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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藥藥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中成藥藥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臨床試驗前的準備與必要條件第三章受試者的權益保護第四章試驗方案第五章研究者的職責第六章申辦者的職責第七章監查員的職責第八章紀錄與報告第九章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第十章試驗用藥的管理第十一章質量保證第十二章多中心試驗第十三章研究者手冊附錄一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附錄二名詞釋義附錄三臨床試驗保存文件1中成藥藥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為保證臨床試驗過程規範、結果科學可靠、保護受試者的權益並保障其安全,參照國際公認原則,制定本規範。本規範將成為中成藥臨床試驗的共同遵循的指導原則。《中成藥藥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是臨床試驗過程的標準規定,包括方案設計、組織、實施、監查、稽查、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凡進行各期臨床試驗,包括人體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試驗,均須按本規範執行。有關一般臨床試驗的人員架構,可參閱附件1。第二章臨床試驗前的準備與必要條件所有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必須符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的原則(附錄1),即公正、尊重病人權益、力求使受試者最大程度受益和盡可能避免傷害。參加臨床試驗的各方都必須充分了解和遵循這些原則。進行藥品臨床試驗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準備在人體進行試驗前,必須周密考慮該試驗的目的及要解決的問題,應權衡對受試者和公眾健康預期的受益及可能產生的損害,預期的受益應超過可能出現的損害。選擇臨床試驗方法必須符合科學和倫理標準。臨床試驗用藥由申辦者準備和提供。進行臨床試驗前,申辦者必須提供該試驗用藥品的臨床前研究資料。所提供的臨床前資料必須符合進行相應各期臨床試驗的要求,同時還應提供該試驗用藥品已完成和其他地區正在進行與臨床試驗有關的療效和安全性資料。試驗用藥的製造、處理及儲存應按照適用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執行,並應按照已獲准的方案使用。第八條藥品臨床試驗機構的設施與條件必須符合安全有效地進行臨床試驗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應具備承擔該項臨床試驗的專業特長、資格和能力。臨床試驗開始前,研究者和申辦者應就試驗方案、試驗的監查、稽查和標準操作規程以及試驗中的職責分工等達成書面協議。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臨床試驗應遵循事先已經得到倫理委員會批准的方案進行。應由合資格的醫生或註冊中醫師負責受試者的醫學決定。應依照相關的尊重私隱和保密規定的法例要求,來保護能夠鑒別受試者身份的紀錄。所有臨床試驗資料的記錄、處理和儲存方式,都應允許資料可被準2確地報告、解釋和核對。第三章受試者的權益保護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在藥品臨床試驗的過程中,必須對受試者的個人權益給予充分的保障,應特別注意那些可能包括有弱勢對象的試驗,並確保試驗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受試者的權益、安全和健康必須高於對科學和社會利益的考慮。倫理委員會與知情同意書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主要措施。為確保臨床試驗中受試者的權益、安全和健康並為之提供公眾保證,應在試驗機構內成立獨立的倫理委員會,並向有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倫理委員會應有從事醫藥相關專業人員、非醫藥專業或非科學專業人員、法律專家及來自非試驗機構/試驗單位的人員。該會至少由五人組成,並有不同性別的委員。他們整體上都應有審評及評價有關試驗在科學,醫學及倫理方面問題的資格及經驗。倫理委員會應保存各委員的姓名及資格等紀錄。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應不受任何參與試驗者的影響。臨床試驗開始前,試驗方案需經倫理委員會審議同意並簽署批准意見後實施。在試驗進行期間,試驗方案的任何修改均經倫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除非是研究者為消除受試者的即時危害或只涉及試驗的後勤或行政上的問題。試驗中發生任何嚴重不良事件,應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倫理委員會應獲取以下文件:試驗方案/修改、研究者擬用於試驗的書面知情同意書及其更新件,受試者招募程序(如廣告)、提供予受試者的書面資料,研究者手冊,現有的安全性資料,受試者可獲得的款項及補償的資料,研究者的當前履歷和/或其他相關證明其資格的文件,以及其他倫理委員會履行其職務時需要的文件。倫理委員會對臨床試驗方案的審查意見應在討論後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參與該臨床試驗的委員不投票。倫理委員會應當在達到其書面操作程序中規定的法定人數的正式會議上作出決定。因工作需要可邀請非委員的專家或研究者出席會議及提供資料,但不投票。倫理委員會應建立其工作程序,所有會議及其決議均有書面紀錄,紀錄保存至臨床試驗結束後五年。倫理委員會應從保障受試者權益的角度嚴格按下列各項審議試驗方案:(一)研究者的資格、經驗、是否有充分的時間參加臨床試驗,人員配備及設備條件等是否符合試驗要求。研究者應提供當前3的履歷或其他相關文件以證明其資格。(二)試驗方案是否充分考慮了倫理原則,包括研究目的、受試者及其他人員可能遭受的風險和受益及試驗設計的科學性。(三)受試者入選的方法,向受試者(或其家屬、監護人、合法代表)提供有關本試驗的信息資料是否完整易懂,獲取知情同意書的方法是否適當。(四)受試者因參加臨床試驗而受到損害甚至發生死亡時,給予的治療和/或保險措施。(五)試驗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見是否可接受。(六)定期審查臨床試驗進行中受試者的風險程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七)對支付予受試者款項的數量及方式進行審評,以確保沒有對受試者造成強迫或不正當的影響。支付予受試者的款項應當按比例支付,而不是完全以受試者完成試驗作為條件。倫理委員會應當保證有關支付款項予受試者的資料,已列於知情同意書或其他提供予受試者的書面資料之中。第二十條倫理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後及時召開會議,審閱討論,簽發書面意見,並附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名單、其專業情況及本人簽名。倫理委員會的意見可以是:(一)批准(二)作必要的修正後批准(三)不批准(四)終止或暫停已批准的試驗。第二十一條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須向受試者說明有關臨床試驗的詳細情況:(一)受試者參加試驗應是自願的,而且有權在試驗的任何階段隨時退出試驗而不會遭到歧視或報復,其醫療待遇與權益不會受到影響。(二)必須使受試者了解,參加試驗及在試驗中的個人資料均屬保密。倫理委員會、有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申辦者在工作需要時,按規定可以查閱參加試驗的受試者資料。(三)告知受試者有關試驗的目的、試驗的過程與期限、檢查操作、預期可能的受益和可能發生的風險與不便,他們並可能被分配到試驗的不同組別。(四)必須給受試者充分的時間及機會以便考慮是否願意參加試驗。對無能力表達同意的受試者,應向其合法代表提供上述介紹與說明。知情同意過程應採用受試者或其合法代表能理解的語言和文字。試驗期間,受試者可隨時了解與其有關的4信息資料。如果得到與受試者繼續參與試驗的願望可能相關的資料時,會及時通知受試者或其合法代表。(五)如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時,受試者可以獲得治療和相應的補償。(六)受試者的責任。(七)預期按比例給予受試者的報酬及預計受試者因參與試驗的支出。(八)對能鑒別受試者身份的紀錄應保密。當試驗結果發表時,受試者的身份應仍然保密。(九)如果得到試驗的進一步資料或有關受試者權益的資料時,及在發生與試驗相關損害時的聯絡人。(十)預期受試者的參與可能會被中止的情況及/或原因。(十一)預計的受試者人數。第二十二條經充分和詳細解釋試驗的情況後獲得知情同意書。(一)由受試者或其合法代表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並註明日期,執行知情同意過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名並註明日期。在受試者正式參加試驗之前,受試者或其合法代表應收到一份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書面知情同意書的副本及其他提供予受試者的書面資料。(二)對無行為能力的受試者,如果倫理委員會原則上同意、研究者認為受試者參加試驗符合其本身利益時,則這些病人也可以進入試驗,同時應由其合法代表簽署並註明日期。(三)如果受試者或其合法代表無閱讀能力,在整個知情同意討論期間必須有一名中立的見證人在場。在書面的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交給受試者後,研究者或其指定代表須向受試者或其合法代表進行解釋,若受試者或其合法代表已經口頭同意參加試驗,在可能的情況下在知情同意書上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而見證人亦應親自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並註明日期。通過見證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證明有關知情同意書及其他書面資料已經準確地向受試者或其合法代表解釋,而受試者或其合法代表也已完全明白,同時該知情同意是受試者或其合法代表自願給予的。(四)兒童原則上不能作為受試者,除非試驗用藥品擬定的主治病證僅限於兒童,並必須徵得其法定監護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當兒童實際上能做出同意參加研究的決定時,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五)在緊急情況下,無法事先取得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的知情同意書,例如所患的疾病缺乏已被証實有效的治療方法,而試驗5用藥品有望挽救生命,可考慮選擇他們作為受試者,但需要在試驗方案和有關文件中清楚說明接受這些受試者的方法,並事先取得倫理委員會批准在此緊急情況下使用。在給予試驗用藥品之後,研究者須盡快通知受試者或其合法代表有關試驗的事,並得到他們的同意繼續參與試驗。同時,研究者須向倫理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六)如發現涉及試驗用藥品的重要新資料,則必須將知情同意書作書面修改,及在送交倫理委員會批准後,再次取得受試者同意。第四章試驗方案第二十三條臨床試驗開始前制定試驗方案,該方案應由研究者與申辦者共同協定並簽署,經倫理委員會審批後實施。第二十四條臨床試驗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試驗題目、方案的鑒別號和日期。任何修改應有修改編號及日期。(二)試驗目的,試驗的背景,非臨床研究中有臨床意義的發現和與該試驗有關的臨床試驗結果、已知對人體的潛在危害與受益,及試驗藥品存在人種差異的可能。(三)申辦者的名稱和地址,試驗單位的地址及電話號碼,研究者的姓名、資格和地址,申辦者方面的醫學專家的姓名、資格和地址,臨床實驗室和其他醫學和/或技術部門的名稱及地址。(四)將會按照方案、《中成藥藥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及其他相關的法例要求進行試驗的陳述。(五)試驗設計的類型、隨機分組方法及設盲的水平。(六)受試者的入選標準、排除標準和剔除標準,選擇受試者的步驟,受試者分配的方法。(七)根據統計學原理計算要達到試驗預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數。(八)給予受試者的治療,包括試驗用藥的名稱、劑型、劑量、給藥途徑、給藥方法、給藥次數、療程和有關合併用藥/治療的規定,以及對包裝和標籤的說明。(九)擬進行的臨床及實驗室檢查項目、其測定次數和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擬進行的藥代動力學分析等。(十)試驗用藥的登記與使用紀錄、遞送、分發方式及儲藏條件的制度。(十一)臨床觀察、隨訪步驟和保證受試者依從性的措施。(十二)中止臨床試驗的標準,結束臨床試驗的規定。6(十三)療效評定標準,包括評定參數的方法、觀察時間、記錄與分析。(十四)安全性評定標準,包括評定參數的方法、觀察時間、記錄與分析。(十五)預期受試者參與試驗的時間。(十六)試驗期間要測量的主要參數和次要參數。(十七)受試者的識別編碼、隨機數字表及病例報告表的保存手續。(十八)不良事件的記錄要求和嚴重不良事件的報告方法,處理措施,隨訪的方式、時間和轉歸。(十九)試驗用藥編碼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緊急情況下破盲的規定。(二十)統計分析計劃,統計分析數據集的定義選擇及計劃進行中期分析的時間安排。統計分析所採用的顯著性水平,以及處理缺失數據、未用數據及不合邏輯數據的程序。(二十一)數據管理和數據可溯性的規定。(二十二)研究者應當提供原數據/文件予試驗有關的監查、稽查、倫理委員會及有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進行視察。(二十三)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二十四)試驗相關的倫理學。(二十五)臨床試驗預期的進度和完成日期。(二十六)試驗結束後的隨訪和醫療措施。(二十七)各方承擔的職責及其他有關規定。(二十八)參考文獻。第二十五條臨床試驗中,若確有需要,可以按規定程序對試驗方案作出修正。第五章研究者的職責第二十六條負責臨床試驗的研究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在合法的醫療機構中具有行醫的資格。(二)具有試驗方案中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
本文标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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