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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窦成霞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的含义:就是做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则带来,死则带去)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内容肖像权、生命健康权(物质性)(精神性)性质与生俱来,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不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自由权这些人格权有什么共同之处?人格权的特性: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公民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公民义务人身自由权利人格权首要的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公民最基本权利想一想下列案例各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1、吴某在动物园门囗被保安强行搜身,带来极大的心理伤害.---人身自由权2、“神医”胡万林非法行医,治死190余人,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生命健康权3、某摄影中心未经顾客同意,擅自将顾客照片剪成多块,供人们作为有奖拼图游戏用。---肖像权4、某校初二学生叶某写作文时,用了邻居的真实姓名,虚构了邻居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被校刊选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姓名权、名誉权投票选“小偷”一天,某市服装技校的一女生寝室丢了东西,学校查了半天也没查出谁是小偷。于是校长、老师和几个班长一合计,决定采取投票选举的办法,把小偷给选出来。该校校长说:“我们就来一个无记名投票选举,看看到底谁是大家公认的小偷?”选举结果显示,共有6位同学榜上有名,根据选举结果,“票数最多的处罚最重,票数少的处罚最轻。”想一想:以上这起案例中,侵害了学生的什么权利?(名誉权、人格尊严权)想一想:以上这些行为中,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生命健康权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阅读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例中刘大妈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2)是谁导致了这起侵害行为的发生?(3)对王某的拒绝赔偿的行为,刘大妈的女儿又是如何做的?(4)对于法院的判决,你有什么看法?(生命健康权)(表面上是小狗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小狗的饲养者王某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你知道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表现:杀人、殴打他人排污使他人中毒致残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死、砸伤他人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小偷偷工地30元被人捆住用鞭猛抽下半身这是一个在工地上被抓到的小偷,他被逮住后,被工地的工人用皮带和竹板打成这样,你是否赞同这样的做法呢?为什么?多数市民认为:他被打是活该!但也有少数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后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律师说,小偷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市民仇恨小偷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殴打等暴力行为,如果不是正当防卫,都是法律不容许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当然,小偷要为自己的偷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它权利的基本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内容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作用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就是说,无论谁、任何时候,都不可以搜查、拘禁公民。为了打击违法犯罪,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搜查公民、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让我们一起来分析这个案例由于怀疑工厂女工偷窃假发,一家由韩国人在深开办的假发厂竟对其人毛车间的56名女工强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之久。女工:“只有法庭才能还我们的清白,我们拒绝厂方的协商调解。”昨天,56名受辱女工代表再次前往坑梓法庭,希望法庭能早日排期开庭审理这起“非法搜身”案件。女工代表称,如果通过调解,哪怕厂方最后赔偿每人10万元也买不回她们受辱的人格和名誉,她们只相信法律的威严。某小区一住户家在炖砂锅,在煤气没关的情况下便出去,因时间过长导致窗户、阳台都在冒黑烟。物业公司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赶到出事的住户门口,但无人回应。而此时烟味越来越浓,又有物品烧焦的味道,似有火情发生。在这紧急关头,保安征得隔壁业主的同意,果断从邻居阳台翻过去,迅速打开了阳台上的玻璃门,关闭煤气开关,切断火源,避免了一场危在旦夕的灾难。议一议: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紧急避免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那么是否意味着一出事物业公司就有权破门而入?当然不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如何处理住宅不受侵犯和入户抢救的矛盾?关键在于发生的是否属于正在发生、紧迫的、会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合法搜查与非法搜查、非法侵入的区别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的内容1、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2、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未成年人参加勤工俭学不算童工?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补充知识:2、自家人来自家店里帮帮忙,就算做家务吧,难道也是违法?杨浦区开快餐店的张老板让放暑假的儿子来店里帮忙。14岁的儿子由于个子矮,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还小,于是有人投诉到街道说他非法使用童工。他对此感到很困惑,自家人来自家店里帮帮忙,就算做家务吧,难道也是违法?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说,儿子来店里帮忙,名为帮忙,实为使用童工。因为张老板从事营利性活动,其儿子帮忙显然不是家务劳动。也就是说,张老板和其儿子间已经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张老板应当为儿子支付相应的报酬。即使没有支付报酬,也不能阻隔与儿子间劳动雇佣关系的形成。但这种雇佣关系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94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然,如果是在不影响其学习、休息、娱乐的情况下,进行短时间的社会实践也是可以的。•童工现象的社会原因一方面,是日益严厉、周密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是若隐若现的童工群体———烤肉串的、兜售鲜花的、在工地上打零工的,他们瘦小、单薄的身影,仍在不经意间屡屡进入我们的视野。童工大都来自农村,更有不少未满16岁的女孩被迫辍学打工。“童工现象”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父母们认为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是天经地义的事,却忽略了孩子就学、健康成长的权利,也剥夺了孩子将来发展的机会。而另一方面原因是,因为未成年人好管理、要的报酬少,个别企业见利忘义,置国家法规于不顾,昧着良心使用童工。另外,由于贫困,那些本来应当在家庭享受温暖、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孩子无奈跑出来打工了。童工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存在一定的经济“落差”。从长远看,如果社会经济得不到发展,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落差不能消除,一些童工就是被执法部门送回了家,仍然可能在金钱诱惑与压力下回到那些见利忘义的工厂。因此,禁止使用童工,不仅是保护未来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问题,也不仅是涉及社会伦理的问题,而是发展问题。真情告白:我是一个不幸的孩子,在我出生不到3个月的时候,妈妈嫌弃我是一个女孩,把我扔在了车站附近一个花坛里,在饥寒交迫中我渐渐失去了知觉……妈妈的做法侵害了她的什么权利?有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后来我被一对夫妇收养了。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我的父亲在一次煤矿瓦斯爆炸中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家里一下子没有了经济来源。妈妈说:“我看见一家服装厂在招工,你也14岁了,要不就跟妈妈一起上班吧。”服装厂的老板娘收下了我们。从此我开始了打工的生活……老板娘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非法使用童工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有哪些法律?1、未成年人参加勤工俭学算不算童工?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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