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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救助捐赠款物使用情况需通过互联网等主动公开昨日,国务院发布第57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明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等阶段的所应采取的救灾举措进行了明确规定,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同时,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救助款物的管理责任,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救灾不力,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文标题:国务院:救助捐赠款物使用情况需通过互联网等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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