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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结算与单证2008.2—2008.6课堂纪律请不要迟到请把手机关掉课堂上不要随便讲话本课程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对外贸结算所使用的单据和各种结算方法的学习,掌握不同的支付方式下如何制作单据、怎样审核单据和办理银行结汇业务等相关事宜,要求在熟悉进出口基本程序后有独立完成外贸结算的工作能力。课程结构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第二章商业信用下的结算方式第三章银行信用下的结算方式第四章结算的资金和商业单据第五章进出口交易程序第六章出口业务全过程操作参考书目《新编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与操作》万晓兰主编《新编外贸单证实务》余心之徐美荣主编《国际贸易单证实务》李元旭吴国新编著考核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70%1.交易前准备2.交易磋商3.签约4.履约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第一节国际结算的基本问题第二节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国际结算的特征第四节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往来银行第一节国际结算的基本问题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的含义: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它是一项国际间的综合经济活动。简言之,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通过银行进行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一)票据在结算中起着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远期票据还能发挥信用工具的作用。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它们被称为国际结算的基石。票据的运动规律、行为、法规、要式及种类等等是国际结算(二)以一定的条件实现国际货币收付的方式称为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保付代理、银行保函、福费廷等类型。研究国际结算方式的产生、演变、应用、发展趋势以及创新(三)单据的传递和使用是实现国际结算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货物单据化和凭单而非凭货付款是基本特征。货物单据化是银行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介的前提。单据对于国际贸易债务的清偿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二节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结算的历史演变过程明显地表现出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元化发展的特点。具12、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算3、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真正实现了非现金结算。第三节国际结算的特征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票据法:《中国票据法》(1995年);《英国票据法》(1882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1930年、1931年)国际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1991)《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1993)《托收统一规则》(199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第四节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往来银行2005.4,荷兰银行集团收购了北京银行19.9%的股权,加上北京银行已有的5%的外资股份,北京银行的外资股份已占到24.9%。通过这次股权转移,荷兰银行成为北京银行的股东之一,控股近1/5。近年来,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银行处理国际业务机构设置的主要类型1、代表处(RepresentativeOffice)2、代理处(AgencyOffice)3、海外分、支行(境外联行)(OverseasSisterBank/Branch,Subbranch)4、代理银行(CorrespondentBanks)5、附属银行(子银行)(SubsidiaryBanks)6、联营银行(AffiliatedBanks)7、银团银行(ConsortiumBank)(一)代表处(RepresentativeOffice)代表处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它不能办理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开展公共关系活动,向驻地的政府机构、贸易商和官方人员提供本国企业和国家的信用分析和经济、政治信息;为驻地国家的客户提供其总行的经营活动方针;同时也为本国客户探询新的业务前景,寻找新的贸易机会,开辟当地信息通道等。代表处是海外分支机构的最低级和最简单形式,它通常是设立更高级形式机构的一种过渡形式。(二)代理处(AgencyOffice)代理处(办事处、经理处)是商业银行设立的能够转移资金和发放贷款,但不能从东道国吸收当地存款的金融机构。代理处是母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介于代表处和分行之间的机构。代理处可以从事一系列非存款银行业务,如发放工商贷款、提供贸易融资、签发信用证、办理承兑、票据买卖和票据交换等业务。代理处由于不能吸引当地居民存款,所以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总行和其他有关机构,或从东道国银行同业(Interbank)市场拆入。(三)海外分、支行(境外联行)(OverseasSisterBank/Branch,Subbranch)海外分、支行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它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不但受其总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法令和条例的约束,也受其营业地的管理法令和条例的约束。海外分、支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政策要与总行保持一致,海外分、支行的优点是能面向当地客户,可以经营当地政府允许的各种银行业务,还能根据总行资本决定信贷限额。。(四)代理银行(CorrespondentBanks)这是指本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的过程中主动寻找外国银行,并与之建立起一种在业务上彼此合作与支持的相互委托关系,即代理行关系,以便利国际业务的开展,弥补海外分、支行的不足。在海外建立代理行的优点是成本低,而业务开展较广泛。(五)附属银行(子银行)(SubsidiaryBanks)商业银行为了扩大其在海外的业务网络,但又不能直接在某些国家设置分支行机构,常采用收购外国银行的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的方法,设置各种国外附属机构。该机构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经营实体。其股权全部或大部分为总行所控制。子银行的经营范围很广,可从事东道国国内银行所能经营的全部业务活动。在某些情况下,还能经营东道国银行不能经营的某些业务。(六)联营银行(AffiliatedBanks)联营银行在法律地位、性质和经营特点上同子银行类似,其区别是:在联营银行中,任何一家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权都在50%以下,即拥有少数股权,其余股权可以为东道国所有,或由几家外国投资者共有。联营银行可以是两国或多国投资者合资兴建的,也可以是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当地银行部分股权而形成的。其业务依注册而定或由参股银行的性质而定。联营银行的最大优联营银行在联营后,仍可采用原有的名称、营业许可证和工作人员。(七)银团银行(ConsortiumBank)银团银行通常是由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共同投资注册而组成的公司性质的合营银行。任何一个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都不超过50%。作为一个法律实体,银团银行有自己的名称和特殊功能。它既接受母银行委托的业务,也开展自己的活动。其业务范围一般包括:对超过母银行能力的或母银行不愿意发放的大额、长期贷款作出全球性辛迪加安排,承销公司证券,经营欧洲货币市场业务,安排国际间的企业合并和兼并,提供项目融资和公司财务咨询等。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必要性1、建立代理行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23、代理行的出现是各国金融法规制约的产物4、代理行的建立可以节约商业银行的外汇开支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关系是指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相互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1、考察了解对方银行的资信。2、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密押、印鉴样本、费率表)3、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什么是帐户行关系代理行关系和账户行关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的概念,这就是:代理行关系并不一定是账户行关系,或者说得更明确一些,代理行并不就是账户行;但是,反过来说,账户行却一定是代理行。两家银行,只要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开设账户,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也对等地在第一方开设账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既是代理行的关系,又是账户行的关系;当然,双方互设账户一家国际性的商业银行,它在海外的代理行的数目远远超过它在海外的账户行的数目。帐户行关系的原理两家分处不同国家的商业银行,因发生货币收付业务的需要,或者一方在对方设账,或者相互设账,就建立了账户行关系。代理行(含帐户行)业务实务代理行(含账户行)之间委办各项国际业务所涉及的货币收付行为,不是也不可能是“钞票大搬家”,而只能表现在有关银行之间账户上余额的相应增加和减少上。余额的增加表明甲行在乙行的存款增多了,说明甲行从乙行收到了相应款项。反之亦然。余额的减少则表明甲行在乙行的存款减少了,说明甲行付给了乙行一定数额的货币。
本文标题:外贸结算与单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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