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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从法的一般原理来说,法的形成固然是经济运行和社会变迁的冲突与控制的结果。但历史发展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终极意义上的原因不能代替事物形成的直接途径和具体方式。事实上,不同的名族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和文化。具体的说,中西方法律文化在它们的早期起源史上,各自形成的直接途径和具体方式是互不相同的。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主要形成于不足之间的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则是氏族内部与平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1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不限于“律令”。“礼”古人视之为法的渊源和纲领。荀子云:“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中国古代法远不限于“律令”,而是一种“礼法”。它是中国古代法的体系。○2先秦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和荀子生活于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发生剧烈震荡的社会转型期,原来西周礼治所维系的社会政治秩序遭到破坏。在这新旧交替的时代,如何面对传统礼治秩序与适应现实发展变化,成为当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诸子百家,应运而生。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学派,为此宣传仁义之学,推行仁政王道,以济天下。○3德治是一种人治,即强调个人的道德素养在国家和政治生活正的作用大于制度与法律的作用。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法律成为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为了法律的灵魂。照儒家的说法,国家的现行法律必须合乎“礼法”。就中国法律文化来说,儒家法律思想无疑是其深层次结构和核心内容。他不仅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而且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性状和风貌。即中国传统法律其实本质上为“人治”。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君权”大于“法”,“法”自君出,“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域,成为暴力维护“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法律只是统治者治理臣民的工具,其不可能拥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地位,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天高皇帝远”,作为治理臣民工具的法律远离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基层社会实行“礼治秩序”、“长老统治”,“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及长久形成的习惯来保证。老人权威、族权的外演推之极至便是皇权独尊,至高无上。家长式的等级制的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造就了中国人对世俗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积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法律文化传统。三、西方法律传统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哲学基础上的,是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由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组成的“三自一约”构成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柏拉图在其早期的思想中也提出“哲学王”的治国方略,其实也是一种贤人执政的观念。这是建立再其“善本体”的理论基础上的。但是在晚年,他改变了轻视法治的看法。他在《法律篇》一书中说到:“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恶。如果有人根据神的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它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这便是西方传统文化对法制的思想萌芽。法制直接影响到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完善。《法律篇》对罗马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成为后来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4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商品经济传统,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也日益独立自主,完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人与群体的分化。西方法治观念是在个体与整体充分分化后又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体与整体的合一产生的一致性在于对个体自由的充分肯定。在西方国家广泛流传这一句名言:“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化。”在西方文化中,相对于人治,法制要更可靠。西方城邦国家地小人少,左右为邻,相互熟悉,易于实行议会制度,利于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就是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全城邦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为了保障直接民主,即保障有关城邦公民资格的确定,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行政机构的设立,法庭的选任与权限,继而产生了宪法。既然城邦是公民的团体,也必然是民主的集体,人们也必然信奉保护民主的法律制度。希腊城邦公共政治文化空间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法治理念,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等理性精神,是城邦公民政治文化的核心与精髓,而在法治理念与精神的熏陶下,城邦公民表现出坚定的法治信仰。简而言之,古希腊城邦的民主政体是法治萌生的体制前提。四、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与比较众所周知,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会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同时,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也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巨大分殊。中国古代没有出现“法治”,而西方却出现了“法治”,跟中国的自然条件有关。然而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导致在西方普遍存在着城邦社会。古代中国疆域辽阔,加之山川江河阻隔,人们之间不可能有紧密的政治生活,不可能实施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度。中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风俗习惯、民族文化、语言等各个地区差别巨大,难以形成希腊城邦那样的公民集团。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散居在全国各地,加上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很少有经济往来或文化交流。在如此庞大的国家之内难以形成像希腊城邦那样的“直接民主”。反之,中国古代的地缘、经济环境更像是培育专制政治的温床。为了维持这个庞大国家的运转,自然而然的选择了专制政治,等级森严的专制主义政治格局从此长期成为中国整个社会结构的基础。如此文化传统中其对于法治的需求是极其微弱的,因为政治就完全可以为其民众提供一切之所需,只是在另一个价值层面上。即使有那么一点对于法治价值的呼唤也为强大的政治公权力的压制所湮灭。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法治传统的形成是遥遥无期的。中国社会没有基督教精神传统。基督教在漫长的中世纪,对塑造欧洲人的人格上的平等观对于表面四分五裂的欧洲版图的道德文明共同体的维系,都曾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十六世纪产生的新教对于塑造西方市民社会的性格,所起作用十分巨大。而中国传统的儒学思想,多位读书之人所求,对于普通的以农耕社会为基础的其他百姓而言,并不能理解太多其深层次的理念,只有对至高无上权力的畏惧与拜服。对王权的服从是民众头脑里不可替代的观念,这在无形之中不断挤压和蚕食人们精神领域本来就已不断消解的宗教信仰空间。即使是土生土长的宗教虽然在对于人们思想领域的规制方面发挥一些作用,但是对于市民社会法治传统意义上的作用却是微乎其微。而传统中国社会基督教精神的缺失,无疑极大地限制和束缚了法治传统的形成。五、结论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没有形成与西方社会一样优秀的法治传统,是有极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的。两个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中国社会在法治传统方面表现出与西方社会诸多不同的根本原因。正式由于中国社会与西方不同的历史文化路径在造就和催生了中国社会的独特历史文化传统。虽说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巨大,但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尤其二者都在某个时期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演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从礼乐文明到礼法文明的演进。礼乐文明是一种明显直接的宗法伦理政治,但将其置于三千年前的历史环境中,礼乐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模式,其文明性和先进性,尤其是它基于人之为人的德性而蕴涵的人文性,的确是中华民族远离野蛮、奔向文明的伟大创造。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共识、主体之间的双向交流和博弈的基本法律方式、政治与法律相分离的二元体系,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夯实的基础,推动了人类社会现代文明的进程。○1(《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2(《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余荣根)○3(《中国法律思想史》王立民)○4(《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崔永东)
本文标题: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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