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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书参保户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社会保险费约定扣款日期每月10日约定扣款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企业欠薪保障费的征缴工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本单位郑重承诺:1、本单位将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欠薪保障费,并同意市社保中心委托银行从本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扣缴上述应缴金额。2、本单位将按照市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通知书”中的缴费时间在银行账户内预留足额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欠薪保障费,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保障金。3、本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欠薪保障费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社保中心可以(不受约定扣款金额或日期限制)委托银行从本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直接扣缴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欠薪保障费。基本规则:社会保险费委托收款业务,应由用人单位先至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签署《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代收付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社保专用)》手续,市社保中心依据本承诺书委托银行直接从单位银行账户内扣缴社会保险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单位盖章: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各执一份。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文标题: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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