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new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
1规划管理与法规主讲:王芳河北工程大学建筑学院2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相继颁布了若干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一些配套法规和规章还进行了修订。3目录第一节行政法规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第一节行政法规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立法背景及其适用范围200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以第116号令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52、《城乡规划法》对本条例的调整规划目标与原则规划名称及内容规划编制与审批3、本条例内容的实施6我国现行建镇标准1984年,民政部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小城镇应成为农村发展工副业、学习科学文化和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基地,逐步发展成为农村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同时建议对1955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设镇规定进行调整。民政部拟定的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内容如下: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2、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人,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8中国的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为促进城乡结合和工农结合,打破条块分割,充分发挥城乡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实行四级制(这是近几年的新发展,82年宪法上尚未认可)。另外,在有些自治区,下辖自治州,州以下有县,也是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行政区划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先后作过多次调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变化很大:按“整县改市”、“以乡建镇”模式设置大批市、镇;部分地区与市合并,全面试行市领导县体制;人民公社在政社分开后恢复为乡、民族乡;撤(县辖)区并乡建镇;恢复和新设民族自治地方。9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10第一节行政法规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国务院以第524号令颁布了2008年4月2日经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1第一节行政法规1.立法依据和背景2.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见第二条)。3.保护原则和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见第三条)。12第一节行政法规4.保护监管责任主体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见第五条)。13第一节行政法规4.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1)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3)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14第一节行政法规(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5)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15第一节行政法规5.保护规划的内容(1)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2)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3)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5)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见第十四条)。16第一节行政法规6.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17第一节行政法规(3)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4)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18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详见word)《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分五章、四十七条。其主要内容为:1.目的和适用范围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适用范围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编制城市规划,同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五条)。19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20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城市规划编制组织(1)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2)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3)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21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5)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以上见第十条、第十一条)22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人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23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5)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6)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以上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24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5.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性要求(1)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25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26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4)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以上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7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6.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1)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2)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28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4)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5)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29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6)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以上见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30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7.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
本文标题:new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7480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