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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李阿德李艺国投票选“小偷”一天,某市服装技校的一女生寝室丢了东西,学校查了半天也没查出谁是小偷。于是校长、老师和几个班长一合计,决定采取投票选举的办法,把小偷给选出来。该校校长说:“我们就来一个无记名投票选举,看看到底谁是大家公认的小偷?”选举结果显示,共有6位同学榜上有名,根据选举结果,“票数最多的处罚最重,票数少的处罚最轻。”想一想:以上这起案例中,侵害了学生的什么权利?(名誉权、人格尊严权)想一想:以上这些行为中,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生命健康权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的含义:就是做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则带来,死则带去)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这些人格权有什么共同之处?人格权的特性: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想一想下列案例各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1、吴某在动物园门囗被保安强行搜身,带来极大的心理伤害.---人身自由权2、“神医”胡万林非法行医,治死190余人,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生命健康权3、某摄影中心未经顾客同意,擅自将顾客照片剪成多块,供人们作为有奖拼图游戏用。---肖像权4、某校初二学生叶某写作文时,用了邻居的真实姓名,虚构了邻居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被校刊选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姓名权、名誉权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阅读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对王某的拒绝赔偿的行为,刘大妈的女儿可以怎么办?为什么?(向法院提起诉讼)(1)本案例中刘大妈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生命健康权)(2)是谁导致了这起侵害行为的发生?(表面上是小狗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小狗的饲养者王某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你还能列举哪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杀人、殴打他人排污使他人中毒致残恐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死、砸伤他人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等等阅读书本26页最上面的3种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了人的什么权利?人身自由权(内容、作用、法律规定)P26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内容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作用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就是说,无论谁、任何时候,都不可以搜查、拘禁公民。为了打击违法犯罪,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搜查公民、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真情告白:我是一个不幸的孩子,在我出生不到3个月的时候,妈妈嫌弃我是一个女孩,把我扔在了车站附近一个花坛里,在饥寒交迫中我渐渐失去了知觉……妈妈的做法侵害了她的什么权利?有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后来我被一对夫妇收养了。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我的父亲在一次煤矿瓦斯爆炸中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家里一下子没有了经济来源。妈妈说:“我看见一家服装厂在招工,你也14岁了,要不就跟妈妈一起上班吧。”服装厂的老板娘收下了我们。从此我开始了打工的生活……老板娘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非法使用童工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有哪些法律?小偷偷工地30元被人捆住用鞭猛抽下半身这是一个在工地上被抓到的小偷,他被逮住后,被工地的工人用皮带和竹板打成这样,你是否赞同这样的做法呢?为什么?多数市民认为:他被打是活该!但也有少数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后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律师说,小偷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市民仇恨小偷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殴打等暴力行为,如果不是正当防卫,都是法律不容许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当然,小偷要为自己的偷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未成年人参加勤工俭学算不算童工?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自家人来自家店里帮帮忙,就算做家务吧,难道也是违法?开快餐店的张老板让放暑假的儿子来店里帮忙。14岁的儿子由于个子矮,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还小,于是有人投诉到街道说他非法使用童工。他对此感到很困惑,自家人来自家店里帮帮忙,就算做家务吧,难道也是违法?2、自家人来自家店里帮帮忙,就算做家务吧,难道也是违法?儿子来店里帮忙,名为帮忙,实为使用童工。因为张老板从事营利性活动,其儿子帮忙显然不是家务劳动。也就是说,张老板和其儿子间已经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张老板应当为儿子支付相应的报酬。即使没有支付报酬,也不能阻隔与儿子间劳动雇佣关系的形成。但这种雇佣关系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94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然,如果是在不影响其学习、休息、娱乐的情况下,进行短时间的社会实践也是可以的。
本文标题:名誉权在公民的人格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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