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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案例分析成员:魏艳芳、李翔、胡怡青、屈周燕、陈菲菲案例某晚,司机张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撞伤一过路的9岁小孩佳佳,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佳佳因全身多处骨折,住院3个月,花去医疗费25865元。佳佳的父亲王某准备起诉至法院。王某以张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当事人应该如何确定?诉讼权利能力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利害关系。本案的被告是肇事司机张某。本案的原告是佳佳。而佳佳的父母是佳佳的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此案中,在开庭时佳佳是否可以不出庭?引申:变式一:某晚,司机张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撞伤一过路的9岁小孩佳佳。佳佳因全身多处骨折,住院3个月,花去医疗费25865元。佳佳的父母准备起诉至法院。若张某当晚使用的车是向朋友刘某借用,刘某是车辆所有权人。如何确定被告?看刘某是否有过错的情节。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刘某有过错,则刘某与张某是共同被告。若刘某无过错,则被告为张某。变式二:若张某当晚撞伤了佳佳和他父亲二人共同原告。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吗?某晚,司机张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撞伤一过路的9岁小孩佳佳。佳佳因全身多处骨折,住院3个月,花去医疗费25865元。佳佳的父母准备起诉至法院。不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成立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须是共同的,及其对该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刘某及其子佳佳主张的是权利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权利,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变式三:司机张某是甲运输公司职工,在执行公司运输任务时撞伤佳佳。甲运输公司是被告吗?张某是共同被告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晚,司机张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撞伤一过路的9岁小孩佳佳。佳佳因全身多处骨折,住院3个月,花去医疗费25865元。佳佳的父母准备起诉至法院。民事诉讼中,哪些主体具备当事人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2条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甲运输公司是被告。张某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张某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司胜诉,张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公司败诉,张某则应承担一定责任。至于其承担何种责任,由公司根据张某的具体情况决定。张某是共同被告。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因为诉讼标的是一个,即赔偿因汽车肇事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刘某驾车肇事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他所在单位某厂对经济赔偿应负连带责任,因而张某与甲公司是共同被告。观点一:观点二:引申:司机张某是甲运输公司职工,若张某运输过程中超速行驶,撞伤佳佳。甲运输公司是被告吗?变式四:佳佳住院期间,甲运输公司按上级行政命令分为市第一运输公司和市第二运输公司,司机张某是第一运输公司职工。谁是被告?原甲公司、市第一运输公司还是市第一运输公司和市第二运输公司?某晚,司机张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撞伤一过路的9岁小孩佳佳。佳佳因全身多处骨折,住院3个月,花去医疗费25865元。佳佳的父母准备起诉至法院。本案的某市第一、第二两运输公司为共同被告人。因事故发生时.张某所在的单位是甲运输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因行政命令分为某市第一、第二两运输公司。根据《适用意见》第50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离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离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可见,本案应由某市第一、第二两运输公司为共同被告人。变式五:若佳佳与父亲一起乘坐一辆电车回家。某处,集电杆脱落卡在路边变压器高压线上,致整个电车车体带电。此时驾驶员打开车门,佳佳与父亲下车。父亲刚下车就被车门粘住,顿时火光刺眼。佳佳见状伸手拉父亲,一手搭在人行道护栏上,2人被高压电击晕。此后,佳佳亲属多次与电力局交涉无果。遂准备起诉。被告是谁?如果是侵权诉讼,被告分别是电车公司和电力局,是必要共同诉讼电车司机在职务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侵害,因此由电车公司承担责任电力局违反国务院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对此事故也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违约诉讼,被告是电车公司。只有单一被告。若成立共同诉讼,两被告侵权的类型是不一样的。电车公司是一般的侵权,而电力局是特殊侵权行为,即高空危险作业下的侵权行为。这对诉讼中的举证有一定的影响。补充: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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