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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要内容结构概念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调整对象规范形式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公民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和特征形式有效与无效有效条件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物权与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民法民事法律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一名教师利用假期卖冷饮,因为信誉好,回头客很多。一天,一对年轻人买了支“大脚板牌”冰棍打开后发现冰棍上沾着一个红布条,当即退货。该教师认为从此以后自己的生意一落千丈,这都是因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给自己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结果。遂后,该教师给生产企业写信表示要求50万元的赔偿,若厂家不予赔偿,将采取报复行动,即将此事通过各大著名媒体予以曝光。问题:该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民法(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相关案例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以上概念可知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表述民法概念的核心要素,是民法区别与其它部门法的关键。财产关系人身关系(1)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平等原则(2)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诚信原则(3)一般是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民法的原则民法财产关系的特点和民法的原则人身关系的特点(1)与人身不可分(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民法民法的概念规范意义上的民法1、民法通则。2、物权法(待定)。3、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5、有关继承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为欺诈行为。信用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公平、诚实、信用是以当事人的主观善意为前提和基准的。善意就是主观上不存在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以应有的注意程度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民法公平原则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于人太多。”(亚里士多德语)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利益,反对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或暴力手段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乘人之危、强取豪夺,取得不公平利益。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民事主体种类较多,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在此,我们主要讲公民和法人,这是最常见的民事主体。公民法人(二)民事主体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人人相同(2)始于出生(3)终于死亡脱离母体独立存在是活体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推定死亡)(二)民事主体——公民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年满18岁;精神完全正常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二)民事主体——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象年满10岁,不满18岁精神不完全正常法律意义:一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判断是否相适应应考虑:行为人是否理解行为的结果和意义;行为与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是否关系密切;行为的标的的大小。)二是,其它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二)民事主体——公民(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象:不满10岁的人。法律意义: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二)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法人的概念(1)法人是组织(2)法人是民事主体(3)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主体——法人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条件不尽相同。(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法律对不同法人所要求财产状况不尽相同。(3)有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民事主体——法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特点(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3)权利、义务的实现需通过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法人内部的组成人员法人组织外的人(二)民事主体——法人(三)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或桥梁。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民事主体自己进行,有时可以或必需由他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主体是民事主体(2)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是合法行为(三)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合法行为目的的可能性不包括动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意思表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三)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口头形式数据电文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核准登记暗示形式推定沉默:有法律明确规定(三)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合法公民的主体条件法人的主体条件主体可以实施的行为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三)民事行为制度案例1被告在售楼广告中称:“买XX花园一处住宅,便可拥有一片面积为140平方米的绿地”,原告看后,找到售楼处了解情况,被告工作人员为原告出示了该楼及周围环境的设计图,并告知原告,在楼房的周围要修500平方米的草坪花园。原告看后非常满意,当场与被告签定了合同,并交了5万元的定金。但被告交楼时,原告发现房子的周围只有50平方米的空地,而且没有绿化,遂拿着售楼广告与被告交涉。被告提出,购房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广告中有关绿地的内容,因此不负提供绿地的义务。交涉不成,原告起诉,要求双倍赔偿。问:被告的行为是否欺诈?无效民事行为(1)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有的属于效力待定(三)民事行为制度(3)行为不合法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形式不合法表现(三)民事行为制度案例2原告某摄影冲印公司门市部,陈列出售两部日本产“美能达X-500型”照相机,每部标价1085元。被告摄影协会会员王建受朋友李达之托代买相机,王建看到被告陈列出售的相机的价格后,认为比较便宜,便购买了一部交给李达,李达将相机以11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原告后来发现营业员将1850元的价签误写成1085元。现在相机的最后买主不知是谁,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建补足差价或退回相机,法院追加李达为共同被告。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民事行为。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结果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的权利行权期为一年撤销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民事行为制度案例3原告,17岁,商店售货员;被告,16岁,中学生。原、被告是邻居。被告将母亲从广州给她买来的新式旱冰鞋卖给原告,商定的价格上200元。原告付款后,被告迟迟不将鞋交给原告,原告便告知被告母亲,要求买鞋。被告母亲表示不卖,因为该鞋的价值为420元,表示愿意退还原告150元。被告不同意,遂起诉至法院。问: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效力状态不确定,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民事行为制度类型和追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限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追认•追认权是形成权•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辅助性民事法律行为催告权与撤销权•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须为善意•在追认前行使撤销权(三)民事行为制度(1)代理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4)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三)民事行为制度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需要;——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三)民事行为制度(3)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衔接,当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时,由法院指定代理人。(三)民事行为制度(四)民事权利制度民法是权利法,我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在以下内容中我们分别阐述四大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案例刘某在公园丢失一块进口雷达表,公园管理人员捡到表后交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失物招领启事,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认领该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表,张某买得表后,将其送给朋友杜某。杜某因参加田径赛,便将表放在邻居李某家中。小偷从李某家中将表偷走,卖给袁某。问:谁对表有所有权?(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的特征主体特征:“对世权”——权利主体的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客体上的特征: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内容上的特征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权利人直接享受物质利益独占性和排他性绝对权(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法定的,这与债权不同。物权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派生)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债的履行,是他物权(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他物权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对物的实际控制。形式所有权人的占有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善意恶意所有权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所有权取得的特殊规定《物权法》第九章(2)使用:对物的具体运用。形式所有权人的使用非所有权人的使用合法使用非法使用(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所有权人的收益非所有权人的收益合法收益非法收益(4)处分(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一般只能有所有权人行使。非所有权人只有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形式(3)收益(孳息——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共有财产权≠公有(1)概念:两个以上的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2)形式按份共有:主体按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各主体对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相邻权(相邻关系)(1)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是对权利的限制和权利的延伸。(3)内容广泛:相邻通道、通风、采光、环保等关系。(4)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相互体谅。(四)民事权利制度——物权什么是债权(债)(1)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所有权有明显的区别。(2)债是因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四)民事权利——债权债的发生根据(1)因合同所生之债※因合同所生之债是数量最多的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互为债权债务人。※调整合同关系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民事权利——债权教材:(七)合同法律制度(2)因不当得利之债※一方遭受损失※得利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得利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一方得利条件处理:得利方应返还所得利益以及所生孳息,不得索要报酬。(四)民事权利——债权条件※管理他人事务(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利(或避免损失)的意思※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受委托(3)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处理:管理利益归于本人;本人应支付无因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一切必要费用。(四)民事权利——债权相关案例:赵某办了一个个体养鸡场,并靠养鸡致富,是远近闻名的养鸡专业户。但1998年3月的一天,他养的雏鸡却突然成批死亡,经检验是因沙门氏菌感染。赵某认为是孵化过程中感染病菌,要求孵化场的经营者黄某赔偿损失,黄某不同意赵某的说法。经查,黄某出售雏鸡时没有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法院判黄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8424元。判决后,黄某又将给她提供种蛋的北京良种繁殖场诉至法院,并证明良种场出售种蛋时没有出具检疫证明。法院判决良种场赔偿黄某损失37000元。(四)民事权利——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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