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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社会资源分配的基本法律形式社会的文明程度以对个体利益的尊重,以对私权的保护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合同能够通过资源的分配保障私权的充分实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商约之文,非西史也。合同利益的保障或陷阱的诱惑合同是利益的保障合同是置于陷阱旁的诱饵李小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款日期是3月8日,交房日期也是交款当日。到了约定的交款、交房日期后(3月8日)开发商说要延期交房,李小姐也可以延期付款。于是李小姐没有交款。此后,等了很久,开发商一直没有交付房子,于是李小姐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提出:由于李小姐未按期付款,现在只能退还本金和一半利息,此前交付的定金不退。可以争取主动的两种方法1、如果李小姐在3月8日交款时采取相应措施,局面就会发生逆转。(1)同意房地产开发商变更合同的请求,要求开发商必须签字确认这一情况,确认没有能在3月8日付款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同时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2)拒绝房地产开发商提出的变更合同请求,坚持按期履行合同。2、如果李小姐在解除合同前改变行为方式及顺序,局面也会发生逆转。李小姐先履行自己的交款义务。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拒绝,则构成违约;房地产开发商收款后,就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否则也构成违约。水射流切割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标的:水射流切割设备总价款:1,643,400.00元生产制造商:哈尔滨华崴公司产地:中国进口部件交货条件:(1)装船时间:合同生效后4个月(2)装运口岸:英国主要港口(3)到货口岸:中国大连一份漏洞百出的合同谁设计了合同陷阱付款条件:(1)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定金。(2)货物制造完成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60%的货款到卖方账户。卖方收到货款后装船发运。(3)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4)所有的税费由买方负担,在设备发运装船时支付给卖方。买方负担的税费包括:增值税17%增值税附加税2.04%进口关税5%清关费5%国内运输及保险0.7%国际运费0.6%总计:465,740.00元质量保证期:货物验收后12个月一份漏洞百出的合同谁设计了合同陷阱合同中存在问题(合同类别不明确)生产制造商:哈尔滨华崴公司产地:中国进口部件交货条件:谁设计了合同陷阱问题一合同种类不明确付款条件:(1)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定金。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根据这份合同的约定,购买方需要多支出16万定金。(2)货物制造完成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60%的货款到卖方账户。卖方收到货款后装船发运。如果生产制造商是华威公司,生产制造地是在中国,为什么还要规定国际运输条款?究竟谁是生产制造者?是华威公司吗?生产制造地究竟在何处?是在中国吗?谁设计了合同陷阱问题二为什么要支付高额的定金?设备的生产制造者、制造地?合同履行期限出现了极为严重的错误(1)装船时间:合同生效后4个月哈尔滨华崴公司经营期间:2003、11---2004、92005、2装船谁设计了合同陷阱问题三与死者的约会(2)装运口岸:英国主要港口到底是哪一个港口?关系到国际海上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数额的确定。由于装运港不明确,也使合同的履行增加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不确定因素合越多,风险也就越大。谁设计了合同陷阱问题四装运港不明(4)所有的税费由买方负担,在设备发运装船时支付给卖方。买方负担的税费包括:增值税17%增值税附加税2.04%进口关税5%清关费5%国内运输及保险0.7%国际运费0.6%总计:465,740.00元谁设计了合同陷阱问题五无知的快乐既然生产制造商是华威公司、生产制造地是中国,为什么还要办理国际运输?缴纳进口关税、清关费?增值税属于价内税,包含在成交价格之内,不属于代扣代缴的税种,买方另行向卖方支付增值税既违反现行税收制度也有悖于常理。税费是以设备的全价计收,还是根据进口部件的价格计收?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结合本合同的实际情况,5%的进口关税、5%的清关费、0.7%的国内运输及保险费、0.6的国际运费是不应当付出的。仅仅这几项就多付出了180,774.00元,再加上多付的定金,总计34万元之多。谁设计了合同陷阱问题五无知的快乐质量保证期:货物验收后12个月2004年9月终止2004年10月生效保证期验收后12个月?谁设计了合同陷阱问题六很认真的明确了死者的责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15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是确认劳动者、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劳动合同保险编号: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正式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事先通知并支付补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决定招用王女士。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却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同时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李小姐从一家设计公司跳槽到了一家物流公司,进入公司之后,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李小姐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①李小姐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自开始用工的第二个月始(含第二个月)至一年内,按每个月的工资标准的双倍主张自己的工资,即可以向公司再要求11个月的工资。王先生就职于一家IT公司,职位为网络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之后,公司认为王先生工作认真勤恳,就与其续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此三年届满时,公司与王先生续签劳动合同,王先生觉得自己年龄已经大了,在就业市场上已经缺乏竞争力,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认为,王先生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到十年,不同意与王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结论:王先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如果不拒签的话就要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从第三次签订合同开始向王先生支付两倍的工资。王先生被招聘到一家民营钢铁公司。入职之后,公司与他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现在一年过去了,王先生来信询问,公司哪些做法是违法的?他应该得到什么赔偿?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应按照第八十三条规定,按照他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向王先生支付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孙先生供职于一家韩国公司。该公司在孙先生入职之后,就送其到韩国总部接受培训半年,来往费用、在韩国的生活费用以及国外的保险,公司总计花费了十二万元。孙先生出国前,公司与其签订了关于服务期的合同,约定孙先生回国后,需要为公司服务五年,如果提前无正当理由解约,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十二万元,逐年递减,每年递减二万元。结果孙先生回国不到半年,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韩国公司与孙先生签订的培训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孙先生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6年2月,孟女士担任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北京销售部的业务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将产品研发和客户名单等规定为商业秘密,并按照泄密程度和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规定了赔偿责任。孟女士于今年2月向公司书面提出一个月后离职。公司在此之前已经发现,孟女士在进行一个重要项目谈判时,有泄露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情况,因此向她发出了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谈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所以孟女士在该事件处理完毕前,不能以提前30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姐是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的研究生,于2005年6月底毕业。毕业之后在海淀区一家保险公司工作。该公司为王小姐办理了北京户口,并为此约定了五年期的服务期限,如果提前解约的话,应当向单位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由于王小姐在公司每个月收入只有一千五百元,心理十分不平衡。与公司谈涨工资未果,于是王小姐开始萌生去意。这份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无效,因为第二十五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培训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内容规定劳动者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违约金不是同一含义。李先生是北京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销售总监,月薪五万元。在职近六年。其在职时存在很多问题。自己的亲戚作为亲信员工,主持与西门子公司谈判时,由于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了140余万的经济损失。2007年5月份,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有意与他终止合同关系,李先生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开始向公司请长期病假,以图拖延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这件事?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把握机遇,先占位置后发展。1、如同成功的企业经营要善于抢占市场资源一样,个人事业的成功也需要善于把握机遇。在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应当树立先占位置后发展的理念。如果不进入业内,永远不会有经验的充实,也永远不会有机会向社会展现自己的才华,也就没有争取的机会。在业内有了位置,即便是很不理想的位置,机会自然也要比业外的人要多。2、先占位置后发展,不是饥不择食。只要是看好用人单位,就不要计较待遇、职位。在进入业内后,随着市场资源的掌握、经验的提升,这一切都会发生变化。3、如果在签约时,过份强调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事项,会让用人单位对你的人品产生怀疑,很有可能因此而失去机会。而这些完全可以在进入业内后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因为在进入业内后,你提出主张的资格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奉献于和谐社会者也必将成就于明天
本文标题:合同陷阱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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