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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販賣偽藥刑責重!葉雪鵬(前最高法院主任檢察官)嘉義縣的太保市,有一位患有高血壓的民眾,一向都在當地的華濟醫院醫治,由醫師開給處方藥「脈優錠」服用,拜藥物之賜,血壓一直都控制得很好。最近,雖然照常服用醫師開給的「脈優錠」,血壓卻無法控制往上飆升,而且身體出現不舒服的症狀。覺得很不對勁,便攜帶原先自醫院領來的藥品,上醫院找主治醫師投訴。經過院方一番查對,主治醫師才發現這位患者向醫院領用的「脈優錠」是假貨。院方反應還算迅速,緊急採購真品在第一時間內將發給病患服用的偽藥收回。醫院領來的藥品竟然出現偽藥,而且是治療資深國民最普遍罹患的高血壓藥品,藥品無治療功效,使病患血壓不能控制,症狀輕的是容易中風,症狀重的甚至會奪人性命。這消息傳開之後,可說是舉國震驚。一些長期依靠服用「脈優錠」來控制血壓的病患更是人心惶惶,深恐自己誤服偽藥,造成終身憾事。為了自身安危,四處打聽所服用的「脈優錠」是否屬於贗品;主管藥品的衛生當局與偵查犯罪的檢察與司法警察機關對這宗影響重大,危害國人身體健康的偽藥事件,也都大為緊張,想盡方法要將偽藥的源頭找出,以免繼續為害更多國人。在有關機關的共同全力追查之下,成果已經一一展現,這次他們是從華濟醫院的藥品供應商查起,逐步往上發展。根據新聞報導:已經出現的這批「脈優錠」偽藥六百五十盒(每盒三十顆),買賣的通路流程,也已經調查清楚,華濟醫院是以每盒四百二十元向嶸登公司負責人張仕勳購入;嶸登公司的張仕勳則以每盒三百五十元之價格購自嘉義縣水上鄉由蘇仁德任負責人的川生公司。川生公司的蘇仁德是以每盒二百五十元向藥商郭明惠買來。郭明惠是以每盒兩百元的價格直接向偽藥集團羅文鋒批購六百五十盒。羅文鋒經拘捕到案後也坦承偽藥是他從大陸進口原料,經過打錠、包裝後賣給藥商郭明惠。這部分的案情的各個環節,到此都有了交代,全案應該可以告一段落了。不過,有關單位目前還在卯足全勁,追查偽藥有無經由其他管道流到市面出售,繼續禍害社會。由媒體陸續報導這件案件的的新聞看來,涉案的嫌犯都是將本求利的生意人,他們的犯案目的只是為了謀利,犯罪的惡性與那些殺人放火,窮凶極惡之徒來相較,似乎是有點落差,為什麼執法單位的偵辦會那麼有衝勁,比起緝拿凶徒的聲勢毫不遜色,在短短幾天內就讓案情水落石出,難道牽涉到偽藥的犯罪也是一種重大犯罪嗎?不錯,偽藥的案件,為害社會的危險性,並不比那些惡形惡狀殺人放火的行為為輕,因為偽藥的為害,不須外在有所表現,在不知不覺中就會使人受到重傷或者奪人性命,可以說是隱藏的殺手。所以法律對這種犯罪所定的刑罰並不輕,在刑事案件中也算是一種重大矚目的犯罪。這裡不談涉及這件具體案件的人,未來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的問題。只就法律所規定的偽藥犯罪的構成要件來作說明,讓社會人士瞭解涉及偽藥與偽藥相關行為不可碰,以免害人又害己!要說明偽藥與偽藥相關的犯罪刑事構成要件,先得說明什麼是偽藥?有關偽藥的定義,在規定偽藥刑責的刑事特別法「藥事法」第二十條就有立法解釋,條文內容是這樣的:「本法所稱偽藥,是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由上述條文內容來看,法律上對於「偽藥」的定義,不只是侷限在假藥方面,任何藥品,在未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藥品的成分、規格、仿單等事項送請衛生主管機關查驗核准以前,便冒然製造或者輸入,縱然藥品具有超高療效,也不致對人體造成傷害,在法律上還是偽藥。製造或輸入偽藥,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或輸入的偽藥發生致人於死的情形,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罪的刑罰與刑法上的殺人罪比較,差別只有不能判處死刑而已,而且還可以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千萬元,刑罰真的很重。另外明知道是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存、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的行為,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刑罰也不算輕。而且對這兩種犯罪的過失行為都不放過,前者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後者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律所以會如此從重處罰,無非要藉此嚇阻貪圖錢財之徒不敢在藥品方面動歪腦筋,以維護人民身體健康。
本文标题:贩卖伪药刑责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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