安全规程》明确规定:起重机工作时,不得检查和维修,特别是离开操作位置是严重违规行为;2)安装装置不全,缺少松绳停止器、上升限位器、钢丝绳防脱槽等安全装置,属“带病”工作;3)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不健全,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例32004年4月7日,某建筑施工工地正在安装一台QTG20型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塔机平衡臂根部与塔身绞接完毕后,利用自身卷扬机起升平衡臂,当平衡臂拉到水平位置时,5个联结回转台的螺栓,1个螺母脱落,4个螺栓断裂,导致塔帽、上回转台、平衡臂及3名安装人员自25m高处坠落,造成3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1)塔机安装队伍及人员均无安装资格;2)安装前未制订切实可行的安装技术方案,就盲目施工;3)违规作业,联结回转台的螺栓应为22只,实际只安装5只,致使联结强度不足,导致事故发生;4)作业现场无专业指挥和专业安全监督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教训及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检验、登记制度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在用起重设备,不得瞒报或少报。新购或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在用起重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2、加强起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起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并通过不断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起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技能水平。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起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具体的作业过程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密切注视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设备在作业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3、严禁起重设备“带病”作业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做好起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尽早发现并消除设备事故隐患,特别是要保证各种安全装置工作可靠有效,防护措施齐全到位。起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停止运行,仔细排查,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4、加强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及作业现场的管理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以下简称拆装)必须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队伍承担,参加拆装的人员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并持证上岗。在起重设备的拆装前,必须编制科学、详细、切实可行的拆装技术方案,并在拆装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起重作业现场须设专业指挥和专职安全监督员,避免盲目指挥或错误指挥,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的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作业行为。5、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到位依法加大起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起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等活动的行为,杜绝非法制造或伪劣的起重设备进入作业现场,确保起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运行。起重事故是由起重设备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共同作用引发的结果。起重设备的不安全因素贯穿于设计、制造、使用、维修保养、检修等各个环节;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及安全教育不到位等方面。因此,只有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才能真正有效遏制起重事故,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案例4:原设备修造厂铆焊车间党支部书记兼副主任李某某和秦某某、马某某(车间干部、工程师,男,58岁)等八位同志负责菲亚特拖拉机装配线的部分安装工作。1991年8月23日16时50分,由铆焊组组长秦某某指挥,用自制的一台简易移动式悬臂吊(以下简称悬臂吊),将十二个小钢骨架顺利的吊放在装配线的地坑内后,由于放不到位,将悬臂吊移动到东西向的地坑北侧,将四个支撑器固定支好三个(东北角的支撑器没有底座),当再次起吊钢骨架悬空后,悬臂吊有点颤晃,马某某等四人分别上到距地面四十五厘米高的悬臂吊底盘上和电动机上,用人体压住悬臂吊。吊臂由西向东转、移到东南角时,悬吊物的重心超过以轮做支撑点的位置时,慢慢的向东倾斜,在悬臂吊电动机上和东侧底盘上的三人立即跳离,而马某某的右裤脚被支撑器螺杆挂住,未能跳下,悬臂吊将其掀倒,马某某的左侧摔在地上,造成头、胸等部位的复合伤,左颞颅内硬膜下散在性出血,左侧4、7、8、9肋骨骨折,颅底骨折,10、11、12胸椎轻度压缩性骨折。事故原因分析1、在起重作业时,以人体充当配重,冒险、违章作业无人制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未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用只有500公斤起重能力的吊车吊运562公斤重的构件,而且吊车有一个支点底座没进行修复就使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预防措施:1、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全员的安全教育,让职工切实吸取教训,决不可冒险、违章作业。2、重申设计、生产、设备检修、安装施工前,必须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再进行作业,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1、修造厂厂长陈某某和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孟某某,对安全文明生产要求不严,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未认真落实安全监护工作,对此次事故应负领导责任。根据《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分别扣除陈某某和孟某某一个月10%和15%的标准工资。2、铆焊车间党支部书记兼副主任李某某,未能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对使用有缺陷的起重设备超负荷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职工多人冒险作业没有制止,对此次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扣除其一个月20%的标准工资,6个月内不得评奖。3、马某某冒险、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按厂发(85)安字第555号文件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其他在此次作业中的冒险、违章作业者,由分厂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处理情况报安全处备案,以吸取教训。案例五:一、事故经过1991年8月26日17时10分,拖汽所整机实验室实验工刘某某,男,60岁,在与赵某某(助工)、王某某(见习生)、刘某某(试验工)共同修理从推土机上卸下的发动机,因起动机与发动机壳体上下差几毫米,飞轮壳无法安装就用梁吊钩挂住发动机东侧起动机壳孔向上提,在检修发动机旁休息的刘某某看三名年轻人干活慢,有点着急,便起身到发动机西侧,欲将吊钩去掉后再作业,因按错按钮,吊钩上升将发动机带倒,砸伤左腿。二、事故原因分析1、刘某某急于加快工作进度,操作梁吊按钮时,粗心大意,按错按钮,将发动机带倒,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用梁吊吊挂起动机壳孔,重心偏移,未采取预防倾倒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三、事故预防措施1、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在作业时认真检查好现场情况,加强现场的安全巡视检查,严禁违章、马虎操作设备。2、在各种试验部件、试验车的维修时,根据需要,尽快设计、制作发动机的修理支撑架及专用工具,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四、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1、整机实验室主任韩某某,对职工要求不严,职工检修设备时,用梁吊侧挂发动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事故应负领导责任,根据《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扣除一个月10%的标准工资。2、刘某某没有认真查看按钮的位置,按错按钮,造成此次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刘某某受伤较重,不再给予处罚。案例六:一、事故经过1996年2月15日14时50分,原自行车厂钢改车间轧制工工长张某某,男,36岁,在起重工不在的情况下,指挥天车(15吨)吊运加工好的带钢装车,张某某将七盘带钢捆扎好一次吊起(每盘1.1吨),当起吊至车厢上方(根据车厢底部0.5米处),张上车厢前方准备卸料,这时钢丝绳突然断裂(钢丝绳直径14mm,单股额定载重1.55吨),张躲闪不及,双腿被倾倒的带钢砸压,造成左小腿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大腿股骨骨折。二、事故原因分析1、张某某不懂起重操作知识,违章指挥,用额定载重1.55吨的钢丝绳,一次起吊7.7吨带钢,致使钢丝绳严重超载断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钢改车间未根据当时临时生产计划多、时间紧、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强化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落实,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特别是起重吊运的特殊危险作业管理混乱,一般工种代替特殊工种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3、原自行车分厂“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安全责任不落实,特别是自1995年全面转产后,生产工人工种变化量大,新的产品工艺刚开始运行,未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未很好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4、生产科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生产作业现场使用的钢丝绳等吊具未进行严格检查,未指导督促生产车间正确使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5、钢改车间天车工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张某某的违章指挥未加抵制,且违章操作,也是造成此次重伤事故的间接原因。三、事故预防措施1、原自行车分厂必须针对此次事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管理混乱、滑坡局面,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2、钢改车间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结合各工种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对多人作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3、生产科要加强吊具的管理,对各生产车间使用的吊具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通过检查帮助指导使用吊具的专职人员,如何正确使用吊具。4、公司各单位通过这起重伤事故,应从中吸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对本单位现在使用的吊具是否存在起吊物严重超载、操作中一般工种代替起重工的问题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严肃处理。四、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根据一拖公司《职工因伤亡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处理如下:1、自行车分厂“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安全责任不落实,特别是自1995年转产后未制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特殊危险作业管理不严,安全教育不落实,对造成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厂长王某某,给予通报批评,技能工资下浮1级,时间3个月,2个月不得奖。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生产副厂长陈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技能工资下浮1级,时间3个月,2个月不得奖。2、钢改车间主任姜某某,没有根据车间的生产状况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日常检查不细,安全教育工作落实不力,对造成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技能工资下浮1级,时间半年,3个月不得奖。3、钢改车间轧制工、工长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虽受伤较重,但对造成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以严肃工作纪律,教育广大职工接受教训,遵章守纪。4、生产科科长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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