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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烈竞争一定能改善公司治理吗?作者:吴淑琨【摘要】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化导致对管理创新的要求更加迫切,而这必然会与现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产生激烈的碰撞,由此导致这些公司将面临较大的治理风险。新古典经济学家一直信奉,竞争可以改善企业的治理。而且这个信条在很大程度上也被很多人所接受。然而,我们最近的一份研究则对这个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行业竞争激烈化程度的提高会导致公司治理与管理间不匹配程度的扩大,以及弱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降低公司的治理指数,进而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主要是由治理制度的刚性特征与公司管理的市场化特征共同决定的结果。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企业就必须提高其管理水平(管理的市场化特征),当市场对管理创新所要求的空间要突破现有治理体系下所能允许的管理创新范围时,由于公司治理制度难以在短期内发生大的变化(治理的刚性特征),治理与管理之间就会产生冲突。现代市场竞争已使得满足客户需求成为企业制胜的关键,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会直接使企业为提供服务而确立的管理架构面临挑战,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管理架构是受制于其治理体系的,两者构成企业完整的系统,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一个动态的制度均衡。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是企业取得良好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得到了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等多方面的关注。尽管我们可以说出上市公司治理无效的一些现象及其理由,但却缺乏一个非常直观且定量的科学分析模式:一种既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进行纵向比较,也能立足于同一时期比较不同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治理评价模型。本报告是基于我们开发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CGESC)”,在有关各方的大力支持下,利用多方面的资料对上市公司进行治理评价,并得到公司治理的指数值,然后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硬币的两面最早对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进行区分的是Tricker教授。在其《公司治理》一书中,他明确指出管理是运营公司,而治理则是确保这种运营处于正确的轨道之上。Dayton(1984)将其形象地比喻为一个硬币的两面,两者不能相互孤立和割裂。而且他进一步指出,强化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必要的。公司治理规定了整个企业运作的基本网络框架,公司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框架下驾驭企业迈向目标。缺乏良好治理模式的公司,即使有“很好”的管理体系,就像一幢地基不牢固的大厦;同样,没有公司管理体系的畅通,单纯的治理模式也只能是一张美好的蓝图,而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是两个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公司治理模式主要考察的是构成公司的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的划分,以及采取什幺样的手段来实现相互间的制衡,它是企业创造财富的基础和保障。公司管理则是在既定的治理模式下,管理者为实现公司的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这是财富创造的源泉和动力。两者间的关键联结点就在于公司的战略管理层次。企业的根本性质在于它是一种创造财富的有效机制,治理和管理都是这种有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企业系统。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与管理会达到一个系统化的动态制度均衡。但在仅仅考虑企业自身时,制度变迁的动力主要取决于制度结构及其内在的相互关联性。引起治理和管理系统化失衡的动力主要来自它们之间的强相关部分——与市场紧密相连的战略管理层次。战略管理的功能是由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的。治理与管理在战略管理层次的相互影响主要体现在:1.治理主体的形成及选择对战略导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2.治理主体的安排将影响战略主体的动力。3.根据市场的情况,战略主体可以通过不断地对企业战略进行选择和实施,达到局部调整治理结构的目的,而这种治理微调的累积在一个时段内就可能会引发治理机制的质变,但有时由于治理制度的刚性会导致两者的冲突。4.在组织结构上,治理结构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企业管理的决策层,总经理等高级执行人员则是决策层和下级人员的联系纽带。管理的市场化与公司治理的刚性有效的公司治理应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对等;二是这种责权利对等的制度网络应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创新能力的提高。很显然,有效的公司治理应能促进企业价值的提高。单纯地从治理角度来看,从业主制、合伙制到有限责任、股份制,再到上市公司的企业制度的治理成本无疑是呈增加趋势,但市场竞争的结果恰恰选择了这种制度变迁的过程,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制度变迁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也有利于企业激发其管理创新的动力和能力。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治理成本的增加是提高管理创新能力的成本,只要管理创新增加所产生的效益大于治理成本的增加以及因此而增加的管理成本之和。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竞争越激烈,就要求企业的管理创新空间越大,以便能够对变化的环境和市场竞争做出及时准确的反应。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这种管理创新“气球”空间的放大是受制于现有治理环境下的管理空间的。而由于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内部治理以及市场治理机制的弱化乃至整个社会股权文化的缺失,会使得公司治理难以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管理空间也受到制约。因此,当市场对管理的要求突破了现有治理体系下所能允许的范围时,治理与管理必然就会产生冲突,即治理与管理的不相匹配。相反,所处行业竞争不太激烈的公司,对管理变革的要求相应较低,进而更能与当前的公司治理形成很好的匹配性。也正是如此,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治理评价时,不仅考虑治理制度本身,而且还需考虑治理与管理的相互匹配。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有如下推论:在公司治理制度变革存在刚性的情况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导致对管理创新空间需求的迅速放大,而导致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严重冲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也因此大大降低,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竞争态势与公司业绩为了检验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本文实证研究的基础数据来自我们开发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我们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上海本地上市公司共发出137份,回收有效问卷80份,占总样本的58.39%。表1是按照行业分类对公司治理指数进行的统计,可以看到,不同的行业在治理指数及其影响因素方面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为了进一步描述不同行业之间公司治理指数的差异性,从样本的10个行业中我们选择了交通运输、化工、金融、房地产、商业和综合等6个行业。在这6个行业中,房地产、综合类以及商业等3个行业的公司治理指数相对较低,而交通运输业、金融业与化工业等3个行业的公司治理指数较高,这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对公司治理是存在影响的。我们认为,行业竞争的激烈化会使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相应的就对企业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管理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必然会受到现行治理架构的约束,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为了更好地衡量公司业绩,使得业绩之间在时间上具有可比性,我们使用一个权重指标来计算每个公司的业绩,即:综合业绩=2001年的业绩×4/10+2000年业绩×3/10+1999年业绩×2/10+1998年业绩×1/10。综合业绩与公司治理指数成显着性正相关,在影响因素中,股东权利和匹配性均与综合业绩显着性正相关。在80家样本上市公司中,按照CGI平均值69.83进行分类,有39家公司的治理指数CGI小于均值,有41家公司的治理指数大于均值。从公司业绩来看,大于CGI均值的企业平均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0.223元和4.31%;而小于CGI均值的企业平均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0.008元和-1.98%,即使扣除一家业绩极端值的公司(其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402元和-115.38%)的影响后,也分别只有0.045元和1.01%,只有治理指数较高公司的20.18%和23.43%。这说明治理指数较高的公司,其业绩也较高的可能性更大,反之亦然。对公司治理指数CGI进行归类统计,CGI指数从50分到60分的公司有3家,其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为-0.686元和-44.64%,扣除ST棱光的极端值影响,分别为0.045元和1.01%;60分到65分的有13家,分别为0.133元和2.89%;65分到70分的有23家,分别为0.028元和0.83%;70分到75分的有29家,分别为0.197元和3.76%;75分到80分的有9家,分别为0.290元和5.6%;大于80分的有3家,分别为0.269元和5.91%。为了分析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与公司治理间的关系,本文采用三级分类法划分每家公司所处行业的竞争态势,即:1=不激烈;2=比较激烈;3=非常激烈。根据统计,在80家样本公司中,其中39家属于竞争非常激烈的公司,34家属于竞争比较激烈的,有7家属于竞争不激烈的公司,其CGI指数均值分别为68.8、70.5和72.3。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不同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与公司治理指数呈反向关系,即竞争越激烈的行业,其公司治理指数均值越低。而且行业竞争越激烈,对股东权利的保护越加不足,这从某种意义上揭示了:在现行的治理环境下,竞争的激烈化反而会弱化对股东权利的维护;在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匹配性方面,行业竞争相对不激烈的公司,其匹配性显着高于行业竞争激烈的公司。在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内部治理等方面,不同行业竞争态势之间没有表现出显着差异性。竞争的激烈程度与治理指数负相关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治理制度的刚性特征与公司管理的市场化特征在中国上市公司当前的阶段下发生了冲突。市场竞争越激烈,就对公司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由于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内部治理以及市场治理机制的弱化乃至整个社会股权文化的缺失,使得公司治理难以在短期内发生质的变化,从而与公司管理产生内在的冲突,进而导致治理与管理的不相匹配。相反,在行业竞争不激烈的公司,对公司管理的变革要求较低,进而更能与当前的公司治理形成很好的匹配性。在综合业绩方面,也同样显示出行业竞争越激烈的公司,其业绩水平较低。另外,在控制有关的行业竞争状态变量的基础上,治理指数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是显着的(回归方程:综合业绩=A1×竞争状态1+A2×竞争状态2+A3×CGI+δ),也印证了这一结论。而且在保持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CGI指数每提高10分,每股收益会提高0.13元,净资产收益率会提高0.3%。激烈竞争改善公司治理的条件新古典经济学所遵循的竞争改善企业治理的观点至少可以说是不符合当前中国企业的现实。实证研究表明:公司治理指数与综合业绩显着性正相关,在保持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CGI指数每提高10分,每股收益会提高0.13元,净资产收益率会提高0.3%。竞争的激烈程度与公司治理指数呈负相关。而且行业竞争的激烈化会弱化对股东权利的维护;在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匹配性方面,行业竞争相对不激烈的公司,其匹配性显着高于行业竞争激烈的公司。但在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内部治理机制等方面,不同行业竞争态势之间没有表现出显着差异性。竞争对公司治理的改善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必须已经形成了一种自适应的良性循环机制,而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无论是市场体系的宏观层面,还是企业自身内在制度的微观层面,都还远未达到这个水平。或者说,中国企业当前的治理与管理的匹配性还处于较低层次,这是公司治理制度的刚性特征和公司管理的市场化特征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对中国企业而言,在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倒逼机制下,要推动治理与管理的匹配性走向更高的层次,就必须更换治理的“车轨”,管理上的变革自然会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逐步跟进,而且管理上的变革也会对治理模式产生影响,由此使上市公司走上治理与管理之间“阶段性匹配、螺旋式上升”的良性发展轨道。因此,鉴于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状况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方向,我们郑重建议,需高度关注那些市场竞争激烈,且是国家控股的企业面临的治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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