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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姓名:朱建芳学号:131920034专业: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主题: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脉络梳理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2、发展的三个阶段(1)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2)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3)应用阶段18末19初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创立部门法学。(二)特点和基本理论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强调个人的权利,天赋人权;对自然法内容做了详细论述;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1、三个自然理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即未污染的人性,假设了人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自然状态,包括性恶,人是利己主义者,相互残杀无是非观;性善,人际关系友好,和平状态。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在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论述自然法的本质特点和具体内容。2、社会契约,关于国家和实在法起源的理论假说,自然状态不好,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大众经商议,把自然权利交出来——建立国家和法律制度3、人民主权,国家权力归属问题的理论,洛克和卢梭,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有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来自人民也理应归于人民,国家机关使人民的公仆,任务就是执行法律,不称职的人民可以撤换他们。4、分权论和制衡论,如何掌握和使用国家权利的理论。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5、法律公意说,实在法本质的理论,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三)贡献和局限1、在西方存在了两个世纪实践上,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公开审判,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物。理论上,发展自然法学;奠定现代法学的基础(在次之前真正独立意义的法学是不存在的,不是从属于哲学就是附属于神学,从此独立出来,逐渐成为一个门类齐备的社会科学分支学科;对以后的法学流派产生影响。2、思想都是有他的局限性的。首先,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不具有很强的社会历史性,不懂得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人有不同的特性,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结论;其次方法主要是演绎逻辑和理论假设,理论不是从实践中得出来的,也经不起时间的检验。三、代表人物、思想及其著作(一)格老秀斯1、生平与著作胡果.格老秀斯(1589-1645)荷兰;1625《战争与和平法》开创国际公法学,把自然法学推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际法之父,古典自然法学创始人。荷兰著名人文主义者和法学家,出生在德尔佛特城一个赋予律师和议员家,14-大学,读数学哲学法学,16-法国读硕士,回国后获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17律师,24荷兰律师公会主席,30鹿特丹市首相。1618荷兰宗教政治内讧,终身监禁,1621逃往法国,完成著作,得到瑞士国王赏识人瑞典驻法国大使11年,1644年召回瑞典国务会议成员,拒绝定居,次年悄然离去,返回巴黎船遇到风暴触焦,登岸后精疲力竭而死。《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2、贡献:对中世纪自然法学彻底改造,使之非神学化,自然科学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3、法律思想:A、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法律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而不是源于上帝;是正确理性的命令,把自然法看成是人们区分善恶、正义与否的道义原则“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他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B、实在法思想法律自然法纯粹的自然法,原始社会的自然法有限的自然法,文明社会的自然法意志法神意法圣经人意法(二)斯宾诺莎(1632-1677)1、生平著作西方近代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古代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荷兰犹太商人家庭,祖籍西班牙,种族歧视和宗教迫害逃到荷兰14犹太人教会学校,17哥哥死要他回家经商,不喜欢进入拉丁文学校学习后留校任教,24怀疑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被开除,后生活拮据,颠沛流离。《神、人极其幸福简论》《知性改进论》《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政治论》2、思想(1)法律的产生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约束自己的自然权利,与人和平相处,但大多数人感情用事、不能约束自己的欲望,必须有一种外部强制力量这就是国家与法律。(2)法的本质特点和种类人的理性现实的法律,人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制定的它适用于情感常常被左右的普通人;理想的法律,智者制定的。(3)法律与自由自由离不开法律,法律不应该禁止理想自由。3、评价法律与自然法规结合起来思考认为人类社会的制定法是人的理性在认识人的本性和规律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的生存和福利为大家所设计的一种生活方案,他的思想较少封建残余开始具有民主色彩,在理论上也更为严谨和深刻。(三)霍布斯1、生平与著作霍布斯出生于一个贫穷的牧师家庭,母亲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霍布斯是站在新贵族的立场来支持当时正在进行的这场革命的,其态度总的来说是赞成革命,但倾向保守,而这在前后又有变化。他是17世纪中叶,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初期,出现的一位思想家和哲学家。把弗兰西斯.培根开创的近代唯物主义哲学系统化。他又是一位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使格老秀斯开始的古典自然法学趋于完善。1640年写了《法的原理》(该书1650年再版时,分为《人的本性》和《论政治体》两文发表),1642年出版了《论公民》,1651年又出版了《利维坦》这部不朽之作,接着在1655年和1658年又相继写了《论物体》和《论人》,从而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霍布斯的法哲思想集中体现在《利维坦》之中,“利维坦”一词是借用《圣经》中一种铜头铁臂似如鳄鱼的怪兽的名字,以比喻国家。他像亚里士多德一样,首先从构成国家的基本材料即人开始论述,从人的本性中推出自然法,然后再论述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必然性、本质等。2、霍布斯的思想A、三个自然思想1、自然状态。霍布斯从人性恶,人人都是个利己主义者的基本观点出发,对人类的始初状态作了描述。他认为,既然人人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好猜疑争斗,所以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人类社会必然是一种战争状态。他说:“根据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2、自然权利。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种自由或权利,即用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去取得和保护自己所需用的东西。他说,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3、自然法。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无所不包的自然权利,但由于人们都享有它,无限制地使用它,可以相互侵害,形成一种战争状态,人们的生命安全毫无保障。人们都想摆脱这种痛苦的状态,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过和平生活的要求。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由人们的理智所告诉他们的如何获得和平的生活的通则。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一种法律,而只是道德律。他说,“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这就是说,因为自然法的实际内容都是道德诫律,加上它只对人们的内心有约束力,而对外部行为却没有,所以它实际上是道德律而不是法律。从自然法是上帝宣布的意义上才是一种法律。他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B、实在法思想(自然法的局限性及国家的定义)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时生活非常痛苦,生命安全毫无保障,虽然人们的理性使他们认识到自然法,但因为没有权威性机构强制人们遵守它,所以自然法难以发挥作用。而“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1、民约法或实在法的定义霍布斯认为实在法是由社会契约而产生的,所以叫民约法。这种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有约束力,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就要有义务服从的法律”,所以它不是建议,而是必须服从的命令。这就是说,实在法是由主权者即国家发布的;其表现形式是语言、文字;它是一种必须服从不能违背的命令,而不是建议;它是人们用以区别是非的行为准则。很明显,霍布斯这一关于实在法的定义,从某些方面揭示了实在法的性质和特点。他对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就是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理论的基本出发点。不过霍布斯与他们不同,他认为并非一切命令都是法律,而必须是理性的命令,并且是国家的理性。三)实在法思想2、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霍布斯说:“自然法与民约法是互相包容而范围相同的”,“民约法和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民约法,而没有载明的部分则称为自然法。“二者的区别在于,⑴“自然法自宇宙洪荒以来一直是法律,不但称为自然法,而且也称为道德法规”,而民约法不是自然和永久存在的,“是根据具有主权管辖他人的人的意志制定的”;⑵自然法不以成文的形式表现,而民约法一定表现为语言、文字等成文形式;⑶自然法对人们行为没有约束力和强制性;而民约法由于是主权者的命令,必须服从。3、评价霍布斯对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是很大的,他使格老秀斯开创的古典自然法学更加系统化和更具有理论的色彩。这突出地表现在,他第一次详细地论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具体内容,并第一个明确地指出自然法的本质是道德;他用社会契约论阐述了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他对实在法的本质、特点、作用、种类等也作了较多的论述,从而奠定了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虽然与后来的古典自然法学家相比,霍布斯有更大的保守性和旧的痕迹。就其理论的系统性和某些观点的深刻性来说,还超过了其他人。(实在法与对自由的论述)(四)洛克1、生平与著作约翰·洛克(1632.8.29~1704.10.28),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代表作:《政府论》(上下篇)。洛克的主要著作有:《论宗教宽容》(16
本文标题:自然法学派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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