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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40.60P40备案号:20604-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T469—2007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Acceptancecodeforconstructionqualityofruralcentralizedwatersupplyengineering2007-03-01发布2007-07-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469—2007I前言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保障饮水安全是人类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确保北京市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质量,规范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水利水电技术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北京万澎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以松、何浩、王万鹏、赵福生、胡孟、刘祥忠、刘文朝、牛淑珍、张锦明、白健、史海波、潘青、莫余诚、李晓亮、崔彩林、赵洁群、高福栋、丁建新。DB11/T469—20071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村镇集中式供水的水源井、建筑物、水池、管道工程、设备安装、自动控制及监视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本标准适用于日供水规模不小于200m3的地下水源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供水规模小于200m3的地下水源供水工程或地表水源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17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T778.2冷水水表第2部分:安装要求GB4806.1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GB6111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GB/T10002.1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0002.2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GB/T13663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17219生活饮用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8742.2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GB/T18742.3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件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6供水管井技术规范CJ/T133IC卡冷水水表SL17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BJ01-5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289农村机井水表安装维护规程DB11/T341村镇供水工程自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年第7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2004年第218号公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环管字第201号)3术语和定义DB11/T469—2007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隐蔽工程concealedconstruction在施工过程中,上一工序结束后,为后续工序或工程所覆盖、包裹或遮挡,以致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3.2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3.3分部工程separatedpartproject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的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3.4单位工程unitproject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3.5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testing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3.6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3.7外观检验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以反映工程外在质量的检验。3.8验收acceptance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并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的确认。3.9竣工验收finalacceptance在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投入使用前,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的确认。4基本规定4.1验收4.1.1一个或多个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按施工条件和功能作用分为水源井、建筑物、水池、管道工程、设备安装、自动控制和监视系统等分部工程。4.1.2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其划分参见附录A的表A.1。4.1.3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被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内容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年第79号)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4.1.4资料管理应符合DBJ01-51和DBJ01-71的规定。DB11/T469—200734.2材料与设备4.2.1各种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应符合有关水利、建筑、化工、环保和卫生等行业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防火、防水、防冻、防爆、防腐和防老化要求,并应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2004年第218号公告)的规定。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管道、附件及其防腐材料、滤料、化学处理剂等材料和设备,均应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机电设备应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4.2.2材料与设备采购应符合采购程序和设计要求,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说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4.2.3采购材料与设备时,供应商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及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装配图和控制原理图等文件。4.2.4材料与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对照供货合同和产品说明书进行规格、数量、材质、外观、备件等检查。对批量购置的主要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4.2.5材料与设备应合理存放,并符合下列规定:·水泥、钢材等材料有防雨、防潮、防尘等措施;·塑料管道有遮阳等防老化措施;·机电设备存放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规定;·药剂、消毒剂等有毒物质和腐蚀性物质应在专用仓库存放,并设专人保管。4.2.6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进场时对其品种、级别、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应符合GB175等标准的规定。·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判定质量。·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不应使用含有氯化物的水泥。·水泥标号符合设计要求。4.3施工4.3.1应做好材料与设备、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4.3.2应做好材料与设备采购、见证取样检测、技术洽商、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等记录。4.3.3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劳动保护、防火、交通保障、文明施工、文物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4.3.4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4.3.5地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天然地基不应扰动、受水浸泡和冻胀等。否则应采用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处理措施。·地基应进行钎探,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若基底局部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处理措施。5水源井5.1水源井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管井平面位置、结构和地层柱状图;·含水层砂样和滤料的颗粒分析资料;·抽水试验资料;·出水量和含砂量;·水质分析成果;·水源井质量评定资料。DB11/T469—200745.2井身应圆正、垂直,井身直径不应小于设计井径。不大于100m的井段,其顶角倾斜度不应大于1°;大于100m的井段,应控制每百米顶角倾斜度的递增速度不大于1.5°。井段的顶角和方位角不应有突变。5.3水源井保护区的建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环管字第201号)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5.4出水量应符合设计出水量。5.5应及时洗井,洗井完毕后,应进行抽水试验;抽水试验应符合GB50296的规定。抽水试验结束前,应进行水质分析。5.6在水泵出水30min后采集水样,用容积法测定含砂量。中、细砂含水层不应超过1/200000;粗砂、砾石、卵石含水层不应超过1/500000。5.7洗井完毕后,井底沉淀物厚度应小于井深的5‰。5.8填砾完毕后应及时洗井并补填滤料;过滤器安装深度偏差不应超过±300mm。5.9应按照设计要求,封闭非取水层的含水层。管外封闭位置的上、下偏差不应大于300mm。5.10井台和井盖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井台应高出地面不低于0.2m,水源井应设置井盖。6建筑物6.1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建筑物地基和基础、二期混凝土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建筑物结构尺寸、水泵和电动机基础等测量记录;·混凝土抗压、防渗试验记录。6.2生产建筑物包括泵房、加药间、消毒间和变配电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中加药间、消毒间及其专用仓库应有防腐处理、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泵房应有防潮、防火和防噪声等措施。6.3附属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化验室、仓库、车库和传达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6.4建筑物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工程施工。6.5建筑物墙面和地面应光滑、平整。墙面平整度、倾斜度以及地面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6.6门窗应安装牢固、开启灵活;外观应洁净,不应有划痕碰伤、锈蚀。门窗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和防盗措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6.7泵房工程的混凝土结构、进出水口连接部位不应渗漏,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6.8泵房地下部分的内壁、隔水墙、底板、工作缝和施工缝等均不应渗水;电缆沟内不应洇水。6.9泵房地下部分混凝土及砖石砌体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七章的有关规定。6.10机、泵座的二期混凝土,应在达到设计标准强度70%以上时,才能继续加荷或安装。混凝土未达到强度要求时,以及在做完防水层的部位不应凿洞打孔。6.11水泵和电动机基础施工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水泵和电动机基础施工允许偏差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1轴线位置82标高-203平面尺寸±104水平度L/200且不大于105垂直度H/200且不大于10DB11/T469—20075表1(续)顶端高程±206预埋地脚螺栓中心距(在跟部和顶部两处测量)±2中心位置8深度207地脚螺栓预留孔孔壁垂直度10中心位置5标高20水平度(带槽的锚板)58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水平度(带螺纹的锚板)2注:L为基础的长或宽(mm);H为基础的高(mm);轴线位置允许偏差,对管井是指与管井实际中心的偏差。6.12现浇钢筋混凝土和砖石砌筑泵房施工尺寸偏差宜符合表2的规定。表2现浇钢筋混凝土和砖石砌筑泵房施工允许偏差允许偏差mm序号项目混凝土砖砌体混凝土底板、砖石墙基15101轴线位置墙、柱、梁810垫层、底板、墙、柱、梁±10±152高程吊装的支承面-5/L≤20m±20±2020m<L≤50m±L/1000±L/10003平面尺寸(长、宽或直径)50m<L≤250m±50±50墙、柱、梁、顶板-5~10/4截面尺寸洞、槽、沟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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